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益性依赖:国家与社会“双向运动”的新思路
——基于我国行业协会发展现状的一种解释
2018-04-26郭小聪
○ 郭小聪, 宁 超
(中山大学 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 广东 广州 510275)
一、引 言
国家与社会,一直是人类赖以繁衍生存最重要的“命运共同体”。“国家—社会”关系可类化于“政府—社会”关系转变,因为政府是国家权威实现者,政府是国家政治意识的实现和表达,拥有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的权力,契合资源依赖理论解释,任何组织生存及维系需要从其周围环境中获得资源,故凭借对社会资源的权威性分配,政府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拥有天然的高位属性;然而,不论西方国家的社会契约论解释的“国家源于公民个人权利让渡,形成集体契约和秩序,国家权力来自公民社会”,还是马克思经典理论阐述“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机器,是国家意识的表达”,两者在国家的本源解释上是一致的——国家产生于社会,〔1〕政府是社会发展进化到一定阶段的特殊产物。政府本质就是一个社会性组织,政府的存亡在于其母体的社会形态变化,共同体的特质使政府与社会不能分割,因此需要深化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解。
国家与社会的“双向运动”经典解释源自波兰尼在《巨变》中涉及的社会与市场的“双向运动”形态,本文的“国家—社会”双向运动模式借鉴引申为:界定为国家向社会“授权”,即政府的简政放权,简化行政审批,提高市场主体自主性及社会组织的自治性,将一部分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的权力赋予特定的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社会向国家“收权”就是社会在接受政府“赋权”的授权同时,收集和接收一些原本属于自身“社会性事务”的自治权力并形成制度化管理,缓解国家对社会的侵入,维持国家—社会关系的稳定,保持两者边界清晰,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融通。
理解我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关键在于厘清二者的权力边界和能力范围,行业协会是一个很好的突破口。行业协会本质是一种经济组织的“再组织化”,但是行业协会的社会组织属性,加之作为市民社会活跃主体,使其成为社会领域的最关键主体和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中国行业协会的发展一直展现着“国家—社会”的关系进化态势,为了更好地理解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融通的路径选择,实现现代社会“强力政府”和“活力社会”的良性共存,需要借助行业协会为切入点进行整理和思索。
二、现有研究述评
“国家—社会”关系研究,涉及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理论释义,现有解释仍未摆脱“国家”和“社会”二元分割对立的逻辑,集中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社会对国家的反镶嵌”,“国家与社会的抗争”,“国家与社会的大调解”等,为了深化厘定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现有解释维度,论文主要集中于主流“市民社会”理论和“法团主义”理论进行扩散性解释。
中国学界对于“市民社会”的界定来源于英文“civil society”, “civil society ”最初本意词源来自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的“koinonia politike”一词,即意指城邦(polis)。〔2〕后来经古罗马的法学家西塞罗将其转化为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促使此词汇表示“单个国家及城市文明的共同体的生活状态”,内涵提升。随着历史发展,在14世纪的欧洲,“civil society”被人们普遍接受,市民社会的内涵在早先的自由主义思潮中的进一步发展,凸显了其作为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与国家(government)和政治权力(politic power)相互对立的结果。〔3〕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为:基于过往任何历史时期受生产力限制,伴随着制约生产力发展交往的提升,即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内含公民个体在既定生产力水平上的物质交换。