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基建并账中事业基金的形成及含义
2018-04-26杜郁
杜郁
[摘 要]《高校会计制度》颁布以来,高校基建并账中的“事业基金”形成及含义一直是一个让人们困惑的问题。本文总结分析了目前高校会计界对基建并账中“事业基金”的几种有代表性的认识,通过设置案例并采用一套账和两套账相互验证的方法,对“事业基金”的形成及含义进行研究与探索。证明了“事业基金”由单位当年列支的基建支出数额与“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当年增加额的差额形成,并指明了“事业基金”分别出现在借方或贷方时所表示的含义。
[关键词]高校;会计制度;基建并账;事业基金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8.06.007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8)06-00-06
新《高等學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文)》及《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3号文)》(以下简称“《衔接规定》”)颁布以来,广大高校财务工作者,就新旧高校会计制度衔接中基建并账的实务操作问题进行了研讨。本文仅对基建并账中“事业基金”科目的形成及含义进行研究与探索。
1 当前关于高校基建并账中“事业基金”的认识
目前,高校会计界普遍表示对基建并账中“事业基金”科目的数据难以理解,有关争论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并账过程中“事业基金”是如何形成的?它所表示的经济含义是什么?
第二,何种情况下“事业基金”科目出现借方金额?“事业基金”借方发生额的经济含义又是什么?
杨茜认为,根据《衔接规定》,即在确定了其他几个科目的金额后,借贷方出现的差额全部记入“事业基金”。其并没有解释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的原因,没有赋予该次合并“事业基金”的经济内涵,有可能由于会计人员对其他科目的金额确定错误而导致“事业基金”科目金额错误,并在修改建议中提出“事业基金”科目的经济内涵包括:①如果已发生的投资额大于权益性资金来源,则说明财政补助资金和非财政补助资金都已使用完毕,应将实际投资额大于资金来源的部分借记“事业基金”;②如果存在基建账户为学校代垫款项,该款项在学校大账上本应计入支出,但由于基建代垫没有计入支出,故并账时应调整冲减学校“事业基金”;③如果存在往年已经完工项目形成的结余资金,相当于需要调整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则应将往年形成的结余部分贷记事业基金。
而付强认为,“事业基金”应是以前年度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的结余资金,这个观点与杨茜提出的“事业基金”经济内涵的第三点相同。付强进一步分析指出:当累计收入大于累计支出时,差额中属于结余的部分计入“事业基金”贷方;当累计收入小于累计支出时,差额为基建账自身贷款资金形成的支出。但付强又提出,由于《部门年度决算报表编制手册》规定收支报表均不包括偿还性资金(偿还性资金在高校主要是贷款),因此,一般情况下高校在年末结账前将偿还性资金形成的支出从有关“支出”账户贷方调整转入“其他应收款”账户借方。而实务工作中按现有的核算方法追溯,并结合基建账科目与大账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事业基金”科目不可能出现借方金额。
2 对当前认识的初步分析
笔者根据对《衔接规定》的理解,结合自身在基建并账工作中的实际操作感受,总结出了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基建账户为学校代垫款项,不会形成“事业基金”借方金额。基建账户为代垫款项时作分录,借:其他应收款—代垫学校;贷:银行存款,同时学校大账作分录;借:相关支出科目;贷:应付账款—基建代垫,并账时“其他应收款”与“应付账款”直接做抵消分录,不会影响“事业基金”科目。
第二,以前年度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的结余资金,涉及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调整,这是不争的事实,本文不再讨论。
第三,“‘事业基金借方将不会出现”这句话是不对的。未完工项目并账时也会产生“事业基金”,而且借贷方都可能出现。
3 举例说明“事业基金”的形成原因及含义
3.1 选取案例的前提条件
为了简明扼要又清晰地说明问题,案例选取需要明确一些前提条件。
第一个前提:学校对基建的拨款用往来挂账的方式核算。因为无论是财政拨款还是专户管理资金或是银行贷款,资金发放对象都是学校这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所以,各类可用于学校基建的资金来源都在学校大账中核算,学校拨款给基建项目时,大账借记“应收账款—基建”;贷记“银行存款”等,基建账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建拨款”。
第二个前提:假设。假设学校基建资金来源全部是自筹资金,即只包含返还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银行贷款,不包含财政补助拨款。因为财政拨款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直接支付的方式完成拨款的,即财政部门根据学校提供的工程结算单、发票等原始凭证,直接将款项支付给施工单位。支付完成后,学校大账借记“应收账款—基建借款”;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而基建账同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等;贷记“基建拨款”。
