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秦国及秦王朝对家臣系统的整合
2018-04-25白宏刚
白宏刚
提 要:战国秦国、秦代的家臣群体,是新贵族制和官僚制的产物,又带有王制向帝制时代过渡的鲜明印记。其中,卿爵给设“家啬夫”一职,其来源可追溯到商鞅变法时期对一定爵位者可接受门客和庶子的制度。战国末秦国拥有五大夫以上爵位者可有“家吏”。至秦代,这一给设资格已收缩至卿级以上爵位者。进入汉代以后,继续收缩到列侯以上。而簡牍所见“吏舍人”、“新地吏舍人”等,反映了战国秦国和秦代舍人范围的广泛性。国家通过对主、舍关系立法加强管理,并通过推动舍人本身的吏职化以及鼓励举任等,将舍人吸纳到官吏体系中,同时对敌对贵族势力中的舍人进行严厉打击。随着官僚制度的完善,官方供备体系进一步完备,秩禄体制下的“吏舍人”群体逐渐趋于消失。
关键词:战国秦国;秦代;家啬夫;吏舍人;整合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8.02.006
家臣群体,具有典型性的是曾在春秋时期卿大夫集团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一支力量。1一般认为,随着战国时期中央集权的日益强化,家臣群体迅速走向了消亡。不过,自战国至秦汉一批拥有家丞、舍人等称谓的人,其或为前此的延续,或为新生的名号,主、从关系的疏密程度也有差别,却都可以看到有家臣的性质,又都经历着剧烈的蜕变。2这一类群体的命运如何,尤其是帝制国家建立前后在制度层面有否对其有改造、整合的措施等等情况,由于材料所限,探讨还不够充分。3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有“家啬夫”、“吏舍人”等信息,为讨论战国秦国及秦代国家对家臣系统整合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些可能。
一、“家啬夫”:家吏型家臣及其整合
《岳麓书院藏秦简》(四)中有这样一条律文:“廿年后九月戊戌以来,其前死及去乃后还者,尽论之如律。卿,其家啬夫是坐之2088。”1该律文属《亡律》中的一条内容,涉及秦王政二十年后九月戊戌2以来,之前认定为死亡或逃亡的人,后又回归者,对其要按律予以论罪。作为补充规定的后一句“卿,其家啬夫是坐之”,尤其值得注意。这里的卿,当指内爵系统中具有卿“位”的人,证之以简牍可知其与二十等爵中的从左庶长到大庶长九级爵大体对应。3如果他有上述前“死去”或逃走,后又归来的情况,则他所属的家啬夫要坐罪。
家啬夫,这一称谓或职位,前此无论传世文献抑或出土简帛中,都没有相关信息。其中的“啬夫”,一般见于县、乡、都官的官长之称。这里将其缀于“家”的后面,似乎可以和汉代的“家丞”一职,作为联系对比,其当是卿家中的家臣之长。联系到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一份名为《黥妾》的爰书中提到甲为“某里五大夫乙家吏”,4可知在战国秦国可拥有家吏的有爵者至少在五大夫。
家吏作为新贵族制的依附群体,较早的来源应与军功爵中的受客制、庶子制有关。关于受客制和庶子制,《商君书·境内》中提道:“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5“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军”。6“家吏”当即从有一定爵位爵者所“受客”和有爵者对无爵者有申请获得役使权等依附者中发展而来,不同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客”或庶子逐渐被纳入到“吏”的范畴中来,从而实现了有家臣性质的依附者向“吏”转变的第一步。
从上引律文和《封诊式》的相关内容可知,商鞅变法以后,秦国对有一定爵位的人,家中可有役使之人,并设“家吏”之职,有了明确的范围规定。这一制度到战国末的秦国,经历了对相关爵级的调整,比如收缩到五大夫以上爵才能设有家吏。就前引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年)的律文推断,在秦代行用的律令规定中,这一分界线当已从最早的有一定军功爵者发展到以有“卿”爵位为准,其以下爵位者,应没有国家予置的家臣之长。
“家啬夫”的设置,可以认为是国家对有较高爵位者的一种待遇,同时也是将新贵族家臣系统吸纳、整合到国家官僚体系中的一种措施。同时,卿触犯《亡律》中的相关条款,家啬夫要坐罪的规定,可以看出秦对“家啬夫”职务的明确规定,其与“卿”或有一定的主、从关系,但同时又属于国家设置的吏的范围,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卿及其以上高爵者权力进行约束的目的。
