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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角度看待频繁出现的家暴现象

2018-04-26王树聪

科学与技术 2018年10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未成年人

王树聪

摘要:受我国传统家庭教育观念影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一直都是非常普遍的,随着近年来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虽然已经得到了社会与政府的广泛关注,相关法律制度也得到了一定的完善,但从目前来看,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仍然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为此,本文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现象频繁出现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角度入手,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策略展开了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暴力;未成年人

引言

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现象不仅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同时由于其具有着隐蔽性、普遍性的特点,很多未成年人在受到家庭暴力后还很难得到法律的救助,而这也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产生了巨大的阻碍。因此,要想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进行解决,就必须要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一、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现象频繁出现的主要原因

(一)缺少完整的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制度都针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但从整体上来看,这些法律制度却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并非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所指定的法律制度,虽然在内容上对这类问题有所涉及,但却分布在不同法律的各个条款之中,不仅内容不够完善,同时众多法律条款也很难形成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这对于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非常不利的。其次,在具体法律条款上,关于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制度大多都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很多具体细节都并未得到明确,这使得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差,相应的执法工作也面临着不小的困难。例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一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这一规定中虽然明确禁止了溺婴这一行为,但对于虐待与歧视未成年人这一行为却并为给出具体的标准,因此在处理类似的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案件时,执法人员往往很难判定嫌疑人是否存在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而在法律规定得不到落实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家庭暴力行为自然也就得不到有效的制止。

(二)事后处罚措施不够明确

法律之所以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主要还是由于其具有着明确的处罚措施,只要社会公民违背了法律规定,那么就必然会遭到法律的惩处,然而在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上,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却并不明确,这使得《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规定并不能够对社会公民产生普遍约束力,而在社会公民得不到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现象自然也就会频频发生。例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第四条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这一规定虽然指出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非法性,但却并未对存在这一行为的违法者做出相应的处罚,因此其对于未成年人家庭暴力行为的约束力度是非常小的[1]。

(三)司法机关干预力度较小

我国有关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定普遍遵循“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即只有在自诉人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处理,如不告诉则不处理。但由于未成年人对监护人普遍存在较强的依赖性,且在各方面能力上存在很多不足,因此基本不会且很难主动告诉,其他人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也不会选择主动告诉,这样一来,即便未成年人监护人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也不会受到法律的惩处[2]。例如当前社会上发现被遗弃的婴儿后,司法机关通常只会将弃婴送入孤儿院等福利机构,而不会对弃婴这一违法行为展开调查,更谈不上对违法者的惩处。

(四)公民普遍缺乏法律意识

受“棍棒底下出孝子”、“家丑不可外扬”等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暴力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束是十分常见的,同时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种行为也是非常正常且可以理解的。也就是说,无论是家暴者还是见证家暴者的其他人,甚至是未成年人自身,通常都并不会意识到这种家庭暴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这种法律意识的普遍缺乏,也正是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视角下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策略

(一)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因此要想对这一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其难度也是非常之大的,但基于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发生的各方面原因,我们仍然能够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虽然与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在内容上缺乏针对性,因此立法机关可以尝试将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法律内容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独立出来,专门对各种违法行为、判定标准以及惩处措施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从而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与系统性,为执法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基础条件,如2016年刚刚施行的《反家暴法》就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这一特征。

(二)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是很多西方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发现特定违法行为却不向司法机关报告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我国相关法律也同样可以对这一法律制度进行借鉴,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行为采取强制报告制度,明确要求相关责任人在发现未成年人家庭暴力行为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否则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而让未成年人家庭暴力行为能够被及时发现,并使司法机关能够进行有效干预[3]。当前我国《反家暴法》中已经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如第十四条中规定:“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由于缺少对未报告责任人的处罚措施,因此这一强制报告制度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加快诉讼模式创新

针对告诉才处理等刑事自诉制度,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需要在诉讼模式上做出相应的创新,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以及未成年人本身的特殊性,授予检察院、公安机关共青团等组织以代为告诉的权利,使政府机关能够及时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干预,这对于未成年人家庭暴力行为的控制是非常有利的。

(四)强化普法宣传教育与事后处罚监督

为提高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相關法律的普遍约束力,政府部门必须要建立事后处罚监督机制,对家暴者处罚措施的落实情况展开全面监督,保证家暴者能够收到法律的约束,杜绝未成年人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另外,针对社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政府部门还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使未成年人监护人能够意识到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从而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改变家庭教育方式。

结束语

总之,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现象频繁发生主要原因还是体现在法律体系不完善、事后处罚措施不明确等方面,只要能够对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策略,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就必然能够让未成年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孙存.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及防治对策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7.

[2]胡向阳,段喆斐.家庭暴力下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30(05):74-79.

[3]邹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完善初探[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06):110-111.

(作者单位:沈阳市第四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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