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2018-04-25单鸽
单鸽
近期,发生在四川成都的一起捡狗人“摔死柯基”事件席卷了网络,引发评论狂潮。有人在微博话题中评论、谩骂当事人,有人在丢狗人微博下安慰,有人在事件发生地的警务微博下质疑警方能力。一时间,微博变成了平民舆论的“狂欢场”。
在这些嘈杂舆论声音中,哪些是正义的?哪些是非正义的?谁在滥用网络赋予的发言权?网络言论的边界在哪里?对此,相关专家认为,网上发言不能逾越法律边界。
微博求助有“套路”
正在读研的小汤和其他的“90后”一样,没事儿的时候就爱打开微博看热搜。最近,她和其他网民一起围观了捡狗人“摔死柯基”事件。四川成都吴女士的柯基犬走丢后被门卫捡到送给了何女士,但何女士没有将狗归还给吴女士,而是不断以买狗粮狗窝等为借口向吴女士索要钱财。吴女士多次与何女士协商未果。最终,柯基犬被何女士摔死。事情发生后,吴女士将相关内容发布到了微博,被大量网友关注。不少网友对捡狗人何女士进行了人肉搜索,并在网上公开了其个人信息、电话号码等隐私,甚至有网友根据披露的地址在淘宝下单邮寄丧葬品给何女士。
“都是套路。”这是小汤围观了这起网络事件后给出的评价。在小汤的印象中,此类事件的过程都是先由网友、大V等微博披露事件始末,引发围观群众关注讨论,网民发动人肉搜索,过度曝光当事人信息,并在当事人的微博下评论、谩骂,一些网友甚至会根据他人披露的当事人个人信息,线下进行骚扰。“大概是微博求助真的能在一定程度上快速解决问题,并且很多事件曝光后忽略了对信息过度披露者的惩罚,让一些网友习惯并接受了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小汤说。
但司空见惯的事情,就代表正义吗?“通过以网络对个体事件曝光引起公众关注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如果用一个可能有更大法益损害的方式来实现对一个个体法益的维护,我觉得这样的方式方法是有问题的。”
人肉搜索易引发网络暴力
通过微博曝光求助引发人肉搜索,这种维权模式现已进入了一个怪圈。一方面,它推动了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收集,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解决事件的进程;另一方面,它确实也带来了网络暴力,并衍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能够有效整合网群力量,调动网民的积极性,以最快的速度获得所需要的信息资源,最终满足人们的信息需求。”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希娟表示,“另外,人肉搜索也是对违反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行为的强有力的监督,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遏制邪惡之风。”但同时,王希娟认为,由于网络的匿名以及网络语言的随意性、盲目性,人肉搜索很容易引发网络暴力和网络攻击。如果人肉搜索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任其肆意攻击、谩骂横行,甚至引发人身暴力冲突,那么人肉搜索最终将难逃被法律禁止的宿命。
“维权是正当行为,但通过发微博的方式寻找宽慰、发泄,号召人肉搜索,引导网民攻击、围观,这种方式应予制止。”朱巍表示,微博发布的内容涉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隐私的时候,很容易让当事人承担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微博用户鱼龙混杂,公众又缺乏认知程度,把事件的公正性交给不明真相的群众,由舆情来引导判断,就会出现舆论审判。这是要极力避免的,为此甚至可以牺牲一定的表达自由,因为这是对法治最大的伤害。无论是作为微博平台还是微博用户,都要尽力避免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暴力。
侵犯个人信息可能触刑
人肉搜索涉及的不仅是网络侵权问题,还可能涉及刑事法律责任。“利用人肉搜索产生的结果去批评、胁迫当事人,如果导致当事人精神错乱、轻生,或是将网络暴力转移到线下,造成严重法律后果的,就会涉嫌诽谤罪、侮辱罪乃至故意伤害罪。”朱巍如是说。
在王希娟看来,网友通过互联网公开他人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行为,从行为性质上来看,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若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则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王希娟表示,这一规定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作为实行行为种类之一的“提供”,进行了扩大解释,将“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即向不特定对象散布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到了“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据此,人肉搜索行为,如果侵犯他人权益,达到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王希娟进一步指出,在《解释》的定义中,“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网友在网上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电话号码、所在公司信息及地址等内容,就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但是,是否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就一定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呢?王希娟表示,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规定还列举了包括“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六种例外情形。
网络“大V”不能滥用表达权
由于人肉搜索的参与主体众多、涉及面极为广泛,单个参与主体的行为危害性往往较轻,按照法不责众的说法,利用刑法处理人肉搜索案件的力度似乎颇为有限。
“法不责众,在刑法层面上来讲,并非因犯罪事件牵涉人数众多,就不予追究相关刑事责任,而是指在此情况下,应收缩打击范围,重点惩治首要分子和主犯。”朱巍说。
如何解决人肉搜索及其衍生的网络暴力问题?朱巍认为,有网络表达权的人应当格外注意其话语的引导性,其表达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微博等网络平台,在事件露出苗头的时候,要及时予以制止,对违反法律的大V、网民要及时采取相关的制止和处罚措施。政府要加强普法教育,做好舆情引导,将一个个舆论事件变成普法案例。(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