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的业务模式图谱
2018-04-25何海锋
何海锋
金融科技的业务类型
在金融需求和互联网技术创新的双重驱动下,金融科技在产品和服务上不断推陈出新。金融科技企业新产品和新业务的不断涌现,让人眼花缭乱。比如,2017年京东正式上线了“京东闪付”,小白信用与猎聘合作推出职场信用评价体系;腾讯推出了金融云服务,斩获了基金销售牌照,腾讯信用开放全国公测; 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小贴纸贴遍了大街小巷;而余额宝则从“限额”走向了“限购”,等等。那么,热火朝天的金融科技到底进入了哪些业务领域,抑或形成了哪些业务类型?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主持编写的《金融科技: 发展趋势与监督》一书认为,金融科技的主要运用领域包括网络借贷、互联网支付、互联网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银行、互联网财富管理、互联网信用管理等,主要技术则包括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数字技术。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持编写的《中国金融科技发展报告(2017)》中梳理的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包括网络借贷、互联网众筹、互联网支付、互联网银行、互联网保险等,影响性技术则包括区块链和人工智能。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在《中国金融科技产业生态分析报告》中按照业务类型和服务领域等对金融科技企业进行分类,这些业务类型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消费金融、小额信贷、征信、第三方支付,服务领域则涵盖客服、风控、营销、投顾、支付等。在毕马威发布的《2016年领先中国金融科技公司50》报告中,金融科技的主要业务类型被概括为消费金融、借贷、支付汇兑、大数据(大数据征信)、众筹、理财、财富投顾、交易、保险、直销银行、综合金服、信息、科技系統、比特币区块链和其他等。京东金融研究院编著的《2017金融科技报告》对9种金融科技商业业务进行了深入梳理,包括电子支付、互联网银行、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互联网消费金融、P2P、互联网众筹、数字化投顾、征信等。
金融科技业务的模式化
业务的创新和嬗变仍在发生,但经过这些年的成长和发展, 金融科技在业务上的基本类型已经明确。对于这些业务类型,可以做出模式上的归纳。比如,上述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持编写的《中国金融科技发展报告(2017)》,将这些业务类型归为互联网融资(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服务(互联网支付等)和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联网银行、互联网保险等)。京东金融从另一个视角区分金融科技的业务模式。自2017年京东金融成立以来,经历了1.0版本到2.0版本的两个阶段:金融科技1.0阶段,成立了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财富管理、支付、保险、证券和众筹等业务板块,以数据为基础、技术为手段去做金融的业务:金融科技2.0阶段,从自己做金融的业务转向服务于金融机构,帮金融机构做金融业务,这个阶段从商业模式上说,属于特有的B2B2C模式(第一个B,指的是京东金融;第二个B,目前主要指的是金融机构;C指的是用户,包括个人和企业)。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和京东金融对金融科技业务模式做出了两个角度的归纳,对我们体系化地认识金融科技的业务类型有所帮助。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对金融科技业务的模式化。属于同一模式下的金融科技业务,在权利义务关系、风险责任特征、客户群体、盈利模式、监管规则等方面都分享一些共同的客观特征, 业务模式是从这些客观的特征中抽象而来的,是思维的产物, “作为思维的产品和结构单位在形式上是主观的,但范畴的内容即范畴所反映的属性和联系是客观的,是客体本身所具有的。”
