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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实施型城市设计的几点思考

2018-04-24

智能城市 2018年5期
关键词:委托管控规划

刘 放

岳阳市规划勘测设计院,湖南岳阳 414000

国内规划设计整体上分为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其中以城市设计最为活跃,存在多种多样的类型,但却没有统一的标准、设计程序、技术规范及操作要求。这使城市设计同时面临可操作性与实施性双重挑战。因此,对实施型城市设计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是转变城市设计始终被诟病的有效途径。

1 实施型城市设计组织方式

在对实施型城市设计工作进行项目组织时,过去主要采用委托相应设计单位或机构全权处理的方式,然而委托的设计单位或机构通常都有特定的专长,难以覆盖整个设计工作的每一个领域和层面。尽管一些设计单位或机构有着齐全的专业,覆盖领域较为广阔,但这些机构内部不可避免的存在不同专业之间的壁垒。因此,城市设计必须要由一个不仅专业齐全,而且各专业之间没有壁垒的主体统一引领、操控。这样的主体既可是多个机构构成的团体,也可是不同专业领域的精英构成的团体。这一点在灾后重建由规划师领头,组建专业设计团体实施城市设计项目中得到了良好印证,同时这也是消除由各专业之间的壁垒造成的不利影响的重要方式。就目前来看,我国在开展实施此类项目时大多运用联合工作组,取得了一定成绩和效果。在这种方式中,设计者、管理者与建设者能直接进行对话,共同完成决策,使决策更具可行性,确保项目得以顺利实施[1]。

2 实施型城市设计编制方式

考虑到我国法定规划存在明显的横向综合特征,故在决策方式和建设运作过程中通常是对规划和设计信息进行逐层传递(图1) ,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信息丢失或割裂现象。

图1 城市规划

当设计单位接触到层面、领域不同的规划时,经常会作出巨大改动,以求通过这样的方式凸显出自身重要作用与价值。无论是城市设计,还是工程、专项等的设计,均存在纵向延伸这一特征,能对国家法定规划当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弥补,而单纯依赖国家法定规划从中提取设计信息而提出的成果,从实践结果上看,并非完全有效。基于此,在进行实施型城市设计编制时,应充分考虑纵向延伸这一特征,使其得以最大程度的发挥,实施从宏观到中观再到微观的一体化分析探究,并且其它各个专项设计也应舍弃只依据现有规划的思想,同样开展纵向延伸。除此之外,各个专业设计对应的纵向延伸需要形成反馈,用于对设计方案及控制措施进行正确调整[2]。在特殊情况下,专项规划与设计可能前置,这是为了更好的与规划控制要求相匹配、协调。通过这样的编制方面的改进,能实现策划和规划之间、规划和设计之间、设计和工程之间均良好衔接的目标,使设计信息得到正确有效的传递,最终确保设计方案、导则与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权威性,防止出现较大改动。

3 实施型城市设计运行方式

对运行方式而言,使设计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对设计全过程进行严格控制,这样一来,过去得到业内认可的“规划设计先行”必将受到严峻挑战,而且从实践中可以看到,“设计伴行”不失为一条成效卓著的路线,应对此予以足够重视。首先,从城市设计角度讲,不应将提供以单纯的蓝图为核心的设计成果作为最终目标,要将重心放在具体的实施及其效果上。其次,城市设计并非越详细越严格越好,虽然对设计进行预先管控至关重要,但更关键的是要在工程当中对设计要求予以修正,确保可以适应实际变化。在工程不断实施的过程中,城市设计要伴随而行,于各个阶段确定设计管控和协调的重点所在,再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对过程设计进行修正或整合[3]。以往的设计经验指出,在伴行时,无论是设计目标还是设计理念,都应伴随设计过程不断统一与强化,同时控制要求也应持续改进、变通,这就需要更多的创造性思维及协调方式。从最初的设计先行向设计伴行方向的转变,能充分体现出决策时具有的设计概念及涵义,并且也是实现成果开放目标,以及完成动态控制过程并取得理想效果的必然选择。

4 实施型城市设计决策方式

过去在进行城市设计工作时,在控制方面主要采用的是逐层审批方式,审批时的依据为规划成果、设计指引与设计导则。该管控方式存在一些问题:其一,审批时的依据并不具有充分的法律地位;其二,过于注重阶段性,很难和工程连续性良好契合,最终产生断裂;其三,对个体是否适用往往考虑过多,导致整体控制有很大几率缺失;其四,对管理者自身素养与经验要求过高,即便聘请高水平专家团予以把关,但对于控制要求、设计初衷及核心构思等的理解往往不够充分。基于此,对这种审批方式进行改变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因为从实施型城市设计角度讲,其正对的是城市中的某个特定地区,无论项目自身整体性,还是控制的一贯性,均需通过对由专家队伍构成的责任机构来保证,同时这一队伍应尽可能由最初的设计团队成员构成,从而实现管控时的被动审批、被动许可,以及主动协调、应对和反馈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连续决策,使项目真正一贯、整体[4]。

5 实施型城市设计委托方式

与常规管理方式相同,城市设计委托也以分别委托为主,简单来说就是到了某一阶段就由相应的委托机构进行设计。通常情况下,先对城市规划和设计进行委托,然后委托不同的专项设计。若这一方式无法转变,则上述提到的改变将变成镜花水月。设计相互之间与设计和工程之间保持的协调关系及反馈将变得一厢情愿,所有分支团队看似相互配合,但根本无法形成合力。除此之外,对设计全过程予以控制应综合考虑所有设计团队的切身利益,寄希望于个人素质、意愿或善意是不可取的。因此,建议采取“设计总承包”模式,对实施型项目而言,需要尽早充分考虑工程实际资金安排与计划,并在管控时进行总包和分包,以此确保上述改变都能顺利完成,实现全过程控制及负责制。从项目自身角度讲,这种改变可能会增加一些一次性投资,但从最终的运行结果看,反倒会节省一定资金。究其原因,主要是分别委托同样需要设计投入,并且实际过程中因沟通等方面的问题还会造成不必要充分,进而导致浪费。所以,为了更好地适应以上改变,需要将总包结合阶段分包作为主流方向。

6 实施型城市设计评估方式

评估主要作用在于对完成各项工作实施客观评价,对工作的意义和价值给予肯定,并找出潜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从而制定合理的后续实施路线。现阶段,我国针对法定规划创建的评估体系正不断完善,如图2所示。而属于非法定规划范畴的城市设计,其评估也具有重要意义,但要注意评估方式不能像法定规划那样只看重最终结果,需要结合城市设计各项特征,采取过程评估,并与设计的全过程管控相衔接。

图2 城市设计评估体系

7 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湖南省实施型城市设计工作实际情况的考察与分析研究,在综合考虑工作中面临的各类问题与困境的前提下,提出可良好适应新时期实施型城市设计与建设要求的各环节工作思考,以期为各方实际工作提供参考,达到提高城市设计水平的根本目的。

[1] 赵鹏.关于实施型城市设计的几点思考[J].建筑知识,2017,37(12):27-28.

[2] 肖潇.实施型城市设计的几点思考[J].江西建材,2016(22) :23,30.

[3] 周维思,黄亚平,谢来荣.基于“耦合网络化”的可实施性城市设计——以武汉市五里界城镇核心区城市设计为例[J].规划师,2016,32(9):71-76.

[4] 陈天,张赫.中小城市总体城市设计技术体系构建与实施策略研究——以昌黎总体城市设计为例[J].天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2,14(3) :24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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