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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

2018-04-22祁景贤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生命安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

摘 要: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问题一直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当今时代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对未成年的人身安全保护。从广义上来讲,人身安全是指生命、人格、名誉等诸多方面的安全。而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人身安全主要是指人身自由权和性自由权等方面的安全。也就是说法律上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安全不受损害即未成年人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具有身体不受侵犯的权利和自由。本文主要分析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现状,讲述法律对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的保护,并提出改善法律的几点建议,希望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所帮助。

关键词:未成年人;生命安全;法律保护

近年来,未成年人人身安全遭受侵害的现象频频发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解决孩子们的安全问题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未成年人在社会人群中是弱势群体,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隐患,应当如何采取法律手段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我们思考的重要问题。

1 我国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现状

1.1 校园性侵案件频繁发生

近些年来,校园性侵案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成为了此类案件的受侵害者。在校园性侵案件中,犯罪人员既有学校教师又有外来人员,而被侵害者大多是未成年女学生。可以说校园性侵害案件无论是从身体上来讲还是从心理上来讲,都给未成年女学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此外,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不健全,缺乏相应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因此无法很好地维护自己人身安全相关的权利。所以,我们必须重视此类案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严惩。

1.2 未成年人人身安全频遭侵害

除开学校性侵案件之外,学生们人身安全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在校园里,学生们因为学生追逐打闹造成的安全事故也十分常见,严重时甚至会出现踩踏事件、楼梯滚落事件等。此外,年龄相对较大的学生上下学路上的交通安全事故也需要大家重视。

2 我国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刑法保护

我国《刑法》在分则当中详细设定了罪名,且这些罪名都比较直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2.1 猥亵儿童罪

对摧残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刑法》明确规定,猥亵儿童的要在猥亵妇女罪的基础上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罪的设立,一方面是《刑法》制定原则方面的进步,另一方面也是世界《刑法》立法趋势的促进作用使然。猥亵儿童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人并不仅限于男性。同时,犯罪人和被侵害儿童之间的关系对罪名的成立不具有任何影响。猥亵儿童不仅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了严重损害,更加侵犯了儿童的人格尊严,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猥亵儿童罪的受侵害者是指受国家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包括男童与女童。

2.2 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严厉打击未成年人的卖淫行为。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性别不同人员之间的相互行为,同时也是异性之间因金钱物质等原因而产生的不正当的性交易。嫖宿幼女罪的行为,受侵害者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此罪的客体是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及社会管理秩序。因此,此罪应当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相关章节中有所体现。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点的变革,法律对“嫖宿”一词的解释更加完整而全面,只要是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行为或者各种淫乱行为,不管是嫖还是宿都属于嫖宿幼女罪的范畴。

2.3 奸淫幼女型强奸罪

《刑法》中明确规定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归于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由于奸淫幼女的侵害对象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特殊群体,因此这个罪行已经成为强奸罪中的特殊情况。对奸淫幼女这种及其野蛮且不道德的行为要在强奸罪的基础上加重处罚。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且符合主观故意奸淫幼女的特征。本罪的受侵犯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及幼女的性自主权利。

以上这些关于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相关的特别法律规定,使得司法机关能够更加准确的使用法律条款内容,对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加重惩处,如此以来便为未成年人创造了一个更加有利于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为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设置了一道法律安全防线。

3 完善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刑法保护的建议

尽管我国的法律中关于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方面的条款在不断完善,但是在实际运行当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題,需要我们不断对法律条款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不受非法迫害,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以下是本文对完善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刑法保护的几点建议:

3.1 完善猥亵儿童罪的建议

对猥亵儿童罪的完善就需要明确儿童的指定范围。依据《儿童权利公约》和《牛津法律大辞典》相关规定,儿童是指十八周岁以下的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出台过相关文件,指出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这对于儿童的鉴定没有做到与联合国公约同步,对儿童的指定范围有所缩小。在我国未成年人的指定范围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而将儿童定为未满十四周岁的人,这就缩小了猥亵儿童罪的保护范围,从而不能最大程度的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

3.2 完善奸淫幼女性强奸罪

尽管我国的奸淫幼女罪这一罪名已经被取消,但是从法学界来看这个问题还是有争议的。部分人士认为,对于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现行法律,对其处以强奸罪,并加重处罚。还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之间是不存在重叠的,不能将其归为强奸罪处理。此问题的争议已经存在很长时间,司法领域对于这两个罪名的看法也尚未实现统一。本文观点是,奸淫幼女罪应当归为强奸罪,并加重处罚。因为犯罪人为了满足自身的欲望,而损害了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这种罪行与奸淫妇女相比,对幼女的身心伤害和对社会的危害都更为严重,同时现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奸淫幼女的行为归为强奸罪并从重处罚,已经达到了保护未成年女性人身安全的目的,没有必要在单独成为一项罪名。

4 总结

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身安全现状令人堪忧,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尽管现行法律在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方面发挥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依旧需要进一步完善。完善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预防犯罪而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这就要求我国的法律规定必须更加明确且更加通俗,有效防止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参考文献:

[1]邹学忠,许海燕,蔡巍.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对策研究[J].科技资讯,2015(4):225.

[2]柳颖颖.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适用——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视角[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4):24-28.

[3]杨雪琪,向苡心,张书婷.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教育及法律保护问题调查研究[J].魅力中国,2017(z1):59.

作者简介:

祁景贤,女,本科,现为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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