一个业务模式,意味着多种业务类型的组合,是整个金融科技业务体系的一个“枢纽”。通过业务的模式化,一方面,有利于行业参与者从纷繁复杂的产品和服务中把握金融科技的业务本质,判别其中的业务逻辑和业务风险。另一方面,业务的模式化也是金融科技走向成熟的标志,有利于金融机构明确自身业务定位,从而更好地指导创新。此外,“穿透式监管”“功能监管” 也是2016年以来开展的互联网金融整治的一项重要逻辑,而模式化正是穿透的起点。因此,对于现有金融科技业务模式无法包容的非模式化的金融科技业务,从便于沟通、定位和规范的角度, 也需要对其进行模式化。
金融科技业务模式化的四个视角
金融需求的视角。金融科技之所以出现,从根本上说是为了解决金融的需求,即融资、投资理财、资金流通和风险控制。这四大金融需求既是传统金融业务的渊源,也是金融科技的着力点。从融资需求出发,有了网络借贷、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银行、互联网众筹等业务;从投资理财需求出发,有了互联网财富管理、互联网证券基金投资、互联网保险等业务;从资金流通需求出发,有了互联网支付清算业务;最后的风险控制需求实际上贯穿于所有金融业务始终,包括互联网征信、智能风控等。
服务对象的视角。金融科技的服务对象从大类上分为C端客户和B端客户。C端客户(C o n s ume r),既有个人也有企业,还包括政府;只要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终端接受者,都是这个范围;提供这类产品或服务的金融科技业务是B2C业务, 金融科技企业直接满足C端用户的金融需求,比如互联网企业金融、网络借贷、互联网信用服务、互联网理财等。B端客户(Business),对于金融科技企业来说,就是金融机构,既可以是传统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做金融业务的金融科技企业;金融科技企业通过服务于金融机构间接满足C端客户的金融需求,提供这类产品或服务的金融科技业务是B2B或者B2B2C业务,比如京东金融与工行联合打造的“工银小白”业务。需要注意的是,由于C端客户既包括个人也包括企业,所以有时候也把其中对企业的业务称为B2B业务,但这里的B指的是终端的接受金融服务的企业,而不是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法律关系的视角。根据在相关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多少和法律责任轻重,金融科技企业既可能是直接当事方,也可能是第三方。在作为直接当事方时,金融科技企业为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满足客户金融需求的义务,享有获得相应报酬、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在作为第三方时,金融科技企业搭建一个网站或者APP,通过提供信息撮合、数据管理等服务,促进双方或者多方供给和需求的平衡。前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营业务,典型的是京东金条、蚂蚁借呗等“现金贷”业务。后者则相对应地被称作是平台业务,最典型的是P2P平台,根据2016年8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主要是信息中介,而不能做信用中介。
竞争关系的视角。金融科技的根本在于解决金融问题,这就必然涉及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关系。从现有的业务类型来看,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关系主要有补充、竞争、替代、服务四种。补充,即“各干各的”,在传统金融服务不覆盖或不愿意覆盖的领域提供金融服务,如对没有进入征信体系甚至没有银行账户的青年人群、农村人群和小微企业等提供的金融服务,这些年P2P的兴起就是在这个领域。竞争,就是金融科技企业做传统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机构形成了竞争关系,众安保险、微众银行就属于这种类型,对传统机构来说是“瓜分蛋糕”。替代,是对传统金融业务的颠覆,大多数情况下是竞争的结果,是一种更高级形态对传统形态的取代,“走自己的路,别人没路走了”。服务,是一种较为和谐的关系,是用技术帮助传统金融机构或金融科技企业做金融,把金融做得更好,金融科技企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为银行做风控就是其中一种。
金融科技业务模式图谱
通过引入金融需求、服务对象、法律关系和竞争关系的视角,我们能够建立起对金融科技业务模式的图谱。在业务模式之下梳理业务类型,在业务模式之上建立业务体系,从而对现有金融科技发展格局和疆域有一个总体认知。
