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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

2018-04-22张子君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互联网时代

张子君

摘 要:就目前来看,我国针对众筹模式还未做出较为明确、针对性较强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监管制度,进而导致该模式在具体实施中经常要面临一系列风险,这不仅会给其模式优点的发挥带来诸多制约,甚至还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以此,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对于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应给予足够重视和深入分析。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众筹模式;法律风险

一、前言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带动下,互联网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中的关键组成部分,而在这一背景下,众筹模式也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青睐。众筹模式简单来讲,就是由项目发起人,通过互联网平台来将创业的相关项目信息公布出来,以此来吸引网友,促使其为该项目筹集资金,在我国已经有很多企业、机构开始运用这一模式来解决自身某项目的融资问题,但不得不承认的是,这种融资模式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风险

首先,合同诈骗风险。众筹融资是筹资着、投资者和众筹平台三方法律关系,其中投资者往往都处于比较弱势的一方,再加上我国法律在众筹融资上给予的监管不够明确,因此,不论是对公司还是对项目,投资者能够了解到的内容十分有限,若筹资者、筹资平台恶意串通,欺骗投资者,那么很多投资者都极易陷入到合同诈骗的陷阱之中。

其次,资金池风险。在具体运作中,很多项目若要顺利流转,其融资往往都需要达到一定数额,所以通常情况下,众筹平台都会将现阶段已经筹集到的资金沉淀于资金池中,但针对资金池沉淀的大量资金,不论是对利息的计算还是风险承担,法律目前都未做出明确规定。

再者,退出机制风险。众筹融资平台作为投资者、筹资者的中介,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其虽然拥有便捷的途径,但是由于法律监管上存在一定缺失,所以投资者要想退出,其机制问题也是当前一个比较大的难题。

最后,投资者信息方面的法律风险。由于目前法律作出的规定不够明确,因而,众筹平台对于平台的管理也较为松懈,普通群众要想成为合格的投资者,只需要通过实名认证即可,众筹平台通常只会对相关信息做出形式审核,再加上相关规定。其平台虽然拥有保护客户隐私的义务,但是仍然有人会利用系统漏洞来盗取投资者信息,平台服务人员也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将客户信息故意泄露出去,这对投资者而言不论是资金还是其人身安全都会带来一定威胁。

三、筹资者面临的法律风险

首先,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面临的法律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作出的相关规定,若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份,必须要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书及其相关文件,并在通过审查之后才能够发行。现阶段,我国很多众筹平台虽然可以将人数控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但是在具体操作中,仍然有很多筹资者、众筹平台无视相关规定,进而触及相关法律底线。

其次,非法集资方面的风险。在具体实践中,众筹融资目前仍处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众筹平台在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众筹平台内的网站,或者是微信来将项目相关信息发布给投资人,经常会以一定期限承诺回报为诱饵,向网友等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表面上看,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条件。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其经常会将投资者解释成特定对象,这里所说的特定对象就是只有通过平台注册,通过审核后才可以进行投资,将相关实物回报解释为其投资者预购项目的产品,把承诺的股权回报解释为购买股票成为股东且人数控制在200人以下等。众筹融资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存在着极大的实质区别,但就目前来看,仍有很多平台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游走着,所以,为了给这一新型融资模式的顺利推行提供有力保障,进而将其优点充分发挥出来,必须要重视相关法律完善和出台及实施,通过科学监管来尽可能避免一系列法律风险的产生。

四、筹资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是非法经营的法律风险。根据我国《刑法》的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罪,具体来讲,就是指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进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或者是期货经纪和证券公司等一系列金融机构设立的情况。众筹融资平台不论对于哪种模式来讲,充当的都是交易中介角色,其中在具体交易中,股权众筹平台充当的角色是股票交易,其营利模式与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交易十分类似,因此,必须要对其营运模式做出科学合理规范,对其合法经营界限做出明确规定,以此来有效规避非法经营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风险。

二是非法集资或者是职务类犯罪的法律风险。在互联网融资模式具体运营中,众筹融资平台作为中介,在项目还未达到预期时间或者是金额时,通常情况下,资金都会留存于融资平台的账户中,逐渐形成资金池。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相关法律对此种情况还未作出明确规定,而一旦在监管上出现任何问题,或者实际控制平台的人员出现道德风险,那么具体控制其平台的负责人便会构成《刑法》的集资诈骗罪,或者是滥用职务,转移、侵吞他人财产等职务方面的一系列犯罪风险。因此,必须要加强监管,针对整个监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强立法建设,以此來实现对相关法律风险的有效规避。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能够将众筹模式的优势特点充分发挥出来,各企业、机构在运用这一模式之前,应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尤其是在我国相关条例还不明确的前提下,对该模式在具体实施中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做出综合、深入分析和准确把握,在此基础上,采取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尽可能的消除一系列法律风险,将其模式的优势充分突显出来,

参考文献:

[1]余世文.农村中小企业互联网众筹模式研究——以湖北京山蛋品经营公司为例[J].当代经济,2017(13):35-37.

[2]陈瑞璐.试析新三板如何引入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J].现代经济信息,2016(19):247+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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