比较西周特别是春秋时期的“家臣”制度,可以注意到战国秦国及秦代“家臣”制中的主、从关系的成立,从一开始就是军功爵制下的附属品。其先决条件是“农战”思想指导下,通过对军功获得爵位者的培植,成为富国强兵的激励机制,取代旧有的以血缘为前提并以此获得土地、权力与属民的贵族阶层。所谓“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2就是这方面的集中体现。在“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的原则下,3催生出的新的贵族阶层,和旧贵族那种在封土之内拥有一切处决权,并且可能成为挑战王权的一种资本,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新爵制与新贵族,都是王(皇)权强化下的产物,并且是以依附于王(皇)权而发展的。这与西周时期宗法制、封土制的旨趣是完全有别的。
从新贵族“家吏”角度来分析上述时代变化,可知在由新旧制度的转换过程中,有其因袭的一面。如战国前中期,有一定爵位者,即可有家臣或家吏,即是对前代等级依附制度的变向继承。但是,集权制度自战国以来,已经不可逆转地向前发展着,作为新旧制度交替中的“家臣”,不仅自身趋于吏职化,在与新贵族的关系上,“私”的范围在逐渐减少、“公”的性质却日益增强的趋势也已然不可逆转。
上引律文等的意义,首先是揭示了战国秦国至秦代新贵族的家臣系统中,已经出现了吏职化。再者,也使学界对前此不甚了解的战国至秦代贵族家吏系统的演变轨迹,有了一个坐标点,即至迟到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年),拥有卿位的高爵者,国家设置有家啬夫这一职位。进而比较由秦至汉家丞系统的演变情况,可知西汉前中期,贵族家丞系统,已由秦时的卿以上设有“家啬夫”,收缩为侯以上至皇后、太子、公主才设有家丞这一变化线索。根据目前材料的认识,可对战国秦至秦汉家吏设置情况列表如上。
二、“吏舍人”:宾客型家臣及其整合
与上述家吏类型相比,舍人同属家臣性质的群体,在战国时代异常活跃。战国至西汉前中期,仍有一定的影响,且涉及范围要广泛的多。
先从《岳麓书院藏秦简》(四)中有关“舍人”的一条令文说起:“丞相议:吏归治病及有它物故,免,令其吏舍人、仆【庸】行0619”这条令文中提到,4官员回家治病,或者有其他原因,而被免职后,对这一官員的舍人和仆役人员的安排。虽然后文因简文残断不可知,但是大概意思较明白。
联系到睡虎地秦简中,有如下律文:“邦中之繇(徭)及公事官(馆)舍,其叚(假)公,叚(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叚(假),如从兴戍然。”5其中的“舍人”当专指官员的家臣一类人员。整条律文的内容,与岳简令中对舍人、仆庸等在官员离职或去世后,责任赔偿等处罚及其他安排有一定的联系。里耶秦简8-1733中“舍人、徒食皆莫智(知)”的内容,似也涉及到对官员及其舍人有关情况的调查问题。这里透露了,这一时期国家对官吏招纳舍人,一定程度上是允许的,但同时又对主、舍责任连带关系有明确规定。
那么,属“吏舍人”的范围有多广泛呢?学者曾根据《史记·项羽本纪》中有“外黄舍人儿年十三”的载记,6推断“地方郡县两级官吏均有自己的舍人”,是很有见地的。7结合简牍材料,可见至少在秦代,郡县官吏拥有舍人是较普遍的。如以下令文中提到:
新地吏及其舍人,敢受新黔首钱财酒肉它物,及有卖买叚赁贷于新黔首,而故贵赋893其贾,皆坐其所受及故为贵赋之脏、叚赁费贷息,與盜同法。其贳买新黔首奴婢畜产。1113 1
这是对“新地吏”及其舍人,在管理“新黔首”过程中,不得徇私收受其钱财酒肉等的规定。其中的“新地吏及其舍人”一句,说明即使因犯错而发配至新征服地区去当职的官吏,也可以有自己的舍人。由此可知,当时官吏拥有舍人是被国家允许,且范围较广。
这些称作“吏舍人”的群体,是怎样消失在此后的历史潮流中的呢,国家采取什么手段,将这部分人纳入到官僚体系的呢。就整个舍人群体而言,有学者认为秦汉之际,特别是在刘邦集团中,舍人已开始“由战国时期的私属性质的身份向职官方向转变。”2通过对传世文献和出土材料的重新梳理,可进一步认为,这一转变至少应该提前至战国末期就已经开始了。
