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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力派遣关系

2018-04-22郭松倚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郭松倚

摘 要:劳动力派遣有三个主体,即派遣机构、要派机构和派遣劳工,本文就劳动力派遣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展开,就劳动力派遣关系的相关学说,与邻接的几种劳动关系的区别,法律该如何平衡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劳动者的权利进行分析。

关键词:劳动力派遣;双重劳动关系说;雇用不安定

一、概述劳动力派遣

劳动力派遣是指派遣劳动者被具有派遣资格的劳动派遣机构雇用后,根据派遣机构和要派机构的约定,派往要派机构指定的工作场所,并在要派机构的指挥监督下完成要派机构所安排的工作内容的用工形式。

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下,劳动力派遣倍受宠爱,一方面,企业可以在不损害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减少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负担和培训成本;另一方面,从员工的角度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同的人群体现出要求更富弹性的公共形式的需求。就目前中国而言,有两类人群很希望能够更为灵活地转换工作场所:青年,他们不愿被固定的工作所束缚,而是想拥有一定的自由时间以实现自我;农民,他们农忙时从事农业,农闲时来城镇找工作,而这个工作也需要弹性的用工形式。

我国内地目前称之为劳务派遣,其实这种称法是不恰当的,因为派遣机构想要派企业派遣的是劳动力或员工,而不是劳务,派遣机构为要派企业提供的是受托招聘和派遣员工、代理支付工资等劳动管理服务,而这种劳务不同于要派员工为企业提供的劳动。再者,劳务派遣订立的是劳务合同,劳动力派遣订立的是劳动合同,一个主要受民法调整,一个主要受劳动法调整,所以劳动力派遣是更为合适的。

二、劳动力派遣与其他劳动调节形态的区别

1.与职业介绍的区别

职业介绍是指中介机构促进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行为,职业介绍的主體具有多样性、功能具用中介性。职业介绍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职业介绍的本质是促成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中获取里报酬的,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居间行为。居间是历史上较早出现的一种商业现象,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核心,一切劳动关系均建立在劳动合同之上并由此展开。在职业介绍中,订立劳动合同的只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即只在该二者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与职业介绍所之间即便有合同,也是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

2.劳动力派遣与人才借调

人才借调中,被借用单位本身是一个完整的用人单位,不以派遣劳动者为经营目的,是出于友好协作或集团内部劳动调节的需要所作出的出借。在人才借调中,被借调的员工与借入单位并不建立劳动关系,他仍然是出借单位的正式员工,只是在借调期间内,在借入单位监督指导下为借入单位工作,与职业相关的社会福利政策关系仍由原来单位负责。一旦借入单位与出借单位的借调关系结束或借调合同到期,被借调的员工仍然回到原来单位工作。

而在劳动力派遣关系中,派遣机构招聘劳动者的目的是将其派遣到要派机构,并在要派机构工作,并不是为了自身的生产经营。派遣机构以劳动力派遣为经营业务,以盈利为目的,持续不断地从事劳动力派遣这一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是否以派遣劳动者为经营,以其为盈利目的是两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如果被借用单位持续不断的出借,并以盈利为目的,实际上就是派遣机构了。

3.劳动力派遣与承揽的区别

按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以此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去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协议就是承揽合同。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有全部责任。定作物毁损灭失、加工人的安全均由承揽人负责;在劳动力派遣关系中,派遣机构和要派机构同时承担对派遣劳工的安全责任。承揽人雇用的劳动者是在承揽人的指挥监督下工作,并不受定作人的管理,所以在承揽人雇用的劳动者与定作人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三者之间有的只是承揽人与其所雇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承揽契约。另外,承揽关系是以工作成果来计算报酬的,承揽人雇用的劳动者的工资是由承揽人来支付的,而劳动力派遣中是以工作时数为基础,以派遣劳工工作的时间来计算报酬,工资是由要派机构先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派遣劳工。

三、劳动力派遣的特征

结合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总结出劳动力派遣的基本特征:

(1)雇用与使用的分离,这也是其区别于一般劳动关系的最显著的地方。一般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同时是雇用单位和使用单位,独自享受和承担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劳动力派遣中权利义务被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是财产性和平等性,一部分是人身性和隶属性,由派遣机构和要派机构分别享受和承担;

(2)主体呈现三方两层,也就是前面所说的,劳动力派遣是双重劳动关系所体现出来的,三方主题分别是派遣机构、要派机构和派遣劳工,双重劳动关系是指派遣机构和要派机构同时是派遣劳工的雇主,共同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3)派遣期限的有限性。《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四十条: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一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力的,劳动力派遣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从各国立法实践看,劳动力派遣所派遣的一般都是一些短期、临时性的工作。

四、完善立法工作

在我们期待劳动合同法出台的同时,劳动力派遣的立法工作也显得尤为突出。我国已经有部分地区对劳动力派遣在立法层次上予以规定,但是级别相对较低,专业性不够,使用范围不广,所以应尽快完善劳动力派遣关系的立法,妥善解决劳动力派遣关系的实务问题,对派遣机构、要派机构的义务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实际的保护。总之,我们期待中国的劳动力派遣关系健康繁荣的发展,从而更大程度上加快我国的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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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覃曼卿.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规范检视与规制路径再思考[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5(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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