也就是说,基建账上实际发生多少投资支出,就收到多少基建拨款。这样,财政拨款资金在基建账的资金平衡表的左右两方始终是等额反映,并账时不会发生借贷差额,故而不会影响“事业基金”科目。因为《衔接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3步总调整规定:“按照上述(1)至(11)项中新账科目的借方合计金额与贷方合计金额的差额,贷记或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这说明基建并账业务中之所以设置“事业基金”科目,目的是调整并账时原基建账并入学校大账时借贷金额不相等所造成的差异。
由此也可以推出:基建未完工项目并账过程中“事业基金”科目的产生根源是单位自筹基金。为了简化说明过程,本文将不影响说明目标的因素略去,所以假设该案例中的学校基建资金全部是自筹。
第三个前提:高校财务在集中支付制度背景下的惯性思维。高校用于基建的自筹资金主要来源于学费、住宿费(以下简称“学住费”)收入。在施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高校学住费收入属于专户管理资金,即收到学住费时将全部款项缴入财政专户,使用时根据批复的年初预算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由财政部门核拨返还至学校基本户。返还的专户资金到账时,学校确认非财政补助收入。
高校学住费收入集中在每年下半年的9~12月,而每年10月份开始编制的下年预算则按照一个会计年度安排全部专门管理资金的收支。高校为了预防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出现资金青黄不接,都会争取在公历年底前把上缴专户的资金全部返还至学校基本户。及早申请返还学住费,还有一个明显的好处是可以获取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若等到第二年需要时再返还,就损失了从上缴到返还期间的利息收入。另外,由于只有在学住费返还至学校基本户后,学校才能确认非财政补助收入,在当前高校普遍将收入实现指标作为财务负责人重要考核指标的情况下,也促成了高校更倾向于在年底前对学住费收入能返还尽量返还的态度和做法。
但这样做的后果是导致学校账支出不实。因为根据政府会计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财政部门将专户管理資金拨付基层单位后,财政部门已列支。同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对实行直接支付的资金,基层单位也应该一边列支一边计收入。而实际上,高校不可能使用完当年返还的全部专户资金,为了与财政部门账的收支相符,高校通常将当年非财政补助收入扣除当年已实际发生的除基建支出外的非财政补助支出后,全部列入自筹基建支出。也就是说,学校大账每年的自筹基建支出数额并不是根据当年基建实际投资得来的,而是一个倒挤数,即每年年末用当年取得的全部非财政补助收入减去已经入账的真实的用于教育科研等的非财政补助支出,差额列入自筹基建支出,并同时核销学校挂账的基建借款,会计记账为借记“自筹基建支出”;贷记“应收账款—基建”。
第四个前提:基建账的“预付工程款”并入学校大账的“预付账款”。虽然《衔接规定》要求“预付工程款”并入“在建工程”,并同时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但“预付工程款”的性质属于单位债权,预付工程款业务发生时,尚未形成单位在建工程实物,计入在建工程是收付实现制的体现。而基建账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在基建的资金平衡表上,在建工程不包含预付工程款,这导致在资产清查中,发现基建部门提供的在建工程数据与学校大账提供的数据不一致。为了消除这个差异,将“预付工程款”并入与其性质相同的“预付账款”更合适。
同时,按《衔接规定》原做法与预付工程款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也应剔除,相应冲减“应收账款—基建”。因为,从资金流转的过程讲,发生预付工程款的业务实质是:基建账把从学校借来的钱,又借给了工程公司。而从学校的角度看,并账之后这笔资金的性质仍是学校的债权,只是换了债务人,即原来的债务人是学校基建管理部门,现在变成了外部施工单位。
3.2 根据前提选取案例
在以上4个前提下,试举一例说明高校基建并账过程中“事业基金”科目的变化情况。
假设某高校2013年发生以下业务。
a.取得财政专户返还学住费5 000万元
b.取得三年期银行借款2 000万元用于新校区基建建设
c.向基建账户拨款3 000万元
d.基建预付工程进度款500万元
e.结算工程款2 000万元。扣除已预付的500万元及预留5%质保金100万元,由基建账户支付剩余1 400万元工程款
f.支付第二批工程进度款500万元
g.支付借款利息30万元
h.分别假设三种情况,以便通过比较说明问题。h1:刨除已付利息30万元,当年学校发生其他非财政补助支出3 470万元。h2:刨除已付利息30万元,当年学校发生其他非财政补助支出2 470万元。h3:刨除已付利息30万元,当年学校发生其他非财政补助支出3 070万元
i.年末根据h项已入账的非财政补助支出,倒挤出自筹基建支出并对应h1、h2、h3,分为三种情况:i1为1 500万元;i2为2 500万元;i3为1 900万元
3.3 两套账模式下账务处理程序
根据以上业务,在基建单独核算的情况下,两套账分别进行以下处理。说明:本文用列表的方式反映以上业务分录,表中单位为万元。左侧资产和支出类科目用正数表示借方增加额,负数表示贷方增加额;右侧负债及净资产和收入类科目用正数表示贷方增加额,负数表示借方增加额;①、②、③分别对应上文中的①、②、③。