值得注意的是,至迟到秦王政初年,秦国已经有舍人职官化的迹象。《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对吕不韦死后窃葬事件的处理时提到:“十二年,文信侯不韦死,窃葬。其舍人临者,晋人也逐出之;秦人六百石以上夺爵,迁;五百石以下不临,迁,毋夺爵。”3其中“秦人六百石以上”和“五百石以下”,似乎透露吕不韦的舍人中已经有不同的秩级存在。另外,嫪毐封长信侯后,“家僮数千人,诸客求宦为嫪毐舍人千余人”中的“宦为”也透露出舍人有官职之义。4说明至少在秦王政初年,高爵者所属的部分舍人为有秩级的职官性质。这可能是国家将舍人群体整合到职官体系中一种尝试。
同时,秦至汉前中期允许舍人经过主人举荐或上言朝廷等途径获得官职的情况,也值得注意。典型的有李斯的例子。5另外,汉武帝时期曾“有诏募择卫将军舍人为郎”,6或为一种临时尊宠的措置,但也能体现国家希望通过举任的方式,将贵族的舍人吸纳到职官体系中的意图。
颜师古在给《汉书·高帝纪》“舍人”做注时指出“舍人,亲近左右之通称也,后遂以为私属官号”,7可谓准确地把握到了“舍人”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内涵的演变。就战国秦国及秦代的情况而言,相比东方六国,从君王到大臣同样都有相当数量的宾客、舍人这一类群体。王室还专设“客卿”,作为接纳东方才能之士的官爵。但与六国不同的是,秦一方面把“舍人”纳入到普通游士、王室“客卿”的中间链条中,一般东方六国西来的游士在没有机会直接为王室服务的情况下,充当大臣的“舍人”,同样有机会被推荐进入中央核心机构。另一方面,通过对主、舍关系的相对固定化,也是对宾客、游士交织往来、游走不定的混乱局面的一种约束。睡虎地秦简《游士律》中明确提到:“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8说明秦对“游士”这一类人,尤其是其中身份不明、没有凭证者,在基层管理中是非常严格的。获得“舍人”资格,正是“游士”取得国家身份认可的途径。因此,可以说,秦国“舍人”虽然和六国“舍人”在名目上类似,但在整个制度设计中,取径是完全不同的。“舍人”制度在秦国被改造为招纳东方人才的一种身份认可方式,而非东方六国中贵族招揽单纯为自己服务的依附人员。
结合上述认识,“吏舍人”这一类型的舍人虽与权贵所属舍人有一定的不同,但国家希望将其纳入到官方体系中来的目的是一致的。这应与当时的任吏制度结合起来,在秦汉时期,一定程度上允许官吏除任其舍人为所在县的属吏,这是其中一条途径。如里耶秦简8-988“舍人令佐冣占”中的“舍人”应该指该令佐的身份来源。1汉初新郪县髳长苍的例子,可以看出其“故为新郪信舍人”,即原来是新郪县官长的舍人,属于官吏舍人,现任职髳长应是由信委任的吏职。按:髳长,在当时属百廿石的有秩吏。秦及汉初,正是通过官吏任命的方式,将部分吏舍人纳入到基层职官体系中的。诚然,这种方式可能造成,官员与其前舍人结党谋私的现象,如《奏谳书》所录《醴阳令恢盗县官米案》和《新郪令信、髳长苍谋贼杀狱史武案》两例中舍人与前舍人都是犯罪具体实施者的角色。2但是从改造舍人私属问题的角度而言,可以说是成功的,因为舍人一旦成为国家官吏体系中的一员,其私属性质,便随即削弱。而作为官吏体系中的一员,国家法令对其的约束却因之增强了。
除了鼓励、疏导舍人群体进入国家职官体系外,通过官吏与其舍人间的连带责任立法,加强对主、舍关系的约束也是重要的一方面。前引岳麓秦简和睡虎地秦简中的律令文,反映的都与这一时期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舍连带责任和违法行为处罚有关。说明战国秦国至秦代,国家对舍人问题有更进一步的制约。
另外,敌对贵族势力的舍人不遗余力的打击,也是这一时期的举措。比较熟知的事例有秦对吕不韦、嫪毐舍人的打击。秦王政九年(前238年),嫪毐政变后,对其随从者舍人的处理是“轻者为鬼薪”,重者“夺爵迁蜀”。3吕不韦“饮鸩而死”后,临丧的舍人,其“晋人也逐出之;秦人六百石以上夺爵,迁;五百石以下不临,迁,毋夺爵。”4可知秦对国内依附敌对贵族势力的舍人群体进行的打击。
新公布的一段岳麓秦简令文,则反映了秦对六国贵族舍人重点打击的情况:
·叚正夫言:得近(从)人故赵将军乐突弟、舍人袑等廿四人皆当完为城旦,输巴县盐。请:论轮(输)袑等(1029)廿四人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比故魏、荆从人。·御史言:巴县盐多人,请:(1028)令夫轮(输)袑等廿四人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比故魏、荆从人之(0960)妻子、同产、舍人及已傅嫁者∟。已论轮<输>其完城旦舂洞庭,洞庭守处难亡所苦作,谨将司,令终身(0921)毋得免赦,皆盗戒(械)胶桎传之……0898 5