〔4〕马克思论证了“市民社会”源于生产和交往的活动,是与经济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形态。1789年法国大革命终结了中世纪封建时代的市民社会,意味着理性化的现代市民社会的建立。《市民社会史论》作为西方学术史上首部以市民社会为主旨的学术巨擘,著者亚当·福格森论道:市民社会是集合现代政府和规范法律组建的理性化社会,是市民自主的文明社会;他同样哀伤地承认在欧洲文明世界,公共性政治生活和私人性市民生活正在趋向加速解体。〔5〕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同样地阐释了市民社会是实现个人利益,而国家是私人无法实现的公共利益的承载,国家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价值来牺牲社会自由,对于防止“新的专制主义”产生的有效方式是努力发展各种市民社会的自愿性和志愿性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6〕同时他论证了自愿结社是美国民主的基石。密尔在《论自由》中也解释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边界问题,保持相对独立性和市民社会里自由的绝对实现。博兰尼的“自发秩序”、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的秩序”、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均强调了市民社会的成长对政治国家制约的重要性。
当代西方世界,“市民社会”理论研究最知名的学者是葛兰西和哈贝马斯。葛兰西将社会划分为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特别注重强调市民社会的文化价值,着重强调市民社会文化舆论导向,塑造意识形态合法性和铸塑文化“引导权”的作用,目前资本主义国家已变成了“整体国家”:即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加总混合体。〔7〕而哈贝马斯基于“国家合法性”和“公共领域”对“市民社会”进行研究断言国家的合法性来源于社会文化系统,而文化系统起源于市民社会。他主张现代西方市民社会的缘起区别于政治国家,是由独立的个人领域和非政府的公共空间组成的“私人自治领域”;〔8〕基于“公共领域”定义市民社会:“无论何时,‘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非政府和非营利性组织自主组建,以教会,文化社团和学会,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其他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为典型代表”。〔9〕
追溯“市民社会”的演变发展,我们发现“市民社会”的组建源于人们保护私利的契约需要,维持社会的原始“自然”状态,而“政治国家”的建立源于人们实现公共利益的理性,避免人与人的战争。由于自身能力的微弱,无法达成目标,需要借助一个强力载体,即是国家。美国心理学家巴克曾准确地论述道“国家在公民之间或是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冲突中进行强制性的控制维持社会系统的平衡”,〔10〕表明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恩格斯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给予了著名的论断:国家是政治制度的附庸从属,而市民社会是决定经济关系的重要因素,遵从历史传统(契合黑格尔的主张),国家是本源性决定因素,市民社会是从属于政治国家的次要被决定因素。〔11〕可见,对于市民社会的研究过分强调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对立,二者的地位及产生次序一直存在争论。
“法团主义”起源于西欧的启蒙运动,强调个人权利的兴起,为了对抗传统的教会政治对自由主义政治制度的侵袭,“法团主义”应运而生。法团主义主张构建基于集体秩序及身份标志为代表的新型国家—社会关系,来替代以个人主义为基石的自由主义国家制度,经典法团主义主张国家是维系全局的关键,而自由主义保持国家守夜人指代,对国家角色的定位存在巨大差异。
“法团主义”最经典表述源自Schmitter:“代表一种利益表达机制,一组特定的意识、模式及制度安排逻辑,以市民社会中组织化融入到国家的决策活动中来实现利益达成的目的。基于此种利益彰显机制,每个组成个体被吸纳进一个权责分明等级严明规范合理的组织部门中,由政治授意得以组建,确认其行业领域的统辖权威。作为交换的对价,需要在选举、纳税及资源提供上受到国家的特定程度掌控和服从”。〔12〕威亚尔达阐释了法团主义理论“中心”三个维度:强大的国家引导;对社会各方的行为制约和行动掌控;将特定利益化组织融入进国家政治生活,由政府进行督导和监管。〔13〕法团主义的理解参差不齐,但本质核心在于国家整合全社会的差异化利益组织进入政治议程,由国家引导和督查。
