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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武装警察法》中的控制措施

2018-04-22朱丽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控制措施

朱丽

摘 要:控制措施是法律赋予武警官兵的可以采取的十项措施之一,熟知控制措施的法律规定可以提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能力。

关键词:武装警察;控制措施

《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二章“任务与职责”中明确了武装警察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可以依法采取的十项措施,从法律角度为武警官兵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措施保障。

控制措施,是指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相對人立即采取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及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的一种强制手段。可以看出控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有法律授权。那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武警法》第11条:“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人员,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一)正在实施犯罪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违法携带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的;(四)正在实施危害执勤目标安全行为的。”

笔者把这个法条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四句话:“一个前提,一个关键,两种行为,四类对象”。

“一个前提”,是指采取控制措施必须是在武警官兵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前提下进行,也就是说如果武警官兵在不执行安保任务时,比如探亲休假期间,是不能实施控制的。

“一个关键”,是指采取控制措施必须“经现场指挥员同意”,也就是说我们在执行安保任务中如果发现需要立即控制的人,应当首先报告现场指挥员,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后才可以实施控制,不能自行决定实施。这里的“现场指挥员”,在我们单独执行任务时,就是现场的武警最高指挥员;如果我们和警察一起执行任务,“现场指挥员”就由警察中的最高指挥员担任。

“两种行为”,是指在控制措施中包含了两种主要行为:“控制”行为和“移交”行为。

法条中的“控制”,是指执勤人员使用擒敌术、警械武器及其他足以终止犯罪、消除危险、防止逃脱,临时限制控制对象人身自由的行为。控制之后又该怎么办呢?能不能关起来先审审呢?注意,我们武警是没有审问权的,控制之后必须及时移交。

“移交”,是指依法将控制对象及时移送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的行为。都有哪些机关有管辖权呢?根据我国刑事管辖权的规定,如果控制对象涉嫌杀人抢劫等一般违法犯罪的,应移交给公安机关;如果涉嫌武装暴乱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要移交给国家安全机关;如果控制对象是军人或武装警察的,应移交给军队和武警部队的保卫部门。

“四类对象”,是指武装警察可以采取控制措施的对象包括了四类人: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通缉在案的人、违法携带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的人和正在实施危害执勤目标安全行为的人。

(1)正在实施犯罪的人。“正在实施犯罪的”人,是指正在进行犯罪和犯罪活动刚刚实施完毕还在现场的人。这里指的主要是两种情况:“正在进行”和“还在现场”。举个例子:如果正在巡逻的武警官兵发现有人正手拿铁锹在破坏铁轨,这属于“正在进行犯罪”,可以当场对他们实施控制;如果巡逻时发现铁轨已经被破坏,旁边有几个人拿着铁锹正要逃跑,这种情况则属于“犯罪活动刚刚实施完毕还在现场”,也可以对他们实施控制。如果不属于这两种情况,比如只是在巡逻时发现铁轨旁边有几个人形迹可疑,是不能对他们直接实施控制的。

(2)通缉在案的人。“通缉在案的”人,是指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被通令缉拿的犯罪嫌疑人,包括犯罪后逃跑和被羁押后脱逃的人。什么是“犯罪后逃跑”的人呢?是指实施犯罪活动后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人,比如悬赏百万缉拿的苏湘渝特大持枪抢劫杀人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脱逃”的人,是指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这类嫌疑人通常都是羁押在看守所时趁机逃跑的。

(3)违法携带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的人。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是指能够破坏公共安全或者使公共安全面临重大危险的物品。主要包括非法携带的武器、弹药、仿真武器,匕首等国家明确规定的管制器具,各类易燃、易爆、易腐蚀性物品,生化制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烈性毒药、毒品、麻醉药物等。这里要注意,必须是“违法携带”,也就是说,如果查验时发现有人携带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先让他出示合法持有的证明(比如,持枪证),如果拒绝或者无法出示,又或者要逃跑或反抗的,这时才可以采取控制措施。

(4)正在实施危害执勤目标安全行为的人。“危害执勤目标安全的行为”,是指破坏或威胁执勤目标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袭击、爆炸、破坏、强闯执勤目标等行为。武警部队所担负的执勤目标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对象,一旦受损,将直接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对于正在实施危害执勤目标安全行为的人,无论其行为是一般违法还是犯罪,都必须立即控制,以确保执勤目标的安全。

武警官兵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这“四类对象”实施控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控制“四类对象”以外的人员,比如路边摆摊的小商贩,这属于错误控制的情况,涉嫌滥用职权,如果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明知是控制对象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比如,在巡逻时发现有人抢劫视而不见,这就属于应当履行职责而无故不作为的行为,涉嫌渎职,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两种情况,都是我们在实施控制过程中应当避免的错误做法。

以上我们了解了武警法对控制措施的具体规定,但再完备的法律规定最终还是要靠具体实施来落实。采取控制措施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武警官兵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目的、对象和程序实施控制。因为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武装警察在采取控制措施过程中,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节轻微构成违纪行为的,依据《纪律条令》给予行政处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非法拘禁罪、渎职罪等,依据《刑法》给予刑事处罚。

控制,是法律赋予武警部队的一项法定职责,武警官兵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是履行安全保卫任务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违法犯罪分子采取的暂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武警官兵必须正确理解控制措施的法律规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合法合理地采取控制措施,高标准履行好职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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