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继承权的维护途径
2018-04-23何欣蕊
摘 要:在旧社会以家庭制度为核心,出嫁女几乎不享有继承权。近年以来,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女性对自己的财产权利越来越重视。并且现代法律规定了男女继承权平等原则。但是我必须也认识到这个现实问题,在农村地区的出嫁女依旧没有享受到她们应该得到的继承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出嫁女们意识到自己的权利的重要性,在现实中出嫁女维权案例多次出现,然则出嫁女该如何维护自己的继承权,又是一个深刻的问题。
关键词:出嫁女继承权;男女平等;维权;权利;途径
中图分类号:D90-052;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78-01
作者简介:何欣蕊(1993-),女,四川绵阳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从法理上分析,男女平等是宪法和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男性和女性享有相同的权利,这个原则并不会因为女性已经出嫁就失效。出嫁女应该同男性一样享有继承权。[1]
从法律上分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妇女可以和男子一样继承财产。我国宪法对此的相关规定是:男女在各方面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妻子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男女平等观念作为当代最为深刻的思想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并且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能得到体现,在继承方面更是如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女子不论是已出嫁还是未出嫁,都应有与其兄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女性和男性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对父母的遗产都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从历史上分析,传统中国发展到唐代,政府开始为女性财产继承权立法。[2]虽然仅仅是立法,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较大的实施。这依旧为出嫁女享有继承权的正当性提供了基础。
一、现实中侵害出嫁女继承权的表现
由于传统思想的束缚,绝大多数的人尤其是农村人还是重男轻女,他们还是坚持只有儿子才是传承人,只能儿子才能继承老辈留下的财产。在农村嫁出去的女儿就如同泼出去的水一样,这样的观念任然占据着主要的地位。既然已经是别人家的人了,父母的财产当然不可能有女儿的继承权,无论是在室女,亦或者出嫁女都没有完整的财产继承权,可以说她们在现实生活中是分不到多少财产。[3]
在实践中,妇女一旦家人,就会将户口迁出迁入夫家的户头。根据我国的法律,一个人只能拥有一个落户点。这样妇女就失去了娘家的户头。也就因此很多人认为出嫁女不在是娘家人,就不在拥有了继承娘家财产的权利。
二、维护出嫁女继承权的必要性
首先我认为从我们民法上确立的平等和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上讲,如果出嫁女不能享有继承权,是对女性的不公平对待。并且如果出嫁女丧失了继承权,这就是要让出嫁女彻底的失去与娘家的紧密的联系。也让出嫁女到夫家后失去了最后的依靠。
其次从法律上讲,我们必须认识到在继承法没有剥夺女儿的继承权并且和儿子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应该拥有继承权。这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要性。男女平等的继承法原则要求我们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因此不能剥夺妇女的继承权,还要坚定的维护妇女的继承权。
三、维护出嫁女继承权的途径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据弃传统继承理念。我国法律充分的保障了妇女的合法继承权,但在实践中由于广大农民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继承人往往依靠风俗习惯的思想来进行遗产的实践操作,如果不提高自农民自身素质以及加强法律知识,则农村妇女会很难实现其财产继承的权利。[4]
发挥妇联的调节作用:妇联是妇女维护自己权利的最便捷和有效的组织,妇女愿意和妇联联系和寻求帮助,这也为妇联在维护出嫁女继承权提供了可能性。当然这也是妇联这个组织的基本职能,这也为妇联提供自己的力量提供了组织保障。妇联应该宣传基本的法律观念和做好普法工作,为解决出嫁女继承权扫除思想上的障碍;其次健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机构,发挥好基层机构方便基础群众的优势,除了提高服务、反应诉求等工作,还要妇联发挥自己特有的优势,做好调解工作,用最少的资源解决问题。
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解决出嫁女继承权最有利也是最后的一道防线,因此为出嫁女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是有必要的而且也是合法程序的要求。法院受理了该类案件之后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規定解决争议,可能随之而来的可能更多的是不服判的问题,除了发挥加强执行力度,可能更为重要的还是普法宣传的工作更为重要,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普法活动,更重要的可能还是以案说法,让民众在案例中改变自己的观念,而这个方式不仅仅是发宣传单这样单一的方式,通过小品,相声等多种有利用老百姓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思想上的问题,当然这个过程见效比较慢的,还需要法院持之以恒的坚持。
[ 参 考 文 献 ]
[1]新农.出嫁女是否享有继承权[J].人民政坛,2012.
[2]杨天保,余辉.宋代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实现程度[J].改革与战略,2015,92(5).
[3]秦恰红.试论我国结婚程序中的法律文化冲突[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4]董菲.我国农村妇女财产继承权保障问题研究[D].云南大学硕士论文,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