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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对铁路企业合同管理的影响

2018-04-23张蕊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8年4期

张蕊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8)2-000-02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经由国务院批准,在2011年联合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即“营改增”,这项新政策为铁路企业管理带来了新的契机与挑战。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合同管理必不可缺,能够对企业税款缴纳及承担税负产生直接性影响。由此可见,“营改增”之后,怎样提升铁路企业合同管理力度,有效防范涉税风险,成为重点内容。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 营改增 铁路企业 合同管理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实行,对铁路企业有着重大影响,尤其是在税率变化、企业内部管理方面,涉及到合同管理、涉税管理以及财务管理等。在此环境下,铁路企业应当积极把握契机,尽可能的改进、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以此实现涉税风险的降低。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即为合同管理,其能够对企业税款缴纳和承担税负产生直接性作用与影响。企业只有加强合同管理,才能防范涉税风险,维护企业利益。

就合同管理而言,可以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对合同管理模式进行划分,事中管控模式占据主导,事前防范与事后应对处理为辅助。

一、合同签订前的风险防范

(一)资信审查

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责任主体,签订合同前应当做好市场分析和合作对象的尽职调查,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查验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合同有关的证照,包括“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的)、资信证明、相关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认证证书(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同时留存加盖对方单位公章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以便备查。必要时,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客户的资信状况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也不能将对方以往的资信状况视为当前的资信状况并以此作为决策的依据,要及时更新资料,重新调查后才能对对方当前的资信状况做出准确的评价。

从合同签订角度来看,“营改增”会直接影响到服务提供方的纳税人性质,除此之外,来自于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专业发票也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签订合同前时还需要审查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确定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性质,利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

(二)规范合同文本及条款

凡有示范合同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并按照示范文本的标准填写。如无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应尽量由己方或己方为主承担。合同文本要做到权利义务明确、内容合法可行、文字表达准确、格式整齐规范。除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以外,还应当加盖双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和骑缝章。不得使用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印章。

二、合同管理的事中管控

(一)财务人员审核要点

1.审核合同金额。首先,了解合同金额与资源项目的匹配程度,依据项目额度妥善控制合同金额,明确超出部分实行审批程序的状况;其次,核查合同正文中提及金额信息的准确性,包括金额与附件资料的一致性。

2.审核结算条款。首先,了解合同结算条例和企业信用管理规定的匹配程度,尤其是在管理要求方面,必须确立验收款、付款进度以及预付款项标准,审核合同结算方式是否符合企业相关规定并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问题,若不符合,则加以改正;其次,核查合同正文中收款方账户名称和合同签订方名称的相同性,不包括委托第三方收款、或是总分公司收款等情形。

3.审核涉税事项。首先,审核各项条款与国家税收法律条例的匹配程度,了解其相符性,关注发票开具、合同中约定税负承担等事项的合法性;其次,保持签订合同中约定发票类别和业务性质、业务内容间的一致性,依据合作双方机构业务内容、所在地以及劳务发生地等进行审核。

(二)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1.增值税为价税分离税种,结合商业交易惯例可知,税款是交易价款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就交易双方存在的增值税矛盾来说,可通过合同中确立交易价款性质的方式规避,即交易价款等同于含增值税价款。签订合同中的开票金额,可通过“价外费用”条款的设立确立额度,并给予相应补充,规范合同内容。

2.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提到:增值税纳税人因为应税行为发生,获取到的价外费用、全部价款,指的就是销售额。

(三)合同中对税率服务内容进行明确规范

同一家企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提供的税率服务增多,甚至存在相同合同中税率项目多样的现象。在不同业务的兼營方面,需要明确合同中各类税率项目的金额。其次,应当结合交易行为对具体服务内容进行描述和分项核算,以此规避税务风险及弊端。兼营税率与混合销售需要分别进行征收率或是不同税率销售额的核算,若为没有核算的部分,可从高适用税率。

(四)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的约定

“营改增”,可在合同中列入与取得增值税发票相关的条款,将其看作合同义务内容,并与开具增值税发票、收付款义务等关联。举例来说,可规定付款义务和合规发票间的关系,只有收到后者,才具备前者义务。除此之外,受到增值税属于票控税标志的影响,在了解价款支付条款之外,还需关注到开票、开票信息条款的确立,以此规避相关涉税风险,降低问题发生几率.

如果在付款的时候提前付,提前付款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风险,例如增值税发票迟迟不到位,或者开过来了发票有瑕疵认证不了,甚至会出现虚假发票的情况。大部分的纳税人在应对这个风险的时候增加了一个条款,一般是规定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付款,一定是见票才付款甚至在合同里建议写一些发票责任,如果不能开来合法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发生虚开这些情况,需要赔偿双倍的损失。

(五)合理筹划付款方式

在财税〔2016〕36号中规定: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后,收取款项资金或销售款项凭据的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点;哪天开具发票,哪天就是开具发票当日。

(六)重视履约期限、方式以及地点等细节

随着增值税对于营业税的替代,其服务范围呈现出迅速增幅态势,企业跨境服务增加。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中提到:当前我国免征在境外从事文体服务与建筑服务的境内单位增值税,在此阶段,可通過合同条款合理选定履约的各项细节,如方式、时间、地点等,如此,税负机关对免税政策的审查也就更为准确、便利。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应对处理

(一)处理跨期合同的相关税务要点

若合同在营改增之后并未执行结束,则没有执行部分涵盖的税金,均开始征收增值税,从合同条款修订方面来看,可能性风险较多,尤其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无法明确界定涉税事项,发生重复征税现象的可能性较高;第二,若合同未结束执行的部分涵盖税目众多,且合同条款并未明确区分各类税率项目合同价格的话,势必会造成从高税率征税的情况;第三,合同中没有明确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发票信息的准确性无法保证,令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受阻,造成税负的增加。

规避上述风险的方式如下:第一,明确划分合同各项内容,例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执行时间等,以原合同执行营改增试点之前的纳税职责与义务,若纳税义务发生在新政之后,则补充相关协议;第二,规范发票类别、纳税人信息和合同双方的银行帐户信息;最后,修订一些供应商条款,包括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额度以及合同总价,并明确发票开具、类别等信息。

(二)“三流一致”

“三流一致”中,“三流”代表发票开票人、收付款凭证、劳务、收票人。必须保证货物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付款方、劳务接收方或是采购方法律主体的一致性。

若合同签订主体和实际收费主体间存在差异,令“三流一致”被破坏,势必会为合同主体总包企业带来增值税发票虚开的问题及风险。“以票控税”能够提升发票成本和真实交易行为票款间的一致性,当然,票据开具应当和合同条款内容相同.

(三)在合同中对合同标的变化后,发票开具与处理方式进行规范

合同标的变动会对兼营、混合销售风险产生影响,此时,纳税人应当了解标的变动和自身的关联性。较之兼营税率来说,混合销售与其存在一定差异性,首先要对不同征收率、或是税率下的销售额进行核算,若为没有核算的部分,可从高适用税率。紧急作废原有发票多发生在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出现变动的情况下,像是品类、单价等。就付款方而言,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需再次开具新的发票,若已认证,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结语

合同管理是企业税务规划管理的重要一环,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征收对企业的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将会增加企业的税负,甚至是税务机关的处罚。因此,营改增对于铁路企业而言即使机遇也是挑战,我们应高度重视此次营改增新政,合理把控税务风险,为铁路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税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