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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职务发明股权报酬制度研究

2018-04-22刘秀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报酬股权税收

刘秀娟

摘 要:现如今,我国的各有关法律中已经对以股权作为职务发明报酬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同时,通过以股权的形式发放职务发明报酬,不仅有助于促进高职务发明效益转化率的提升,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发明者的报酬权益。本文将对新时期职务发明股权报酬制度加以研究和分析。

關键词:职务发明;股权;报酬;税收

新时期背景下,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有效地实践以及转化已经逐渐开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随着我国国内专利申请数量的不断提升,相应的,对职务发明进行现代化的法律框架设计,也逐渐成为了对其进行体制创新所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因此,就投资入股对职务发明转化所具有的促进作用,以及职务发明股权报酬制度实施所要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十分具有必要性。

一、职务发明股权报酬制度面对的挑战

首先,在利用入股的方法,实施职务发明转化的过程中,会面临诸多的挑战。其中,所建立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不仅需要对发明者或企业的单方面权益进行保障,而是需要重视确保发明者以及相应公司可以具备一定的利益分配权限。第一,对职务发明所具有的价值以及意义进行有效评价,始终是相关的理论阐述以及实践中所需要应对的主要困难之一。第二,职务发明者获取报酬的主要凭证应为,其于发明、研究过程中所发挥出来的实际价值,以及其可以为企业带来的各种效益,因此,对发明者的价值进行有效评估十分具有必要性。再次,专利权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且无具体形式的资产,通常在对其进行价值评估时,缺乏有效的参照依据,因此,具备一定的评估难度。最后,以往所采用的以统一标准进行价值评估的方式,基本不具备应有的科学性,因此,无法将职务发明自身所具有的价值良好的体现出来[1]。

二、新时期健全职务发明股权报酬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争议纠纷预防制度

首先,在职务发明组织作价入股以及进行专利实施的过程中,需要针对职务发明的二次转让相关问题,和转化机构进行共同协商。通常情况下,基于需要对职务发明的完善以及长久化效益进行充分考量,所以,职务发明组织极少会赞同对发明专利实施二次转让,基于此,便可以通过与转化机构签署二次转让合同以及经双方协定后,并需要遵从发明人意见的方式,降低交易诉讼问题出现的可能性。其次,以现如今的实际情况为基础,职务发明企业需要创建出具备较高实效性的股权报酬公开制度,对更好地维护发明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基于此,发明人与相应单位在签署劳动协议的过程中,便可以就职务发明股权报酬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以及研究[2]。

(二)税收问题解决措施

想要有效降低由于股权变更而出现的个人税缴纳相关问题出现的可能性,可以通过了解以及吸收外国成功经验的方式。其中,世界范围内的多数国家,均已经对更好地优化职务发明报酬制度设计以及实施了多种措施和改革。我国于该方面,可以通过以相关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并对其进行有效明确的方式,对将代为持股作为目标的股权转让控制在个税缴纳范围之外,以对由于其而产生的各种征税问题进行合理解决,有助于维护发明人的基本合法权益。

(三)分散持股问题

就分散持股问题而言,想要让发明人所具有的股东权利得以充分发挥出来,可采取依照《公司法》中的具体规定,利用股份代持法对其进行合理解决。同时,发明者也可以通过与相应机构签署股权代持合同的方式,对自身以及对方的义务进行明确以及约定,并通过要求相应单位代为持股的方式,行使自身股权,有助于此单位以及发明人对目标公司的权益进行最大化的实现。此外,倘若个别发明人想要通过自主行使股权的方式,实现股权集中,也可以通过委派个别人,亦或择选第三方,并使其作为代持股权负责人的方式,行使自身股权。于多个个体或者团体作为发明人的情况下,相应企业应通过组建发明人队伍的方式,依照发明人中的每个个体在研究以及发明过程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对其进行有效的股权转让以及分配,对推进职务发明股权报酬制度的优化进程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相应企业更好的实施相关决策[3]。

(四)科学设立股权报酬法定比例

首先,职务发明所具有的实际价值和发明人在进行研究以及发明时所进行的努力,对明确职务发明股权报酬的比例具有直接影响。其次,在其他国家对《专利法》进行修改时,也已经加设了公司可以依照所规定的雇佣标准以及签订合同中的内容等,对职务发明的奖酬原则进行整改以及优化,并可以通过对上述原则进行有效判断的方式,对其是否具备较高的程序性以及规范性进行明晰,有利于促进各种相关的保障法律更好地实施以及执行。

再次,我国所发布的有关条例草案中,初次提出,要求企业在明确报酬金额的过程中,需要对各项职务发明可对相应产品产生的积极影响,亦或为提升工艺经济效益所进行的努力等,并要求企业可以依照其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或与发明人达成的协议,对奖励方式、报酬数额以及程序等进行调控。综上所述,该条例不仅有助于各企业更好地实施报酬数额的明确操作,也有利于对报酬的计量参数进行有效确定。其中应注意的是,在对条例实施具体整改的过程中,需要对发明人于公司中的职位及其已经获取的薪酬进行充分考量,并应对合作企业对职务发明者及有关队伍之间的信任关系进行考虑,有利于更好地明确发明者所获股权的数额以及比例[4]。

总而言之,可以有助于提升职务发明创造转化率且具备较高实效性的方法为:以更好地满足市场实际需求为目的,作价入股,以及在所设立的新公司中进行实施。其中,也应对职务发明股权报酬所需面临的挑战,利用健全各种相关机制的方法,进行合理解决。

参考文献:

[1]刘鑫.科研管理的新模式:职务发明报告机制的引入与适用——职务发明报告机制的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科学管理研究,2017,35(05):108-111.

[2]沈伟,刘强.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约定优先原则研究——兼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相关规定[N].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6(02):22-29.

[3]向波.职务发明的判定及其权利归属问题研究——兼论《专利法修改草案》第6条的修改和完善[J].知识产权,2016(09):12-20.

[4]陶鑫良.职务发明性质之约定和职务发明报酬及奖励——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有关职务发明若干问题的讨论[J].知识产权,2016(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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