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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2018-04-22李正言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调查思考

李正言

摘 要: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农村法治建设进取了一定的进展,农村的各项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农村的发展进程。但是,由于受到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使得农村法治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和弊端,加快建设法治农村刻不容缓。因此,本文对我县农村法治建设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了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法治建设;调查;思考

一、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迈上了新台阶,农村依法治理工作成效明显。一是近年来普法活动的持续有效开展,“法律进乡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基层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不断提高。二是村民自治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普遍实行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得到广泛推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机制不断优化。三是以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为主的法律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农村法律保障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的执法司法环境、社会治理环境不断改善,农村社会总体保持安全、和谐、稳定。但与城市法治建设相比较、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较,农村法治建设总体仍然薄弱,有的方面还严重滞后,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部分农民法治意识、法治观念仍然淡薄。据调查了解,在农村普法、学法有很大难度,很多村屯成为普法的“死角”和“盲区”,群众很少接受法律观念的灌输和熏陶,普遍存在“讲人情、讲关系”的思想,“遇事找人”成为习惯。很多农民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当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時,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而由小纠纷演变成大案件、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的也时有发生。

二是用法难和执法难并存。“用法难”,主要是不懂法和用不起法。一方面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素质偏低,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而普通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用法意愿低,往往信官不信法、信权不信法。另一方面,由于用法律维权程序多、耗时长、费用高,群众无法及时获取有效的法律帮助,形成“有法难用”的困局。“执法难”则主要是受长期以来形成的“法不责众”思想的影响,在极少数地方抗法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司法执行难以顺利落实。

三是信访不信法。农村信访人往往寄望于通过领导干预争取利益最大化,有的讨价要价越来越高。有些上访群众有极端化倾向,甚至丢下农活缠访、闹访或在敏感时期集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农村法治建设。

四是封建迷信活动仍然存在。有些地区老百姓文化素质不高,打着宗教的幌子,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还有一些邪教组织在农村地区时有活动,对法治农村建设造成负面影响。

五是部分农村仍然存在着宗法观念。有的一些边远农村依靠家族势力、宗族势力左右农村局面的现象仍然存在。比如,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不是求助于法律,而是依赖家族的力量来解决问题。

二、制约法治农村建设的原因分析

一是农村经济社会结构深刻的变化对法治建设构成新的挑战。随着城镇化的加速,大量农民进城,而从目前的农村人口结构来看,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面临许多生产、生活甚至生存的难题。特别是进城的农民工,虽然在经济上得到了当地承认,但政治上并没有完全融入,其选举权、被选举权无形之中被剥夺。从农村经济结构来看,产业形态包括了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经营方式既有国有、又有集体、也有个体私营,一些公司制、股权化、股份合作化进入农村,已经形成了城乡互动、行业互联。

二是农村基层组织比较薄弱。村干部后备队伍匮乏,一些地方班子成员严重老化,缺乏公信力、号召力、凝聚力,也缺乏执行力,既无动力也无能力实行村民自治,还停留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上,面对纷繁复杂、变化迅速的农村社会环境,缺乏应对挑战的能力。

三是农村法律服务体系不够健全。当前,执法和法律服务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状况,广大农村普遍缺少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经济越是落后的地方,执法力量越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向基层延伸越不够,无法适应广大农民的法律需求。

三、建设法治农村的对策建议

一是切实加大农村学法、普法的力度,增强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加强和改进学法、普法的手段和方式,找准“切入点”,选准“结合点”,大力推进“法律进乡村”,让各项法律真正走进基层、走进农户,培养出大批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的新型农村干部,培育出信法、学法、用法、守法的新型农民。

二是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满足农村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加强农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推进法律援助进村、法律顾问进村,有效实施法律援助、司法救助,降低群众用法成本,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最大限度满足农村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

三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依法自治水平。选准、选好带头人,增强村“两委”班子公信力、执行力,把村民委员会建成村民自己的组织,保障好、维护好农民自主管理农村事务的民主权利。把法治农村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重要内容,切实转变农村治理的观念和方式,发挥好村规民约作用,真正还权于民,把村民自治落到实处。

四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推动农村各方面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大现有农业法律法规执行和实施力度,促进农村发展,保护农民权益,推动农村依法治理。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运行规范、保障有力的农村行政执法体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保证各项涉农法律严格执行和涉农法律问题的迅速合理解决。

参考文献:

[1]赵元功,宋秉斌.江西省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6(31):309-310.

[2]张建萌,张建峰.浅析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依法治村"的对策建议[J].法制博览,2016(21):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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