法团主义理论的发展逐步分解为社会法团主义和国家法团主义两种经典理论,社会法团主义主张公民享有很大程度自主结社权利;而国家法团主义中, 市民的结社权利受到一定约束及限制。〔14〕法团主义试图为社会结构提供多种发展解释,进而展现国家和社会异质性体制化联络,法团主义的核心价值是以合法化方式处置功能部门组织。法团主义注重的是非个人的及非制度化的关联,是提供一种国家包容的社会发展解释。中国社会的发展可能需要法团主义提供一种新的指导,中国的法团主义呈现出“同意型”“权威型”和“松散合约型”三种不同发展模式。〔15〕但是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中却提供了相反的论证,作者通过对中国1900-1942年华北农村的调查发现,存在由“大众文化”向“权力的文化网络”蜕变趋势,详实论述了国家权力如何进入社会,尤其是基层社会,创造性地提出了“国家政权内卷化”及“赢利型经纪对保护型经纪的替代”〔16〕等非制度化现象。此外,周雪光的研究也得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关系的并存和转化是维系中华帝国治理的核心”〔17〕等结论,可见,法团主义对于中国国家—社会的关系解释张力不足,涉及内核的阐述有待深化。
法团主义主张的是利益诉求的组织化表达和国家的协调整合,然而在中国适应力不足,因为转型期中国社会重构,合作主义大都流于形式,而不具其真实意蕴,大量垄断性组织并未真正代表其会员利益,而更多是政府的从属。〔18〕此外,法团主义结构呈现一种静态模式,着重于一种静态的权力配置架构,忽视了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动态纷繁复杂的交互行为,特别是国家法团主义的“国家中心”的结构态势将行业协会的生存及行动策略淹没。〔19〕
综上,基于“市民社会”和“法团主义”视角对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解释,皆是存在一定的解释张力不足。“市民社会”过分强调了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及相互制约,国家与社会的过度背离,不利于两者互动式促进,催生联动式整合发展;而“法团主义”虽然有一定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意愿,但是对于非正式制度及民间关系的漠视,加上“法团主义”主张一种国家社会的权力分配固化状态,单注意静态权力格局呈现,对动态的环境变化、资源依赖的转变等都不曾深入考察。所以,二者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解释存在一定的缺失和不足,本文借此提出“互益性依赖”解释维度,实现国家—社会关系中目标定位的纠偏,以增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解释力,提供一种“国家—社会”关系理解的新思路。
三、行业协会“双向运动”中的目标偏移和能力脱轨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感叹道“民主国家中结社是一门很大的学问。其余一切学问的进展,都取决于这门学问的进展。在规范约束人类的一切条约规范中,有一条准则是最正确和最明晰的,即结社的水平伴随身份平等的拓展而正向加速发展和完善才能实现人类文明的进化和提升”。〔20〕故此基于结社的行业协会是解释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关键。行业协会在本质上是企业结社的延伸,减少组织交易成本的产物。〔21〕而结社权是公民保留的最基本的消极自由权利,〔22〕是社会应对国家侵害的最低保障。行业协会的缓冲作用可以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因为政府不侵犯公民基本的权利,就可以获得民众的支持,进而保持权力。〔23〕
我国现有的行业协会研究集中于行业协会“体制内生成”及“体制外生成”模式〔24〕;由“双重管理”〔25〕向“后双重管理”〔26〕的“推位让治”〔27〕“民主合作制”〔28〕“多中心治理”〔29〕“行政吸纳服务”〔30〕及“合作共强”〔31〕模式发展;目前,行业协会的发展仍然受制于制度环境和资源汲取的影响;〔32〕行业协会发挥作用仍然采取“非正式政治”〔33〕的“依附性自主”〔34〕去进行社会活动;政府对于行业协会的管理,还是通过“合法性理论”〔35〕“选择性激励”〔36〕“公共性软约束”〔37〕的“分类控制”〔38〕实现“行政吸纳社会”〔39〕的管理模式。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行业协会的发展中得到充分的展现,由于行业协会的特殊属性,行业协会的边界、权力来源、合法性承认等都是在政府与社会的“双向运动”中得以呈现。《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对于2020年的展望是建设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基本制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40〕可见,行业协会的发展问题不仅是其自身的使命,还承载了国家与社会的“双向运动”中的“授权”和“收权”,前者体现为“政社分开、权责明确、功能完善、竞争有序”的建设要求,后者体现为“依法自治、结构合理、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目标达成。为了实现现代化转型“强力政府和活力社会”的和谐共存,需要进一步优化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论断与解释。