学校大账业务处理分录结果见表1。
表1 学校大账业务处理分录 单位:万元
银行存款 非财政补助收入
发生额 年末余额 发生额 年末余额
a. 5 000 a. 5 000
b. 2 000 5 000
c. -3 000
g. -30
h1. -3 470
h2. -2 470
h3. -3 070
① 500
② 1 500
③ 900
应收账款—基建 长期借款
发生额 年末余额 发生额 年末余额
c. 3 000 b. 2 000
g. 30 2 000
i1. -1 530
i2. -2 530
i3. -1 930
① 1 500
② 500
③ 1 100
非财政补助支出—教
育科研等支出
发生额 年末余额
h1. 3 470
h2. 2 470
h3. 3 070
① 3 470
② 2 470
③ 3 070
非财政补助支出—基建支出
发生额 年末余额
i1. 1 530
i2. 2 530
i3. 1 930
① 1 530
② 2 530
③ 1 930
资产及支出类合计 7 000 负债净资产及收入类合计 7 000
基建账处理结果见表2。
表2 基建账业务处理分录 单位:万元
银行存款 基建拨款
发生额 年末余额 发生额 年末余额
c. 3 000 c. 3 000
d. -500 g. 30
e. -1 400 3 030
f. -500
600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应付账款
发生额 年末余额 发生额 年末余额
e. 2 000 e. 100
2 000 100
待摊投资
发生额 年末余额
g. 30
30
预付工程款
发生额 年末余额
d. 500
e. -500
f. 500
500
资产及支出
类合计 3 130 负债净资产
及收入类合计 3 130
并账过程见表3,并账过程的说明如下。
第一,根据《衔接规定》基建账的建筑安装工程、待摊投资应并入大账的在建工程。所以“在建工程”借方增加2 030万元;同时按照增加的在建工程减去应付账款余额的差额,贷记“非流动产基金—在建工程”1 930万元(2030万元-100万元)。
第二,预付工程款因为属于债权性质,应分别工程项目及施工公司,借记“预付账款—X项目X工程公司”500万元;同时核销学校对基建的应收账款,即应同时贷记“应收账款—基建”500万元。
第三,“基建拨款”科目余额,应该分析并入大账的“应收账款—基建”科目。因为,学校对基建的拨款全部通过往来账核算,类似集团企业的内部关联交易,基建账的“基建拨款”科目与大账的“应收账款—基建”是对抵关系,并账后作为唯一的大账与基建账资金通道的大账科目“应收账款—基建”应该消失。
在第一种假设情况下,并账前学校大账已经核销1 530万元基建借款,并账时又从“应收账款—基建”转出500万元计入“预付账款—X项目X工程公司”,这时“应收账款—基建”还剩
1 000(3 030-1 530-500)万元未核销。所以基建拨款余额中应该并入大账“应收账款—基建”1 000万元。这样并账之后,大账不再显示与基建的往来业务,即并账后大账的“应收账款—基建”余额为0。
这时通过试算平衡计算出,应计入“事业基金”借方400万元。以此类推,第二种情况,即基建支出列支2 530萬元,同时核销基建借款2 530万元的情况下,应计入“事业基金”贷方600万元。第三种情况,即基建支出列支1 930万元,同时核销基建借款1 930万元的情况下,应计入“事业基金”科目金额为0。
由此发现,并账中产生的事业基金的数额及方向,受大账年末列支基建支出数额的影响。而影响事业基金方向的临界点是当年“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的发生额,即当“基建支出”本年发生额小于“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本年发生额时,将两者的差额借记“事业基金”。如本例第一种情况,大账“基建支出”本年发生1 530万元,“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本年发生1 930万元,差额400万借记“事业基金”。
当“基建支出”本年发生额大于“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本年发生额时,将两者的差额贷记“事业基金”。如本例第二种情况,大账“基建支出”本年发生2 530万元,“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本年发生1 930万元,差额600万贷记“事业基金”。
当“基建支出”本年发生额等于“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本年发生额时,不产生“事业基金”。如本例第三种情况,大账“基建支出”本年发生1 930万元,等于“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本年发生1 930万元,“事业基金”无发生。
并账后,大账各科目余额见表4。
3.4 用一套账模式检验并账结果的正确性
并账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并账的目标是:“并账之后的结果应该和如果基建业务不单独核算,在学校账上统一核算的结果一样。”,这就要求人们不仅要在并账过程中运用一套账的观念进行操作,并账后还应用一套账的方法检验并账结果。
一套账方法下以上业务的处理结果见表5。
表5的会计分录如下。
a.借:银行存款 5 000万元
贷:非财政补助收入 5 000万元
b.借:银行存款 2 000万元
贷:长期借款 2 000万元
d.借:预付账款—X项目X工程公司 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0万元
e.借:在建工程 2 000万元
贷:预付账款—X项目X工程公司 500万元
应付账款 100万元
银行存款 1 400万元
