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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学视角下的经济法效益价值

2018-04-22李霖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经济法

李霖

摘 要:经济法中的效益价值在以往的学说中都是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为目标。虽然也有学者提倡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关注社会效益,但对这方面的研究更多的是运用经济法的本质、目的和原则来进行阐述,将经济法的经济效益囊括在社会效益之中,使得经济法的效益价值产生了混淆。本文将从环境经济学的视角来阐述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分析在当前时代环境下,中国经济法的效益价值所会产生的新变化。

关键词:环境经济学;经济法;效益价值

从法律的发展历史来看,效益价值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还是一段不太长久的历史,但毋庸置疑的是,自法律经济学兴起以来,效益这一经济学中的原理开始进入法学家的视野,并成为了法律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

一、经济法效益价值概述

效益价值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律价值目标带来了冲击,但在经济法的价值研究之中,效益价值确实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基石。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传统的民商法因其侧重于私权保护,无法应对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出现的影响市场秩序和经济平稳的新行为,这种情况最终导致了市场失灵,经济法亦因此应运而生。因而,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的追求自其产生之始就是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达到经济效益的最优,实现“帕累托最优”。

在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讨论中,高桂林、杜晓成认为经济法所认为的效益价值,其实是社会效益。有的学者更将经济法效益价值中的经济效率归纳为是社会效益的一部分。但这种归纳中混淆了经济法的整体目标和效益价值。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是在社会整体性的环境下的,经济法所调整的范围和目的突出了其重整体而非局部、重宏观而非微观的特点,若将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同社会效益混淆,则没有突出经济法的特性,导致经济法的效益价值概念变得笼统,使其在实践中被束之高阁。

此外,对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研究,亦有学者侧重于对社会公平、经济民主;社会效益、经济公平;整体程序公平;经济自由……的研究之上,毋庸置疑的是,效益价值作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之一的观点在经济法学界中有很高的认同,只是学者们对于效益价值的阐述和理解有所不同的。

二、环境经济学与经济法效益价值的联系

在我国追求经济发展的历程中,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城镇化的加快和产业格局的变化,使得原本不太突出的一些环境问题逐渐变成公害,大量的环境公害不仅仅会产生高昂的环境维护成本,也会对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产生许多不良的影响,因而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倡导下和十九大中“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号召下,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的历史研究,环境经济学的理论研究又有了许多新进展。

环境经济学是在经济学范畴研究环境资源这种稀缺资源的配置,而环境和资源问题是源于人类和自然界的互相作用。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环境物品开始成为经济物品,而市场的失灵会导致一系列环境的问题,消费者的需求变化也会对环境产生一些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因环境资源自身的特殊性和稀缺性以及环境物品本身所具有的非使用价值,使人们在追求经济效率和经济利益的同时,会自然而然的希望规避高昂的环境成本。所以在环境经济学之中,希望藉由人们面对环境问题时的行为和反应以及市场所发出的这些强有力的信号,来影响人们在生产、消费时的各种决策,从利用市场机制的角度寻求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同时在政府运用调控的手段和市场激励手段的相结合下,弥补单单利用市场来解决环境问题所存在的局限性。

然而,在过去的经济学研究之中并未对环境资源和环境保护有足够的关注,虽然有许多学者高瞻远瞩的呼声,但在实际的经济发展之中并没有对环境保护问题予以足够重视,最终导致了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一同上升。于是许多国家开始反思环境问题,转而开始对环境经济学进行研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的水平持续上升,在许多经济领域取得了令人骄傲的成果,但在这些可喜成果的背后,我国的生态环境为经济发展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在意识到这一问题之后,我国开始寻求环境保护和生态发展并重的绿色经济发展模式,在政策领域和立法领域进行了诸多的尝试。因而环境经济学与经济法效益价值的联系是有其历史基础和政策依托的。