在这条处置赵国“从人”的令文中,作为舍人的袑等人,包括其妻子、同产、已成年和婚嫁子女、舍人等都被纳入到“论输”的范围之内,从御史的上奏来分析,这部分人将被完为城旦舂,押送至洞庭郡,由洞庭郡安排做最重的工作,并且终身不得免赦。可见,秦对敌对贵族势力的家属之外,舍人是重点打击和惩治的对象。
经过战国秦国至秦代的措置,到西汉建立以后,在继续从制度上推动舍人的吏职化,并将其与职官体系进行对接的同时,对贵族拥有舍人的等次,也逐渐有过规定,至西汉中后期舍人主要作为为太子、公主等服务的吏职人员出现。
除此之外,基层官吏舍人群体走向消亡成为历史的必然,主要还与官僚制度逐渐健全和完善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方面,随着国家供备系统的完善,官员任职期间官方配有仆、养等生活保障人员,出行也有传舍等系统,这样就削弱了作为打理生活需要的一部分舍人的作用。6另一方面,在官僚制下,官员只是国家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只需按照相关律令规定,完成本职即可,并不需要像帝制建立之前那样需要有负责参谋治下事务的舍人这一类人。相反,任官取俸的模式下,对于舍人的日常支出,倒会成为普通官吏的一种负担。
有关官员“养客”衰落问题,汉武帝时期的丞相公孙弘的例子,或可为证。公孙弘于元朔年间任丞相后:
时上方兴功业,娄举贤良。弘自见举首,起徒步,數年至宰相封侯,于是起客馆,开东阁以延贤人,与参谋议。弘身食一肉,脱粟饭,故人宾客仰衣食,奉禄皆以给之,家无所余。1
身为丞相的公孙弘,希望招纳有才之士,作为公务参谋,也不得不拿出俸禄所有,才能勉强维持。更何况俸禄差距要大的多的普通地方官员呢?史载,公孙弘终于相位,“其后李蔡、严青翟、赵周、石庆、公孙贺、刘屈氂继踵为丞相。自蔡至庆,丞相府客馆丘虚而已,至贺、屈氂时坏以为马厩车库奴婢室矣。”2之所以丞相府的客馆被废弃,丞相养客制度没有被继续推行,除了汉中期以后皇权的进一步强化,相权有所削弱、历任丞相个人对宾客认识有别等因素外,最主要的原因当为战国秦汉以来俸禄体系下,上到丞相下至普通官员,都是以俸禄收入为主要生计来源的,招揽宾客不仅所费不菲,而且就其作用而言,相对齐全的官僚机构来说,补益也不会很大。战国秦汉时期,普通的“吏舍人”只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期的一种产物,随着官僚制度的日益完善,自然而然就会被历史所淘汰。
由此,对战国秦汉之际舍人群体的发展轨迹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即至少从战国末期的秦国开始,国家已经注意到对贵族舍人和吏舍人的整合问题,其措施主要包括:一、吸纳一部分舍人进入国家官吏体系;二、加强主、舍连带关系的立法,并着重打击敌对贵族势力的舍人力量;三、完善官方供备体系和官僚制度,使舍人的作用进一步弱化。
余 论
从战国秦国到秦代,新贵族制度和官僚制度日益成熟的背景下,由于时代交替的原因,仍较普遍存在有家吏、舍人等有着旧时代家臣群体性质的人的身影。新贵族制度下的家吏,国家对其拥有者的级别逐渐加以规定,从战国前期秦国的高爵者可“受客”、有爵者申请获得役使无爵者为庶子,发展到战国中后期,五大夫有“家吏”一职。一直到秦代,又规定卿以上高爵者才能设有家吏,再到汉代家吏、舍人给设范围,逐渐限于皇后、太子、公主、列侯等的更高级的贵族,可以说明这一事实。出土文献所见战国秦国和秦代的“家吏”、“家啬夫”等信息,使这一变化有了连续的观察点。
由新公布秦律令中“吏舍人”和“新地吏及其舍人”等相关材料,可知秦代从贵族到较低级官员都可以拥有舍人,换句话说,舍人群体在战国秦国到秦代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和文献所见汉代少量贵族拥有舍人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发展轨迹,当与战国末至秦代推动舍人吏职化,并逐渐将其纳入到职官秩禄体系有关,这有助于国家对贵族、官吏辖下人员的约束。对贵族反对势力的舍人的打击,则进一步推动了贵族舍人势力的式微。就大量的“吏舍人”而言,除了部分通过被辟除为吏这一途径,被吸收入官僚体系外。更重要的是随着官僚制的成熟,在地方治理中逐步消释原有的贵族制遗存,官方针对官员日常事务的供备又日益完善,促使其逐渐淡出了历史的视野。
(责任编辑:谢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