按常规,应该同时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1 900(2 000-100)万元,并列支基建支出。但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已返还学校的专户资金应全部列支,为了保证与财政列支数一致,所以基建支出要到年底根据非财政补助收入扣除已入账的非财政补助支出后的倒挤数来列支。因此,这两笔分录等到处理业务i时一并处理。
f.同业务d,不赘述。
g.借:非财政补助支出—基建支出 3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万元
表5 一套账方法业务处理分录 单位:万元
银行存款 非财政补助收入
发生额 年末余额 发生额 年末余额
a. 5 000 a. 5 000
b. 2 000 5 000
d. -500
e. -1 400 长期借款
f. -500 发生额 年末余额
g. -30 b. 2 000
h1. -3 470 2 000
h2. -2 470
h3. -3 070
① 1 100
② 2 100
③ 1 500
预付账款—X项目X工程公司 应付账款
发生额 年末余额 发生额 年末余额
d. 500 e. 100
e. -500 100
f. 500
500
非财政补助支出—教育科研等支出
发生额 年末余额 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h1. 3 470 发生额 年末余额
h2. 2 470 g. 30
h3. 3 070 i. 1 900
① 3 470 1 930
② 2 470
③ 3 070
非财政补助支出—基建支出
发生额 年末余额
g. 30 事业基金
i1. 1 500 发生额 年末余额
i2. 2 500 i1. -400
i3. 1 900 i2. 600
① 1 530 i3. 0
② 2 530 ① -400
③ 1 930 ② 600
③ 0
在建工程
发生额 年末余额
e. 2 000
g. 30
2 030
资产支出类合计 ① 8 630 负债净资产及收入类合计 ① 8 630
② 9 630 ② 9 630
③ 9 030 ③ 9 030
同时资本化利息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相应增加净资产。
借:在建工程 30万元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30万元
h.分别按3种假设核算。
h1.借:非财政补助支出—教学科研等 3 47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 470万元
h2.借:非财政补助支出—教学科研等 2 47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 470万元
h3.借:非財政补助支出—教学科研等 3 07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 070万元
i.年末根据业务h倒挤出应列支基建支出数额。
i1.借:非财政补助支出—基建支出 1 500(5 000-
3 470-30)万元
事业基金 400万元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1 900(2 000-100)万元
i2.借:非财政补助支出—基建支出 2 500(5 000-
2 470-30)万元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1 900(2 000-100)万元
事业基金 600万元
i3.借:非财政补助支出—基建支出 1 900(5 000-
3 070-30)万元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1 900(2 000-100)万元
表5中一套账方法处理后的各科目余额与表4并账后的各科目余额一致,所以文中的并账结果是正确的。
4 高校基建并账中事业基金并账的结论
从一套账方法下对业务i的处理可以直观地看出,“事业基金”等于“非财政补助支出—基建支出”减去“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当值为负数时,借记“事业基金”,值为正数时贷记“事业基金”。
“事业基金”为借方金额时,表示本年列支的基建支出小于实际基建投资形成的净资产。也就是说,由基建投资形成的单位净资产“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大于单位用当年收入对基建的投资,而这部分多出的净资产是由单位偿还性资金即银行借款形成的。为了保证收支平衡,偿还性资金形成的支出不能列支,只能用“事业基金”弥补支出。这样可以在净资产类科目中让两个科目一增一减(“非流动资产基金”增加、“事业基金”减少),保证单位总净资产的真实。
“事业基金”为贷方金额时,表示本年列支的基建支出大于实际基建投资。这是因为从专户返还的学住费等非财政补助收入没有使用完,其剩余金额本应该在年末计入“非财政补助结转”,但财政部门要求专户资金支出数额要与财政部门账一致,而财政部门已经全部列支,所以学校也只好将剩余资金虚列支出。所以。此时的“事业基金”贷方金额实质上是“非财政补助结转”资金,也就是学校账户上沉淀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Z].2013.
[2]财政部.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3号)[Z].2014.
[3]杨茜.高校基建并账规定存在的缺陷及对策[J].财会月刊,2014(19).
[4]付强.高校基建并账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及对策[J].教育财会研究,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