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缘学生犯罪的突出特征
2018-04-23昝宝毅
摘 要:边缘学生是指处于学龄阶段、尚未达到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不能享受正常学生权益的学生。边缘学生犯罪不仅是对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严重危害,也是对他人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准确把握边缘学生犯罪的特征将有利于精准地预防边缘学生及未成年人犯罪。
关键词:边缘学生;边缘学生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6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079-02
作者简介:昝宝毅(1963-),男,四川达州人,硕士研究生,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青少年犯罪及教育、旅游社会学。
一、概念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的动机
边缘学生犯罪是12-16岁年龄段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对主体;是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力量。边缘学生犯罪不仅是对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严重危害,也是对他人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既是突出的实践问题,也是重要的理论问题。
(二)概念的界定
1.边缘学生
边缘学生是指处于学龄阶段、尚未达到法定最低就业年龄,本应依法获得学生地位,却因个人、家庭、学校和法律规定等原因,不能享受正常学生权益的学生。
边缘学生包括以下类型:(1)因个人生理、心理原因、行为原因和家庭原因,受到老师和同学侮辱歧视的在校学生;(2)因个人或者家庭原因辍学的学生;(3)法定上学年限内失学的学生;(4)法律权益界定空白、不上学又不能就业的15-16岁未成年人: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义务教育的法定年限为6岁以上至满15岁、特殊情况下,上限为满16岁,而《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15岁至16岁之间的未成人就处于法律权益界定的空白,既不属于法定义务教育期,也不属于法定就业期。初中毕业后,不能升入高中和职业中学的学生,便成为了就业等待期的未成年人。依据该年龄段的主体未成年人是上学而法律规定又禁止就业的现状,确定把处于该年龄段未上学的未成年人纳入边缘学生范畴。
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边缘学生的年龄界定为6周岁至16周岁。
2.未成年犯及边缘学生犯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年龄上限为18岁,下限为0岁以上;又依据《刑法》之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年龄为14-18周岁。从未成年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往往低于刑法规定必须要承担相应法律处罚的最低年龄,因此基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的基本特征,基于未成年初始违法犯罪的年龄状况,基于预防未成人犯罪的需要,将未成年犯的年龄界定为12-18周岁。边缘学生犯的年龄界定为12岁-16周岁。
边缘学生犯包括12-16岁在校学生、辍学、失学学生犯及15-16岁就业等待期的人犯(初中毕业,不上学,未达到法定最低就业年龄,法定不能就业的人犯)。
(三)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抽样问卷调查方法和比较研究法。
未成年犯样本抽取:男性未成年犯样本在未成年犯管教所采取按犯罪类型分层抽样方式;女性未成年犯样本在女子监狱采取整群抽样方式。问卷调查完成后,按其犯罪的初始年龄低于18岁标准选取样本,总样本427个。
二、边缘学生犯与一般未成年犯的犯罪特征对比
(一)初犯年龄更小
边缘学生犯的初犯年龄均值为14.35岁,众数为15岁;一般未成年犯的初犯年齡均值为15.89岁,众数为17岁;边缘学生犯的初犯众数年龄提前了2岁。在最低初犯年龄段,12-14岁犯罪的边缘学生比例高于一般未成年犯7个百分点;最小的初犯年龄为10岁;边缘学生犯初犯的高峰年龄段为14-16岁,占85.8%,而一般未成年犯的初犯高峰年龄段为16-18岁,占74.8%;边缘学生犯的初犯高峰年龄也比一般未成年犯提前了2岁。这表明边缘学生比一般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更小,低龄的犯罪特征突出。
(二)犯罪类型集中
边缘学生犯罪所涉及的犯罪类型是多样的,但集中特点十分突出。居前三位的犯罪类型是:抢劫,占61.1%;故意伤害,占16.7%;盗窃,占6.2%;居一般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前三位的分别是:抢劫,占45.3%;故意伤害,占11.3%;故意杀人和贩毒均居第三位,分别占10.6%。边缘学生犯罪类型主要集中为抢劫,比一般未成年人犯高出了15.8个百分点,集中特征十分突出。