行业协会自身具有双重属性,其一,它是一种挑战力量,因为行业协会是最有力的集体行动的媒介之一; 其二,它又是一种辅佐力量,行业协会凭借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弥补政府的缺位。〔41〕因此,行业社会是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解读的最佳载体,行业协会的发展特点印证了中国近四十年改革开放的历程,而行业协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中国政府与社会关系调适的体现。
行业协会发展中现存最大的问题就是权力目标偏离和能力目标的脱轨,主要是受制于其自身权力合法性界定的模糊和组织生存的资源汲取能力的有限。
(一)行业协会的权力目标偏移
1.行业协会的权力支撑虚化
行业协会权力源于会员单位的赋予和授权,形成集体行动以应对政府政策和社会环境变化,行业协会仍然存在政社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和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行业协会的发展问题在于其权力的支撑虚化,即在政府的层面认可度不足,企业及会员单位的认同度不充分。行业协会是作用于一个政府主导“公域”及市场主导“私域”之外的社会“共域”。借鉴组织场域理论中经济、文化、社会及政治因子对于组织行为的塑造,边界的厘清涉及组织行为的发生频次及交互式行为的程度确认,〔42〕鉴于行业协会对于政府职能的转移和社会公共服务供给“授权”的领域主要是行业咨询、信息服务和资质评估等有限的服务场域,而在宏大社会的“共域”的服务和管理中,行业协会自身的权力边界狭隘,来自政府及会员的认同和接受有限,阻碍了其组织行为和行动效能的发挥,从而导致了行业协会的作用范围被限定,不能像政府依靠权威对公共生活的管理及市场依托价格和供需对经济领域的调节那样有效,致使行业协会权力支撑不足,诱发其管理社会“共域”的目标实现不佳。
2.行业协会的权力合法性不充分
行业协会的权力来自于会员的让渡集成,但是面对国家和整体的社会关系,其合法性基础依然面临巨大的不信任。韦伯认为合法性的秩序由道德、宗教、习惯、惯例和法律构成。〔43〕而哈贝马斯主张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及事实上的被承认。〔44〕中国行业协会的发展合法性问题一直是影响较大的问题,传统的双重管理体制就是力图严格限制行业协会的发展,只给予官方批准成立的协会以政治合法性认可。康晓光对中国行业协会的合法性理解分为“官方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两种维度;〔45〕高丙中界定行业协会的合法性有三种来源:首先是地方传统;其次是地方性共同利益;最后是默认条约及规范,并提出了社会(文化)合法性、法律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的四维解释。〔46〕行业协会的合法性解释存在很多的视角,但是最终的归结是政府的认可和社会的认同以及会员单位的服从。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混乱,行业自律性不高,协会功能的发挥以及行业协会的独立性不够,也难以满足多元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因此,政府的认可、社会的认同、会员单位的服从仍存在巨大的提升空间。
3.行业协会的权力实效性欠佳
由于目前的中国行业协会生成模式与成长路径依旧和政府的职能转变、职能调整及机构改革有很强的关联性,甚至大量的行业协会最初由政府机构转变而来,或者行业协会的领导人由原来的行政领导兼任,造就了行业协会的半官方性和半民间性的“混合形态”。〔47〕过去的双重管理的体制、登记主管和业务主管的分离也割裂了行业协会的权力整体,传统管理的轻监管重准入,行业协会的自律及诚信建设的不足导致其权力的真实效力难以发挥,虽然行业协会的改革与行政机构的脱钩工作正在进行中,但公共空间和制度空间的“话语权”仍掌握在政府和市场手中,行业协会的权力进一步被削弱,组织的目标出现弱化及偏移。
(二)行业协会的能力目标脱轨
1.行业协会的自治能力不足
行业协会自治问题一直是困扰其发展的重要问题。行业协会的自主性或自治性是其在特定情境下参与政府决策过程与社会运作的重要方面,即行业协会在国家—社会关系中能否有能力实现自我管理。〔48〕我国行业组织的传统管理中,分类控制中的“功能替代”就是要消除行业协会的自治,〔49〕使其成为政府的附庸。此外,由于中国的国家与社会没有明显的分界,社会对于国家具有极大的依附性,〔50〕故此,作为社会组织的行业协会对政府也具有很强依赖性,难以实现自治性。中国社会转型中基本价值与制度构建的双重缺陷、行业协会自我认知不足和政府改革的滞后效应都会影响行业协会的自治实现程度,〔51〕难以发挥实际的作用,导致行业协会的组织能力目标的脱轨。
