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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利权本质谈企业职务发明报酬制度合理性

2018-04-22石秋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专利权合理性

摘 要:从专利权本质出发谈企业职务发明报酬制度的合理性,能更好地理解实施专利权后,为什么需要对职务发明设计人付出的智力劳动给予肯定和鼓励。

关键词:职务发明报酬;专利权;合理性

一、前言

发明创造得到有效的运用和实施才能促进经济社会进步。企业职务发明报酬制度如何设计,是当今经济运作及专利实施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只有意识到该制度源于专利权本质特征,才能围绕该制度设计出更合理的法律规则。

二、专利权与企业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概论

专利权,学界常将其与垄断权、绝对权相等同,是通过智力劳动所获得的一定期间内垄断地位的法定权利。具体地讲,专利权是指权利人独占性的支配发明创造信息的工业性再现利用权,以及再现利用该信息获得的专利产品在流通领域的流通管理权。因此,专利权的本质是一种绝对独占权。考虑到发明设计人与专利权人存在不一致情况,专利权的绝对独占效力不仅及于他人开发出的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发明创造的工业性利用与流通管理,还可能及于发明创造人、专利申请权转让人对已知晓的发明创造信息的工业性利用与流通管理。

在现行《专利法》中,企业职务发明是职工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企业职务发明报酬制度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专利法》第16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具体到报酬制度的相关规定,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在未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情况下,则按法律规定的数额或比例给予职务发明创造报酬。

三、专利权本质决定了职务发明利益分配必须及于发明人

在对企业职务发明报酬制度合理性理论研究中,知识产权论是最基础的理论。报酬制度是专利制度的衍生品,因此对它的研究不能脱离专利制度的本质。

专利权的绝对独占性决定了职务发明中專利在归属于单位的情况下,排除了发明设计人自行实施专利的权利,发明设计人只有在脱离与单位的职务发明法律关系后,进行改进创新才能获得该职务发明基础之上的新专利,并且这种改进专利的实施在基础专利的期限内还要受到原单位专利权的限制,这不仅会损耗发明人的物力、财力,还使得自己全部的发明创造无法获得完整的垄断权利。这也是现实中许多职务发明设计人冒险也要自己夺取单位专利申请权的理由之一。单位在维系与发明设计人职务发明法律关系的情形下,给予其报酬就是肯定发明设计人付出的智力劳动成果,同时也鼓励员工积极利用单位提供的平台而发明创造出更多有价值的创新成果。

专利权是带有行政色彩的私权,必须受制于宏观经济的调控。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政策决定了报酬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即承认单位与发明创造人存在一种以职务发明为客体的对价关系。专利权是一种绝对独占权,其垄断性地位决定了权利的实施只能是专利权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实施,除非有行政强制许可的干预。这源于专利权的客体属于无形财产,这种无形财产又叫做发明创造信息,任何人只要接触并接受该信息,都有可能独自进行工业性再现利用,从而抢占单位专利权人通过投入大量物力、财力开发出的发明创造而形成的市场份额,《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亦排除这种做法。因此,市场经济的魅力就在于需要整合资源。法律要促进经济效益,本身承载着追求经济价值的使命,这很好地揭示了为什么法律要对作为稀缺资源的专利赋予绝对独占权的原因。在职务发明设计人署名权得到保障且没有发明创造失败风险的情形下,通过物质条件购买创意和基于创意而进行的智力劳动成果,单位与职务发明创造人之间的这种交易是公平且可行的。且有先例为证,根据美国、德国等现行职务发明报酬制度的实施情况看,单位获得专利权的范围与职务发明创造人所获报酬成正比关系。在日本职务发明制度中,单位支付发明设计人报酬,仅在单位享有独占使用权或受让专利权时才成为义务。

从经济学角度讨论职务发明报酬制度合理性的前提是:单位付出的物质成本与职务发明人收益之间存在盈利差额。但大多情况下,这种盈利并非在短时间内体现,因此需要对报酬制订一个合理且可行的方案,来减少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冲突。

四、如何减少报酬给予冲突

在企业职务发明制度中,发明创造的智力投入者与物质投入者相分离,必然会造成两主体对发明创造所创造价值的争夺。但是只有在专利有效实施的情形下才能体现专利价值。而专利价值的实现途径有两种,一是自行实施,二是许可他人实施。在自行实施情形下,可以考虑在公司内部寻找能够促进专利价值实现的主体即发明设计人,进而更好更快的实现获益。

根据以上分析并结合专利权本质,可以有三种途径:第一,从专利权的权能出发,在单位获得专利权后,授权发明设计人以单位名义对专利进行实施,实施专利的利益归属于单位,发明创造人不仅可以获得发明实施的额外劳动报酬,还可以促进专利价值的转化,在单位营利情况下,获得更多报酬。第二,实施专利是否获利并不明确,因此从专利权的使用权能出发,单位对专利权进行股权、期权等转化,并与发明设计人约定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比例分配,则单位和发明设计人便能自担风险。第三,单位与职务发明设计人约定奖励其股东资格与股权份额,让其成为自身发明创造成果的直接受益者,但这种途径要获得公平仅建立在公司长期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

五、结论

专利权的设计给企业职务发明报酬制度合理性来源提供了理论依据,并给予报酬冲突提供了更多的解决途径,因此,只有仅仅抓住专利权的本质是单位的绝对独占使用权,才能更好的理解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才能制订出更加公平合理的法律规则。

参考文献:

[1]冯晓青,马翔.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M].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11).

[3]罗东川.职务发明权属与奖酬纠纷典型案例精选与注解[M].法律出版社,2015(10).

[3]杨志敏.知识产权法新解——详析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与实务[M].四川大学出版社,2011(03).

作者简介:

石秋(1992~ ),女,四川宜宾人,成都市双流县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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