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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2018-04-26赵晨伊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8年6期
关键词:民商法相关性经济法

赵晨伊

[摘 要]伴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完善,特别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国内的经济发展与市场发展也进入到了全新的转型时期。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法律也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作及发展的重要依据。而对于我国市场来说,民商法和经济法都属于约束市场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主要法律依据,研究两者之间的关联性,对于法律的落实也将带来积极的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商法;经济法;相关性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8.06.084

[中图分类号]D923;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8)06-0-03

0 引 言

市场经济属于我国独有的经济体系,对于我国市场的快速发展与转型也具有关键性的推动意义。而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来说,民商法与经济法是约束市场经济活动与行为的主要法律。两者之间既存在重要的关联性,又存在相应的差异性。这两者相辅相成,保证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以及持续发展。而就此,笔者将通过本文,就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入手,进行具体的调查研究与分析。

1 市场经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1.1 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

对于国内而言,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特征理念:第一,保证企业获得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而且市场能够取得人才竞争的时机;第二,最大程度上保证所有人的合法效益与经济收益;第三,各类企业以合同开展相应的经济操作,而国家则将法律法规作为控制经济行为的主要手段;第四,在经济条件变化时依然凭借市场的控制水平进行自适应调控;第五,给予企业一定的自主权限,提升各行业的创造力与创新水平。

1.2 民商法的基本理念

从字意上去诠释,民商法本身属于民法与商法的合并产物,例如公司法、民法通则都是民商法的组成部分。而且民商法对于市场经济的主要影响在于微观方面的调控。简单来说,主要是调控与解决统一进行单一经济活动的不同经济体彼此之间的利益相关性。当下,民法与商法的统一与协调工作正在不断开展,但是两种法律之间的独立性也是显而易见的。简单而言,两种法律的着重点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以民法为例,主要是市场条件下,实现平等主体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自治。相对而言,商法的调整对象重点是各类市场经济活动,保证这些经济活动的合法及落实。

1.3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虽然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在我国已经有明文标识,但是经济法建立的周期相对较短,这也导致经济法的构建往往会被诸多市场经济的内因和外因作用,其主要的含义也被区分为多类进行曲解。经济法的构建对于市场经济的主要意义在于对国家经济发展起到了宏观上的调整和控制作用。经济法是一切管控与调整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简单来说,经济法主要是补足了民法适用于市场经济时在立法、司法角度体现出的缺陷,而且一般经济法的涉及范畴较为广泛,排除一般常见的法律法规,经济法本身还涵盖合同法与公司法等,其主要的作用在于强化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综合控制水平与效果。

2 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差异

2.1 调节目标存在差异

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落实往往需要面对各种不同的差异性,民商法面对的目标是对等的,主要是描述各个保护对象的关联性,例如:财产的关联性以及人身的关联性。而在经济法条件下,关键性的调整目标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市场的综合运作在经济环境下的关联性,主要涵盖国家和公司以及公司彼此产生的社会公共经济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往往不涵盖人身关系的调整。

2.2 调控手段存在差异

对于经济法和民商法而言,主要的差异性还体现在调控手段的差异性。首先,对于前者经济法来说,在针对调控目标落实法律行为时,往往体现出多样性和整体性,同时也包含相应的社会特征与激励特征;其次,对于后者民商法而言,落实则更加关注调控目标的特点,而且调控的流程主要是侧重于研究各个调控关联对象的联系调整,从而保证对一些不当的行为与活动的補偿与完善,主要是体现出社会的个体特征。

2.3 对象关联存在差异

对于民商法来说,主要的主体涉及企业及公司的自由人、法人或者管理机构,面对的所有落实对象都是统一的,对等的,因为这些对象本身不具有等级、层次等管理关联性。而经济法面对的对象是截然不同的,因为其对象呈现出多样性,即不但涵盖国家部门、社会机构、企业事业机构,还包含私有公司、个体经营户及自由职业者等,所以经济法的面对对象较为多样,而且涉及社会的各个阶层,因为在落实过程中往往无法保证所有对象的地位统一性与对等性。

2.4 整体内容存在差异

民商法主要阐述的内容是针对各个民商法律适用的对象、权益、职责以及义务进行限制,而在法律规定中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公司法、人身权法、亲属法、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方面。而在经济法设计的关键性内容中,标准化概念主要是指经济法需要保证市场正常运转,并且针对经济纠纷问题具有一个标准化的管控体系与规则,即如市场垄断、市场经济进步与完善等等方面的规则。

