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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善意原则

2018-04-22严永灵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摘 要:善意原则被誉为“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起着维护整个国际法律体系稳定运行的根本作用,尤其是在国际(准)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对我国在国际法理论与国际司法实务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启示作用。

关键词:善意原则;国际司法;中国立场

善意原则在国际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尤其在“二战”结束后,善意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愈加明显,随即被载入大量的国际法律文件中。

一、善意原则的概述

“善意”起初来源于私法领域,与宗教观念相关联。[1]“善意”在英文上表述为“Good Faith”,在拉丁文则被称为“Bona Fides”。在第十版《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则将“善意”描述为4种思想状态,分别为:①在信念和目的上的诚实;②对其职责或义务的忠实;③在特定贸易或生意中遵守有关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准则;④没有欺诈或寻求过分益处的意图。[2]这里揭示了善意中的“诚实”“合理”的基本含义,同时也间接地排除了具有“恶意”性质的行为。上述对“善意”的定义,往往是将“善意”置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中,特别是私人的契约关系抑或是条约关系的语境中进行理解,普遍以诚信作为要求进行相互规制,于是就延伸出现今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注意将善意和诚信原则区分开。当然,由于诚信是善意的组成部分,诚信原则就是善意原则的合理延伸和具体表达,其地位和作用也是不可估量的。善意原则就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至今并没有形成确切的概念。但这并不影响善意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构建和运行中发挥的根本性作用。因为善意原则凝聚着国际社会的共识,实实在在地反映着世界各国对正义的价值追求。尽管“善意”的内容和种类难以穷尽,但基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诸多实践,我们依然可以清晰地证明:善意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诚信”“公正”“合理”是善意的基本含义或特征,而违背这些特征或要求的则是属于“恶意”的结果。

二、善意原则在国际(准)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善意原则常被适用于各类案件中,发挥关键性的作用。如著名的1974年“核试验案”,国际法院在对此案做出裁决时指明:“善意原则是调整法律义务创设和履行过程的一个基本法律原则。”[3]在2000年“智利酒精饮料案”中,上诉机构认为:“无论如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应该被假定通过采纳新措施的方式继续以前的保护或歧视。这或许会接近一个不守信用的推定。”[4]在1926年希腊—土耳其案中,仲裁庭认为:“对于已签署但尚未生效的条约,缔约方有义务不从事减损条约条款重要性,从而对条约造成损害的任何事情,这是一项法律原则……实际上不过是善意原则的一种表述,而善意原则是所有法律所有条约的基础。”[5]从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关于条约解释的实践中可以看出,考虑当事国的真实意圖时,要按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来解释才有可能使争端往“公正”结果的方向发展,这也是善意原则的本意。善意原则中“合理”的要求,则体现在“美国国民在摩洛哥的权利案”中,国际法院认为海关当局在行使做出估价的权力时应当合理且善意。综上所述,善意原则在国际(准)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极其广泛,且深受认可。善意原则俨然已成为国际法律体系构建和运转的根本性基础,特别是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倘若无视善意原则,则争端的解决毫无意义,甚至还会不断侵蚀和破坏各国共同构建的国际法律体系,直至崩溃。

三、善意原则对中国的影响

随着世界各大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和推进,善意原则备受关注和推崇。从法国学者M·维拉利的观点来看,任何人忽视善意原则构成整个国际法结构基础的一部分,都可能使国际法降低为一套空洞无物的法律形式。[6]从“诚实”“公正”“合理”等这些要素来看,善意原则有助于改变国际法上的“无法”状态和消除规范冲突,有助于排除恶意行为的侵蚀,从而减少出现偏离公平结果和利益平衡的现象。实际上,善意原则起着维护法律秩序的精神和价值的作用,确保社会实质性正义的实现。善意原则有利于我国在南海仲裁案中正当权益的维护,因为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和仲裁庭都明显地违背善意原则,滥用《公约》赋予的权利,将其作为实现其政治目的的国际法工具,公然地破坏了国际法的既有秩序。从长远来看,善意原则,特别是其中的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要求与我国一直以来主张的外交理念和立场相契合。因此,善意原则将有利于我国在南海问题中正当权益的维护,我国应注重和加大对善意原则的运用,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我国应认识到善意原则的重要性和积极地主张及运用。

参考文献:

[1]George Mousourakis,Fundamentals of Roman Private Law,Berlin/Heidelberg:Springer,2012,p.34.

[2]Bryan A.Garner ed.Blacks Law Dictionary,Eagan:Thomson West,2014.

[3]Nuclear Tests(Australia v.France),Judgment,ICJ Reports 1974,p.268.

[4]Chile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WT/DS87/AB/R,WT/DS110/AB/R,13 December 1999,para.74.

[5]Oliver D?rr and Kirsten Schmalenbacheds.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A Commentary,New York:Springer Science & Business Media,2011,p.224.

[6][法]M·维拉利.国际法上的善意原则(刘昕生译).国外法学,1984,4:57.

作者简介:

严永灵(1992~ ),女,海南临高人,海南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