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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拖欠农民工薪资问题形成原因的初探

2018-04-27张奇

世界家苑 2018年1期
关键词:解决机制形成原因

张奇

摘 要:长期以来拖欠农民工薪资的问题久拖不决,一直没有一个良好的机制来对这种局面进行重组与改建,通过分析其形成的内部和外部原因,从法律服务体系构建以及对西方模式下工会制度的分析,探讨政府的监管与社会的治理责任。

关键词:形成原因;农民工生产体制;解决机制

一、农民工薪资拖欠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农民工的自身原因—内部原因

1、劳资双方法律意识淡薄。

个别企业主、个体户法律意识比较滞后,有的企业主以短期目光,经济利益头脑对待劳动法律,缺乏应有的守法自觉性,处于被动地位的民工由于受文化水平的限制导致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是造成工资拖欠的劳资关系的主观因素。劳动者往往通过行政途径或内部反映的方式来寻求保护,在农民群体中广泛存在着上访解决问题的思想,加之害怕报复,不愿与单位搞僵,难以及时申请仲裁等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2、劳动者为了“饭碗”存在迁就老板的思想。

在中国,农民工多是背负着家庭重担而进城寻找发展机会的一类人,加之知识水平的限制,使得职业发展机会受限,有的劳动者为谋职求生,不得不对老板百般迁就。尤其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面对老板的无理要求和苛刻条件也无可奈何,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甚至在劳动保障部门巡视检查过程中,还处处为老板隐瞒真相,只有想尽一切办法拿不到工资时,才心情沉重的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双方劳资关系地位的不平等使得双方的信息不能发生对流,劳动者的劳动地位的失衡使得维护自己的权益更是难上加难。

(二)外部环境的恶劣性

1、部分企业不规范发包、转包。

建筑领域的层层发包,产生了大量非法用公主体,资金支付扯皮,责权利分工不明确,这是造成农民工拖欠问题的主要原因。农民工进城后大多从事的是体力劳动,以建筑工程类居多,在该领域转包、分包现象比比皆是,用工主体错综复杂,而农民工往往是在熟悉的包工头手下干活,有些根本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务协议,更别提正式的劳动合同。而且建筑企业的用工,大多数是非法人劳务承包队,直接在隐形市场招用,且项目部对考勤不健全,工资发放不监督,任由包工头编制工资表,因而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或是包工头跑路的情况,农民工的薪资便无人支付。

2、农民工生产体制下的结果归属。

中国制造背后的最重要制度安排是农民工生产体制,或者说中国成为世界工厂背后的奥秘就是农民工生产体制。农民工生产体制的核心是农民工作为劳动主体,他的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同步进行被割裂开来,即作为人的需求被随意破坏。劳动力生产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劳动力的被使用,进入工厂,在流水线上干活,或者做管理工作。劳动力再生产是指劳动力使用后,还要不断再恢复,最核心含义是体力的恢复,要吃饭、睡觉,延续生命,也包括组建家庭、生育子女,追求更加美好的生活,中国的特色在于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两个高度分离的过程,工业化没有伴随着同步的城市化,也就是说大量转移到城市的劳动力没有成为真正的城市人口,而且具有基础保障功能的薪资也难以得到及时支付,使得生产与再生产处于脱节状态。

3、案件执行难、阻力大。

由于双方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导致寻求法律救济的农民工在提供证据方面存有很大困难,使得案件难以继续进行,等到好不容易案件審理结束,但到了执行阶段又遭遇拦路虎,案件执行是处理劳动保障案件一个最重要的环节,许多案件都是调查取证方面很顺利,但是执行阶段处理就变得很难,案件往往都是久拖不决,难以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落到实处。这样一种司法手段没有及时有效的发挥作用,久而久之,司法的公信力便会大打折扣,农民工转而会寻求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各种讨薪极端案件的发生与此也不无联系。

二、发达国家的工会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从社会控制的作用来看,它具有明显的依赖性和互动性。依赖性指社会控制只有依赖于社会实体才能起作用。这些实体包括社会组织、社会个人和传递社会规范内容的信息媒介。互动性是指社会控制通过社会行为之间的相互影响而起作用。我国的农民工数量截止到2016年底,约为2.8亿,但却没有一个统一的组织可以为之提供统一的制度保障以及后备支持。那么,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工会制度的哪些优点呢?