图谱的第一层次,是四大金融需求,这是金融科技的起点。所有的金融科技业务,必然是为了满足这四类需求中的一项或多项而生。一项金融业务归入这一层次的哪一项,决定了这项业务的本质属性。目前监管上的“穿透实质”或者“功能监管”的主要指向也是这一层次。比如,投资理财业务如果有刚性兑付的安排,那么在业务本质上就应该归类于债务融资,应当适用债务融资的监管规则。当然,这一层次的分类是对金融需求的基础分类,在这些基础分类下面,还会有进一步的分类,比如融资业务又进一步分为贷款融资、信托融资,等等。
图谱的第二个层次,是第一层次逻辑递进的结果,即金融科技业务通过满足金融需求,与传统金融业务建立了什么样的关系。早期的互联网金融有过诸如“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这样颠覆传统金融业的雄心,但经过这两年的发展,更多的金融科技企业将自身定位为传统金融机构的补充,或者为传统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最典型的是京东金融。近两年,京东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不断深化,2018年3月,京东金融与包括北京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包商银行、大连银行在内的近30家中小银行共同发起成立“商业银行零售信贷联盟”,联盟成员优先享受场景开放、技术共享,并优先加入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反欺诈联盟。
图谱的第三个层次,是金融科技业务的服务对象。这既是由金融需求决定的,也受竞争关系的影响。比如,到了这一层,服务关系下的金融科技业务一般都是面向金融机构的,一般不会面向C端客户;而在其他几种竞争关系下,金融科技业务一般也很少面向B端的金融机构。这一层对于产品和服务的具体设计和架构来说至关重要。C端和B端自不待说,即使同属C端,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的需求也会有很大不同。企业客户往往是需求前置, 有明确的规划和流程,大多数是批量、长期和稳定的;而个人客户则比较随机任性,需求往往是即兴、分散和多变的。企业客户根据行业、规模、所处发展阶段等不同,在金融需求上往往不一样;而个人客户的金融需求虽然个性化较强,但总体上是一样的。反映到具体金融产品上,由于企业客户的决策时间和链条都较长,相应的金融产品要尽量保持稳定;而面向个人客户的金融产品则在更新迭代速度上会更快一些,而且简单易懂。
图谱的第四个层次,是金融科技业务的法律关系,也就是金融科技业务最终以什么样的方式呈现。不同的法律关系安排,可能是公司“轻资产”或“重资产”的战略安排的体现,也可能是法律合规要求的结果。因為金融业务要占用企业的资本金,因此对于一些小型的金融科技公司来说,至少在发展初期比较明智的做法是搭建平台,以“轻资产”取胜;而对于一些实力雄厚的金融科技公司来说,利用自身科技优势和资源禀赋从事自营金融业务往往是利润最大化的途径。对于P2P公司来说,选择做平台, 则是合规的要求。2016年8月,银监会等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并且明确规定该类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图谱的第五层次:是各个业务类型的典型业务。比如“现金贷”业务就是融资类金融科技业务下补充型的B2C的自营型业务。其中,部分业务是空白的。空白的原因有很多,有些是由于图谱是理论上逻辑推理的结果,并不符合实际情况,所以还需要调整;有些是由于有的业务案例目前尚未被关注到;有些业务是因为目前尚未出现,多数“替代”类型下的业务要完成替代的使命还需要时间;还有可能意味着一个少有人开发的蓝海市场。
这个业务模式的图谱,更多是对金融科技业务从理论上的分析框架。引入不同的分析视角,或者调整视角的叠加顺序,图谱就会发生变化。而且,在这个图谱下,可能会存在一些需要解释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有助于加深对金融科技业务的认识。比如,应该如何定位监管科技。首先要看监管科技到底满足哪类金融需求,我们发现监管科技并不满足四大金融需求中的任何一个需求,监管科技满足的是金融科技公司或金融机构减少监管、合规成本的需求,这与金融机构注入营销获客、人力资源等需求是一样的,属于公司经营活动;如算作公司业务,也不是金融科技的核心业务,因为其不以满足金融需求为目的。再比如, 如何看待混合模式。最典型的就是众筹,既满足一部分客户的融资需求,又满足一部分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这就是混合模式, 在两个需求项下都会体现。
总之,这个图谱本身并不是尽善尽美的标准,但能够为我们从推陈出新、纷繁复杂的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中,从更为整体的视角把握认识金融机构的业务提供一些管窥的角度。
(作者单位:北京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