此外,因为经济法效益价值具有时代性和区域性的特征,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和不同的國家地区有不同的追求。纵观美国和中国的经济法相关法律的变化,不难发现,美国与经济法有关的法律从立法初期的倾向于国家调控市场经济的手段,主张以“国家之手”来调控市场经济秩序,倾向于维护市场竞争的自由,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美国开始意识到“国家之手”过于强大会阻碍市场竞争,使得市场经济萧条,因而又开始限制一部分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的手段。而在中国,与经济法有关的法律从立法初期就开始强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的不利影响。因而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在现在的中国环境下和世界形势之下,将会产生许多新的变化和新的内容,这正是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的。

三、环境经济学视角下的经济法效益价值的变化

经济法的效益价值追求的是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即从整个社会经济的全局出发,从长远发展趋势出发,从社会整体的经济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相互联系的角度出发,用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有效产出。而在环境经济学的视角下,经济法的效益价值所追求的应该是生态效益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结合。

在环境经济学的视角下,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对环境会造成一系列的影响,如将供给和需求应用于能源政策和土地利用上,利用配额——命令控制手段和税收——市场激励手段来进行能源的资源优化配置,将能够有效的合理分配能源,控制能源污染,达到市场平衡。同时,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主要受到价格、收入和消费者偏好的影响,而在消费者的偏好之中,不同的消费者对可回收、有机成分、高效节能产品的需求亦是不同的。

在经济法的效益价值之中的生态效益里,所谓的生态效益并不等同于环境效益。在以往对环境效益的追求之中,将环境效益等同于回收利用和再生产品的例子比比皆是,这类以偏概全的概念导致追求生态效益的成果甚微。而在当今的环境经济学研究下,生态效益既包含了对不可再生资源的管理,亦包含了对可再生资源的管理。

在经济法追求生态效益的价值目标之时,亦是需要考虑到我国整体经济环境的健康发展的。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提倡源于西方發达国家对治理环境污染所倡导的再回收、再利用,这是符合发达国家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西方发达国家因为工业化和市场经济起步较早,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为成熟,有较为完善的产业体系,科技水平与教育水平都比发展中国家比较高,因而在发达国家之中追求再回收和再利用是比较科学的,而在发展中国家里刻意追求再回收和再利用,反而会使得经济发展的水平停滞或倒退。究其原因,是在经济发展初期,工业技术和治理污染技术都不太成熟,对环境的污染是肯定会有的,若是强制性的要求所有的污染企业关停或整改,不但会丧失已取得的一部分经济优势,更会使整体经济和产业格局的衔接上出现较大的空缺。因而追求生态效益是在保障经济平稳发展的同时,不断加大对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的投入,使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受到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投入的拖累程度不断变小,进而在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因经济水平的发展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趋势将呈下降的形态,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实现经济法生态效益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要求

在经济法的立法环节之中,为了实现经济法的生态效益,需考虑因经济政策而对环境所产生的一系列影响,还需注意避免以命令、控制等手段来过度干预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在实现经济法的生态效益时,需多运用市场激励手段,运用市场力量来实现经济生态的健康发展。而不是采用以往在经济法中的有利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效益最大化固然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但经济法并不能仅仅以此为价值目标,在追求生态效益和经济生态的过程中,是必须要舍弃一部分的最大化效益的,这是为了可持续的长远发展。在制度、措施的安排之上,也应考虑到对实现生态效益的一部分措施,避免在具体的执法和司法环节之中,使相关规定被束之高阁。

当实务中出现经济法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相冲突的情况,应以生态效益为优先选择。此外,我国的诸多环境保护相关制度也需与时俱进,如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对于环评内容和环评范围应适度扩展,因为政府行为对环境质量也会产生影响,需要将立法和行政决策两种主要的政府行为也纳入环评的范围。

参考文献:

[1]孙月华.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取向分析[J].商业经济研究,2013年8期.

[2]彼得·伯克,格洛丽亚·赫尔方.环境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版.

[3]曹馨月.试论经济法的效益价值[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徐孟洲.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探讨[J].社会科学,2011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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