2.行业协会的谈判能力低效
行业协会的本源是一个经济性组织,是一个“再组织化”的过程。在西方国家,行业协会游说功能的发挥是衡量一个国家行业协会是否成熟和有效的关键指标,〔52〕通过游说进而和政府进行谈判达成影响政府过程及公共政策是行业协会最重要的功能。行业协会的集体行动与政策游说等行为都是为了增进协会成员的利益追求,通过游说外部资源提升协会自身影响力从而推动产业或经济的发展。〔53〕行业协会的游说能力的发挥就是和政府与社会谈判,是一个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妥协的过程,政府凭借其社会资源的权威分配及高位属性在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社会对于行业协会的产品及服务的有选择替代,可以实现收益最大化,行业协会的生存依托于会员单位的经济活力和市场社会的影响力。由于转型期中国政府的职能转移还在继续,社会重构仍在发展完善中,行业协会的发展依旧伴随着政府和社会的适应性调整,所以其与政府和社会的谈判能力较弱,组织游说能力难以切实有效的发挥。
3.行业协会的资源汲取能力微弱
中国政府具有典型的“强政府”形象,凭借权威拥有强大的能力允许或限制行业协会获取各种资源支持,并且中国政府利用控制行业协会的接近受益对象,提供或剥夺社会组织的合法性。〔54〕转型期中国的社会实践暗含着行业协会的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在于其所能获取的社会资源,资源的汲取是行业协会的生命之源。〔55〕行业协会的资源汲取包括合法性、资金、人力资源、政府支持、社会合作与认同。〔56〕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我国现存大量的行业协会由政府的经济管理机关或是社会管理机关遗留转变而来,其运作的资金和资源靠政府的财政拨款补贴和会员的会费维系,现在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的脱钩,逐步弱化其政府的色彩,“二政府”角色的弱化,使其难以获得充分的财政资金支持,此外由于行业协会的政府认可度偏低,社会认同度不高,自身的合法性存在支持不足等原因,也导致了其资源汲取的能力不足,致使行业协会组织能力的目标偏移。
四、“第三条道路”——“互益性依赖”的逻辑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调适一直是人类生存的永恒话题。中国社会变迁中的行业协会发展存在的权力目标偏移和能力目标的脱轨问题深刻映射着国家向社会“授权”及社会向国家“收权”的双向运动轨迹,为了实现现代化“强力政府和活力社会”的良性共存,需要对国家与社会双向运动中的目标错位进行纠偏和补救,我们提出“互益性依赖”以应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适问题,提供一种新的解释思路。
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调适实验,自古至今就层出不穷,古代中国政治制度中的“举孝廉”“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等是打破国家与社会关系中互构流动的一些简单朴素的尝试。由于政府是国家的象征,对社会资源拥有权威的分配权力,所以政府—社会的关系可以在一般意义上替代国家—社会的关系。现有的对政府—社会关系的解读,国内研究大都集中于“市民社会”视角和“法团主义”视角的理解,但是市民社会过分强调二者的对立和抗争,而法团主义主张是一种静态的权力配置格局,对于多变动态环境应对不足,不能有效地应对转型期中国的复杂多变的国家—社会关系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互益性依赖”新思路的解释始于对社会资本的“互益”因子和资源依赖理论的“依赖”趋向整合,但不仅仅是借鉴,而是对原有的理论升华和中国化的本土运用。社会资本理论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西方国家,是西方世界解决国家—社会矛盾的“第三条道路”,“社会资本”的界定和核心归纳,从布尔迪厄的“与组织集体发生关系现实或内潜资源的总体,可以实现对组织成员的集体资本的支撑及扶助”,〔57〕到科尔曼的“责任及期望形式、信息递送方式及制约高效地规则体系,凭此奖惩或罚戒一定行动”,〔58〕至普特南的“社会组织的特征, 例如网络、规范和信任,有助于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进行协调与合作”,〔59〕再到林南的“社会资本是集体行动者在活动中获取和使用的嵌入在社会网络中的资源”,〔60〕从经典作家的“社会资本”定义中发现,社会资本的共有支持、集体网络和制度规则约束的核心是“互动和互益”,因此,分析中国国家—社会关系,可以借鉴社会资本理论的“互益”性维度,互益性维度内含着资源共享和获得网络资源的支持内容,对于资源依赖理论,借鉴“依赖”维度。