(三)多次犯罪特征突出
边缘学生犯中,多次犯罪的占45.1%,比一般未成年人犯高出了20.2个百分点。在累计犯罪次数上,犯罪2次的占23.5%,犯罪3次的占6.2%,犯罪4次以上的占15.4%,分别比一般未成年犯高于8.8、2.4和9个百分点。这表明边缘学生比一般未成年人多次犯罪的特征十分显著。将犯罪次数重新编码为1=1次、2=2次以上,做独立样本的T检验,F=48.643,sig=0.000<0.05;t=4.253,df=304.156,sig(双侧)=0.000<0.05;二者的差异具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
(四)作案方式以团伙作案为主
边缘学生犯作案方式以团伙作案方式为主,占77.8%,比一般未成年犯仅低3.7个百分点;个人单独作案的占22.2%,比一般未成年犯高3.7个百分点;差别不大。
(五)单次犯罪危害相对较小,持续危害比较严重
犯罪会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边缘学生犯罪同样也会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必须受到法律的处罚,如被判处5年以上徒刑和死刑的所占比例为39.5%,表明其社会危害性依然很强。但与一般未成年犯相比,边缘学生犯罪的单次危害相对较小。从犯罪后被处罚的期限可以发现:边缘学生犯罪被处罚期限在5年以下徒刑的占60.5%,比一般未成年人高10.3个百分点;被判处5年以上徒刑和死刑的比例低了10.3个百分点。说明其单次犯罪危害相对较小。
但同时,边缘学生犯累计犯罪次数多,而且在犯罪处罚方面,因为年龄小而受到法律的刑事责任减免的保护,其持续的犯罪危害是比较严重的。
(六)社交因素和个人因素是诱发犯罪的主要因素,情绪化的偶发因素影响显著
在诱发第一次犯罪的主要因素中,居边缘学生第一次犯罪诱发因素前三位的是:朋友因素占31.5%;个人因素占27.8%,家庭因素占16.7%;朋友因素和个人因素分别比一般未成年人犯所占比例低4.7、4.7个百分点;家庭因素高于一般未成年人犯4.6个百分点。这表明边缘学生犯罪的诱发因素和一般未成年人犯的犯罪诱发因素具有相同的共性,但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程度相对要高一些。同时无论是边缘学生犯罪还是一般未成年人犯罪,受其他偶然因素的影响都比较明显,分别占13.6%和10.6%的比例,情景式和情绪式犯罪特征明显,这也是未成年人犯罪和成人犯罪的突出区别。
(七)主体犯罪不计后果
在第一次犯罪时,边缘学生犯和一般未成年犯的想法具有较高程度的一致性,在其作案想法中,主体都不考虑作案后果,只管达到目的,其比例分别为46.9%和45.7%;不知道其犯罪行为要受到处罚的占22.8%和18.9%;持有上述想法的边缘学生犯和一般未成年人犯的比例分别为69.8%和64.5%,是边缘学生犯罪和一般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这表明无论是边缘学生犯罪还是一般未成年人犯罪都具有很强的冲动性,而且边缘学生犯的冲动性更强于一般未成年犯。但同时,明知其行为是要受到处罚而坚持继续作案的比例分别为30.2%和35.5%;这表明边缘学生和一般未成年犯罪仍然具有较强的犯罪主动意识。
(八)不惧怕犯罪处罚心态显著
边缘学生第一次作案后,害怕被处罚和采取逃避处罚的措施的占45.1%,比一般未成年人低8.5个百分点;对即将面临的处罚持无所谓态度的为46.3%,比一般未成年人高16.5个百分点。这表明边缘学生具有更强的不惧怕犯罪处罚的心理,也表明法律的威慑作用对边缘学生的影响和制约相对较低。
(九)犯罪的满足感较低
一般的犯罪理论认为犯罪人通过犯罪会获得极大的满足感,这正是犯罪的目的所在。在边缘学生犯中,第一次犯罪后感到满足的占42.5%,在一般未成年犯中占31%;边缘学生犯高出11.5个百分点;第一次犯罪后没有特别感受的边缘学生犯占22.8%,一般未成年犯占24.5%。在边缘学生犯中犯罪后感到不安、害怕和后悔的为29.6%,在一般未成年犯中所占比例为40.7%;边缘学生犯所占比例低了11.1个百分点;这表明实施犯罪行为并没有给边缘学生犯和一般未成年犯带来很强的满足感,相对而言,边缘学生犯从实施犯罪行为中所获得的满足感要强于一般未成年人,也即是说边缘学生犯具有相对较强的犯罪满足感,也即是其犯罪性相对较强。
三、研究结论
边缘学生是未成年人的一部分,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边缘学生犯罪具有初犯年龄更小;犯罪类型集中在抢劫、故意伤害和盗窃方面;以团伙作案方式为主,多次犯罪、持续危害强,情绪化、游戏化犯罪显著、不惧怕法律处罚和犯罪满足感相对较高的突出特征。这些特征与边缘学生的生理、心理成长特征相符,与其边缘学生的地位相符,与一般未成年人犯罪有较大的区别。准确把握这些特征,才能精准地开展相应的犯罪预防工作,取得实效。
[ 参 考 文 献 ]
[1]樊长春,李智思.我国未成年被告人权益保障的若干问题[J].时代法学,2017-10-26.
[2]李福芹,孫玉波,饶恩明.未成年犯罪人实证研究——以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1807份调查报告为样本[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7(02):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