2.5 社会效力存在差异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由于价值定位不同,它们的社会效力与作用方向体现出显著的差异性与区别性。民商法的社会效力体现在保证商品交易的公平与灵魂上。而且民商法属于服务公民与社会的法规,主要的社会效力都是保证民事主体对象的自身权益,法律作用范围较为有限;而经济法可以按照法律效力的差异性,区分为民事类与刑事类,而且涵盖的整体比较多样,整体社会职能及方向也更为宽泛。

2.6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在我国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观的引导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平台。为保证国家的有序发展,首先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构建经济资源分配合理、财富均衡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最大程度降低国民经济两极化发展表现,来保证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性战略达成。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具体流程中进行有效执行,统一体现出国家、社会、个人等不同对象的协调进步。经济法注重的是社会整体经济权益的维护,更贴合国家的整体价值取向需求;而民商法则注重个体权益的维护,表现出更为明显的执行优势。二者的有机融合,能够高度协调国民经济资源,促进国家整体市场经济的增长。

2.7 民商法与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不同

虽然民商法在强调财产的自由分配、对个人交易与权利的保护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带来显著的约束效果。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自治和契约不断完善,可以在一定的角度上不断带动社会经济发展。但过于追求个人利益,也会引起社会经济资源分配不均的现象,导致国民经济的两极化发展,进而造成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单一的民商法调控会过多体现出个人利益价值,相对来说,单一经济法调控则会难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增加社会矛盾,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衷违背。这一问题也是经济法本质所引发的,因为其主要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消除个体权利本位对整体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解决个体私利与社会公利的矛盾,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所以通过民商法调节,再结合经济法进行干预,才是高效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的正确方式。

3 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联系

3.1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内容具有相似性

对于民商法和经济法而言,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体现出的相似性主要是在内容方面,因为两种法规都属于国家的明文法规,也是为了完善国家的监管与及控制而存在的,而两者存在的差异性依然是服务目标及服务职能的差别。一般来说,经济法的服务价值在于从国家整体角度进行调查,同时实现有效的经济资源分配与完善,这也是保证权益的主要方法。而在这一层面上,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分歧是十分明显的,以民商法为例,其是针对个体对象的权益进行保护,从而实现对整体社会市场经济的权益管理,但是对于个体权益的过于关注与保护,也会导致社会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隐患。相对而言,经济法过于注重市场经济的宏观发展与调控,忽视了对于个体对象的权益管控。

3.2 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发展的保障

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国家发展的保障,而在这一层面上,两者的整体发展方向是统一的。从个体角度进行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保护与服务目标却是也不具有差异性的,因为对于民商法与经济法来说,主要是的获益对象都是针对一般公民,这也是明确我国公布的诸多法律存在的通性,就是对于弱者或者受害者的权益维护,所以无论是民商法和经济法,落实都以对于经济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关个体或组织保护作为主要目的。

3.3 民商法与经济法具有互补性

民商法和经济法具有互补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和经济法都能够保证调整的效果,最后实现市场资源科学匹配与完善。当然,对于经济法来说,其管控范畴相对较大,主要是对经济市场进行综合管控,而且注重国家的整体管控,从而保证其对于经济市场的主动调控效果。此外,经济法充分融合民商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的调控效果,通过有效的协调配合,带动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经济的全面稳定发展。

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差异性及关联性论述中可以看出,两者都是为了国家的发展而建立的,但它们的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等有着明显的区别。为了更好地阐述在如今的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下文将通过其在实际运用中的情况来进行综合分析。

3.4 民商法与经济法具有相同的价值观

我国经济的发展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更加注重资源的平等划分,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矛盾的同时保证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在这样的市场经济背景下,无论是民商法还是经济法的执行,皆是以注重社会主体性为基础,在保证社会及市场的公平、协调、效益完善方面都具有关键性的作用。由于经济法具有均衡经济运作的一般功能,在一般运用过程中,可以利用宏观调控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进程,并采用科学的手段进行适当的调整,改善经济市场在高速发展中显露出来的弊端,并对社会财产进行合理、平衡分配。而民商法主要规范民事责任,对个人权利与利益进行了有效保障。两者都是为了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出的法律,故而从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关系调整角度来看,两者具有相同的执行功能价值。

4 结 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发展存在密切的相关性。而经济法的功能则体现在保证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协调与稳固。也只有完全意识到两者存在的差异性以及存在的潜在联系,才能保证两种法律法规的协调,相辅相成,互相补充,互相完善,从而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规系统,保证我国经济与市场的科学发展与进步。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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