资源依赖理论(Resource Dependence Theory),核心是资源对于行业协会生存的决定性影响,重点在于从一种资源相互依赖的视角来解释社会与政府的合作关系。资源依赖理论的基本假定:任何行业协会都无法自我生产其所需的资源,必须求助于外部环境中掌握资源的部门,因而不可避免产生了不同主体之间权力的分配与博弈;〔61〕资源依赖理论是研究行业协会与外部生存环境、经济社会及国家政府关系的重要理论,强调获取资源的方式可以通过交换、交易或是权力的控制关系,在资源短缺的境遇中,必然会与其他部门产生依赖关系。〔62〕资源依赖理论强调资源的稀缺性致使组织对环境的依赖。〔63〕在资源依赖理论中,存在高位阶的组织部门和低位阶的组织部门,不同主体之间的地位及谈判中是不平等的。虽然资源依赖理论可以解释国家—社会—市场三个最重要的领域之间的关系依存,但是存在地位不平等关系,对于进一步解释国家—社会关系的调适,存在适应性的不足和解释张力的局限。在分析国家“公域”、市场“私域”和社会“共域”基础上,需要对不同主体的行为进行解释厘定。组织场域理论着重解释了经济、社会、政治及文化因子对于组织行为的组建引领。〔64〕由于行业协会是一个社会组织,存在于“共域”,会员来自于“私域”,其自身的合法性和制度环境支撑来自于“公域”,所以,探析行业协会的行为对于解释国家—社会关系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
中国行业协会发展的最大问题在于制度环境的限制“权力”解释和合法性的认同不足,以及资源获取的乏力导致的行业协会自治不足和谈判能力的弱化,行业协会发展的困境是国家与社会“授权”与“收权”双向运动的直接展现,为了弥补国家向社会“授权”及社会向国家“收权”中的目标偏移问题和脱轨现状,需要借助“互益性依赖”新思路的解释,在平等地对待国家—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坚持依赖协调发展。互动协商基础上实现“互益性依赖”新思路促进行业协会发展需要的权力给定、合法性的认同、资源的获取、自治能力的发挥和谈判功能的提升。对于进一步理解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坚持“互益性依赖”新思路的指导具有很大的裨益。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从行业协会发展中的权力目标偏移和能力目标的脱轨现象来解释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理解的深化尝试。在分析传统市民社会理论和法团主义理论不能有效应对转型期复杂多变的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解释问题的同时,从社会资本理论及资源依赖理论中分别析出核心价值“互益性”因子和价值取向“依赖”维度,组成“互益性依赖”新思路以实现对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新型类型学解释。
论文尝试性地发展了国家—社会关系理解的新思路,由于我国的“整体性国家”格局尚未破除,国家主体性和政府自主性在一定程度上重合和交汇,故论文中将“政府—社会”关系的调试概化为“国家—社会”关系的解释思路,基于目前我国的政治实践,具有比较契合的可行性。论文将“国家—社会”关系的厘定关键分析载体选择行业协会,在行业协会的众多管理及服务职能中,选取了行业协会的权力和能力视角,从其权力合法性给定、权力实效达成、自治能力充分和谈判能力有效四个关键维度进行剖析和理解,从而得出需要“互益性依赖”来实现对于上述四个维度的健全,实现促进“国家—社会”关系的融通。“互益性依赖”新思路对于政府而言,需要给予社会,尤其是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充分的信任,赋权要彻底,合法性给定要充分,同时应简化管理及监管流程,提高资源支持以帮助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性力量,实现对于国家社会管理的辅助和社会公共服务的补充性供给;对于社会而言,“互益性依赖”要求社会组织在承接国家赋权的同时,努力完善自身的游说能力,提升资源汲取能力,完善自我的舆论强化,塑造全社会的认同等,实现现代化建设中“强力政府与活力社会”共存局面的到来。
论文的逻辑思路还需要进一步地细化和延展,以求得对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最恰当的解释。社会资本理论、社会网络理论的关键要素在于“互动与互益”因子,其发生作用在于联系网络的“嵌入性”,“嵌入性”是发挥效能的前提条件,基于互益的嵌入性关系维系,实现认知上合作的同意,形成默契的认同,可以增强政府—社会的合作前景,提高联合行动的理性,促进两者彼此忠诚度的提升;此外,资源依赖理论的“依赖”姿态是必然,资源依赖理论的解释是趋向于打破外生与静态的二元关系属性,强调竞争性取向,在依赖趋向中增加多元和社会的多重属性,不仅仅是行业协会对国家(政府)的依赖,行业协会之间、行业协会与民众之间等都需要相互依赖共同支撑社会的发展。