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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及其方法初探

2018-04-22潘晓峰周强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潘晓峰 周强

摘 要: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是法律学理论中的重要部分,主要对个案理解、适用法律的过程等进行研究,以此来表达法官对法律的忠诚。本文根据以往工作经验,对司法过程中影响法官法律发现的因素进行总结,并从比较适用法、冲突解决方法、法律解释方法三方面,论述了法律发现的具体方法,希望对相关工作能够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关键词:司法过程;法律发现;比较适用

法律发现一词来源于欧美,主要指在某一特定的制度之内对具体问题的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法。因此,法律发现也被很多人称之为法律方法。整体来看,法律方法属于一种支配性理论,实施的主要目的是寻找一个案件合理的解决方式,同时与现行的法律内容相符。在法律发现过程中,为了不使法律在正义活动中出现冲突,相關领域的专家为审判活动提出了一系列方法。

一、影响司法过程中法官法律发现的因素

(一)法官自身对其在司法过程中作用的认识影响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大多数人认为法官的职责就是对法律进行宣传和解释,并不是对法律进行制定。但随着法律的发展,这种意识渐渐发生了改变,著名法律学家博登海默在20世纪60年代出版了《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并在书中指出:“在当下这个时代之中,法律创造是大家的一致共识,尽管在司法确立的范围上还存在很多问题。”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每一位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都肩负着一定的责任,这其中包括法律认定和法律审查,当法律出现严重漏洞时,法官不得不通过一些手段去挖掘漏洞背后的原因,也正是由于法官对自身的认识,促使他们慢慢融入到“造法”的领域中。

(二)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影响

在适用法律活动开展过程中,人们总能根据法律适用者的思考对法律的背景和适用依据进行思考。而站在法院和专家角度来说,他们总会以某种暂时正式的法律法规为更多东西提供基础。当正式法律无法为法官带来指导意见时,他们会凭借自己的思考对案件进行裁决,这种形式被称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在一般情况下,法官们不会认为自己的决定与既有法律相背离,但这种发展形势为法律发现带来了新的状态。在我国,高级法院一直强调在法律判决过程中,既要对法律判决效果进行考虑,也要对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量。因此,在法官各项判决过程中,应该以时下社会背景为基础,如社会稳定、人民群众习惯等,以此来提升判决结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将法律的非正式渊源作为法律正式渊源之一,是对法律适用性研究的正确举措。

二、法律发现的具体方法

在法律发现过程中,最简单的方法便是法条索引和文义解释。但在具体工作之中,法律发现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体现显得格外重要。

(一)比较适用法

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就法律发现本身定义而言,比较适用法显得尤为重要。著名学者考夫曼曾经说过:“在法学方法实施过程中,其根本并不在于一个逻辑推论的形成,而在于各个案例之间的相互比较,在这种比较之中没有具体的规则,却具备很多的比较点。”类推便是比较过程中的常用形式,主要指法律规定中适用于范围之外的类似事项。例如,人们常说,两个案件存在很大程度的相似点,这种“相似点”主要指两者在若干个观点层面上能够保持一致,但并不是所有观点都相似,尤其是在案件事实的确定上,既不能完全相同,又不能完全不同,他们需要在评价观点上保持一定的一致性。但究竟事实如何,也不能仅凭借“一致”或者“不一致”这些基本逻辑来确定,因此很多法律规则之中的评价决定性与观点存在很大关系。所以说,在法律构成的要件之中,需要利用比较适用法对法律的基本思想进行规整,并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各项事宜进行探讨。

(二)冲突解决方法

从广义上来说,法律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如果在一件事项上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则会出现法律的消极冲突。如果在一件事件产生之后,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进行规定,则可以被称为法律的积极冲突。从法律的本质上来讲,消极冲突属于法律的漏洞。在我国,法律冲突主要来源于法律与法律之间、地方性法规与法律之间等产生的冲突。对这些冲突的解决途径,法律部门一直有很多种说法,有很多学者提出:“法律冲突的解决,需要从冲突预防开始做起,以此来实现法律冲突的综合性治理。”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法律冲突时的法律发现,建立一套合理的冲突解决体系。尽管我国对法律冲突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不具备专门的《法律适用法》,这也是我国在法律建设过程中急需完善的地方。

(三)法律解释方法

在我国法律解释体系发展过程中,司法解释备受人们关注,又十分具有中国特色。但在司法解释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各个领域中的研究人员说法也并不统一。法律解释是古今中外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自身存在并不争议。但对于我国的法律发现来说,司法体制十分行政化,再加上很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具备较强的理性和科学,使其逐渐成为一种固定的法律渊源。原本的司法解释是法律的发现方法之一,在我国却成了法律发现之所在。也正是由于这种现象的存在,很多人对法律解释的异议也保留了下来。当下,很多立法主体人员的个人素质不高,法律发现技能普遍较低。因此,司法解释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从而为法律的公正性提供保障。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法律发现过程中,人们需要对正义的不同位序进行合理区分,高价值的位序应该优先对适用进行考虑,此时低价值位序的法律牺牲显得充满着价值。另外,在非正式法律渊源中发现的法律,一定要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在实施程序上也应该得到限制。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的法律发现提供合理保障。

参考文献:

[1]孙跃.以法律方法构建“多元一体”的司法哲学——基于法律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合作[J].湖北社会科学,2017(12):137-145.

[2]屈振辉.环境司法视域下的我国环境法律方法研究之不足与完善[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7,38(04):31-35.

作者简介:

潘晓峰(1995.1~ ),男,浙江温州人,本科,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