西方国家中的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一是以积极的作为,影响国家劳工立法,并尽力促进集体协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运作。国家通过劳工立法,建立、提供较为完善的集体谈判法律依据与保障,并依法运作,是当今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普遍采取的方式。这不仅大力促使国家提供尽可能完善的集体谈判法律、法规,而且在集体谈判中或在履行集体协议中、或在劳资争议的处理中,都能自觉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运作。我国也应从制度上处罚,通过《工会法》规范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是为了提高集体谈判的质量,相比我们一锅粥的目标不明确的谈判方式能为劳动者谋求更多的权益,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在集体谈判中促使内容范围更趋扩大,成果享受的覆盖面更趋广泛,谈判代表的素质更趋提高。首先,不断详尽集体谈判的内容,如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职业培训、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聘用解雇等各种就业保障方面,为劳动者谋求更多切实利益。其次,扩大集体谈判成果分享的覆盖面。我们要将谈判的结果制定出详尽的法规,而不是谁谈判谁受益,一种狭隘式的谈判,让谈判的成为代表,肩负起自身的责任,保持信息的畅通,将成果惠及大多数人。

再次,提高参与集体谈判的劳方代表素质,西方的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负责劳工事务的人员,其中不乏律师、经济学家、统计学家和财务人员等社会各界精英群体,他们不仅懂法懂行,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员工生活实际都有所了解,而且精明能干,能言善辩,从而为提高集体谈判质量奠定了基础。因此,我国的工会中也应以此为鉴,重视工会代表素质,提高谈判质量。这是在工会制度下一种权利的平等化要求,人员的设置体现出力量的博弈均等化要求。西方国家的工会制度充分发挥了其作为“中间者”的调节作用,工会的加入使双方劳资关系的博弈均衡,在集体谈判中,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善于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并善于根据当时工会所面临的形势,审时度势,及时调整对策,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所以,我国的工会制度中也要强调工会组织所提出的要求要符合我国的国情,才可能促进要求的实现。西方情境下的工会制度使得双方的信息发生对流,谈判的效果要更为明显。

西方的工会制度是基于法团主义模式机制下的,国家在制度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国家与利益集团都必须承认对方的地位与权利,利益集团应将其内部成员的诉求送达国家决策中,同时负责协调好组织内部的秩序,以有效吸收社会需求,使其内部效率最大化。这也是社会控制论中重要的原理,一个强有力的社会实体将各方力量进行凝聚。渗透在法团中的是合作的关系,体现的是集体关系,利益集团要协调多方的利益,使其内部“议和”。对比我们国家而言,当发生农民工薪资拖欠事件时,很大一部分农民工会遭遇求助无门的情况,并不知道具体该求助谁,农民工只能来来回回的游走于各种与此相关的部门,资财耗尽也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便会萌生极端想法,所以,只有通过制定出好的工会制度、规范好工会制度,将工会这样一个实体发展成为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协调机构,那么企业和劳动者才能达到互利共赢的结果。

参考文献

[1]清华大学社会学系课题组,新生代农民工与“农民工生产体制的碰撞”,中国党政干部研究,2013年11月。

[2]于桂兰、苗宏慧:美国劳资关系模式下工会制度的微观成本与收益分析,广州大学学报,2008年第7卷。

[3]杨彬如:工会制度的现状与发展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意义,《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5年。

[4]董晓杰:试论美国工会兴衰的原因——基于一种法团主义的视角,《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第28卷第4期。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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