本文的“互益性依赖”解释逻辑,可以有效规避社会资本理论和资源依赖理论解释中的不足,互益性依赖可以实现政府—社会“联盟结合”的网络演化,以互益性依赖的互动,重构彼此合作的依赖,实现二者发展中资源的稳定性和行为惯习的稳固性。此外,行业协会只是众多承载“国家—社会”中“授权”与“收权”双向运动的基本载体之一,其他类型的组织形式和结构形态及运行过程是不一样的,在国家—社会的关系调适中,目标的精准定位,尤其是双向的“退与进”“名与实”“出与入”和“扩与缩”等的不偏离是影响国家稳定、国家安全,实现我国国家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论文的“互益性依赖”新思路解释只是一个初步的尝试,相关的理论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希望本文可以对未来的国家—社会关系研究以及国家—社会“双向运动”的解释有所启发。
注释:
〔1〕此处的“国家产生于社会”区别于米格代尔在《社会中的国家——国家与社会如何相互改变相互构成》中的国家与社会的互构解释,米格代尔从权力场域、国家能力等阐释有限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联系,特别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和互构。而本文解释的国家产生于社会,就是国家在社会之后出现,国家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组织化的表达。详细论述参见〔美〕乔尔·S.米格代尔:《社会中的国家——国家与社会如何相互改变相互构成》,李杨、郭一聪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
〔2〕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3页。
〔3〕黑格尔是第一个提出将“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国家)”作为相对立的概念并给予界定和提出相应学理分析的理论思想家。
〔4〕〔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科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0-41、345页。
〔5〕〔7〕俞可平:《政治与政治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84、89页。
〔6〕〔20〕〔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630-638、640页。
〔8〕〔44〕〔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141、184-190页。
〔9〕〔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9页。
〔10〕〔美〕克特·W·巴克:《社会心理学》,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420页。
〔12〕Philippe C.Schmitter,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The Review of Politics,1974,36( 1),pp.85-131.
〔13〕陈家建:《法团主义与当代中国社会》,《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2期。
〔14〕〔41〕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开放时代》2008年第2期。
〔15〕张静:《法团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45页。
〔16〕〔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3-63页。
〔17〕周雪光:《从“黄宗羲定律”到帝国的逻辑:中国国家治理逻辑的历史线索》,《开放时代》2014年第4期。
〔18〕Kenneth W.Foster,“Embedded with in State Agencies:Business Associations in Yantai”,The China Journal,2002,(47),pp.41-65.
〔19〕〔54〕〔61〕唐文玉:《如何审视中国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公共行政评论》2012年第4期。
〔21〕贾西津、张经:《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改革方略及挑战》,《社会治理》2016年第1期。
〔22〕马长山等:《结社权法律化的现实路径》,《中国非营利评论》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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