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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时效取得及其借鉴意义

2018-04-22杨景媛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借鉴意义诉讼时效功能

杨景媛

摘 要:时效制度是关于建立和稳定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制度。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其中,一定的事实状态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分为形成权的不行使和请求权的不行使,除斥针对形成权,而时效针对请求权。旨在实现私力之救济的私法上的请求权分为身份请求权和财产请求权,前者不适用时效制度,后者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消灭时效针对债权请求权,取得时效针对物权请求权,是指只有物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才能使占有人公然长期和平的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他人之物。这两种时效可以追溯至罗马法时期。我国《民法总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但诉讼时效对于财产在时效届满后的权利归属问题无法解决,因此需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关键词:取得时效;诉讼时效;功能;借鉴意义

一、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

时效取得制度在罗马法上的起源非常久远,确切无疑的关于时效取得的法律规范最早见于《十二铜表法》。根据其规定,时效取得制度规范当某人没有采用要式买卖的形式出卖要式物的情形。当出现这种情形时,买受人不成为所有人,但是时效取得制度允许其通过一定时间的占有之后成为所有权人,其中,不动产需要两年,而动产只需要一年。其时效,对于州县土地或异邦人,则不能适用。裁判官法时代,为弥补市民法的不足,创设了长期时效制度,凡当事人双方居住在同一地区,时效期间为十年,双方居住不同地区,则需要二十年的时间。

查士丁尼法对时效取得制度进行了调整,关于时效取得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是公元528年和公元531年颁布的一些敕令。规定动产时效期间为三年,不动产时效期间当事人居住同一地区为十年,不同地区为二十年。此外另设特别时效,如盗窃物、寺院财产、城邦的财产及赌金等,在经过三十年或更长的时效期间后,亦可取得所有权。

二、取得时效制度的功能

(一)促进财产流转,物尽其用,提高财产的利用率

取得时效就是为了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鼓励人们开发利用他人的闲置之物,从而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及社会经济流转的正常运行。此外,取得时效使得占有人经过一定的时间成为占有之物的所有权人,这就使其最大限度的做到物尽其用。

(二)确定财产归属

在罗马法中时效取得被用来解决物的非所有人转移所有权,但接受人相信其是所有人之物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如果严格的坚持只有所有人的转移才可以导致所有权的转移的规则,后来的人都不可能获得所有权,因为所有的转让都受到了一个“原初的缺陷”的影响。这样的情况毫无疑问将导致物的权属的不确定和不稳定的现象,也会阻碍物的流转。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依据占有来获得所有权,可以避免上面所说的问题的出现,也避免每一个物的买受者都要层层追溯,去考察在最初的流转中,是不是存在着从非所有人那里受让的问题。通过取得时效这一制度,可以在经过一定的时间之后,让物的占有者,对物的事实上的使用者,以及物的法律上的所有者一致起来。

(三)稳定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取得时效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追求法的确定性,若所有权人在很长时间不行使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要保护诚信的接受者,就不仅仅是一个个人利益问题,它也涉及整个交易环境问题。当这种状态长期存在后,会逐渐建立与之相符的法律关系,推翻此种状态,会影响交易的安全与稳定。而取得时效可以确立财产归属,促进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取得时效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关于取得时效制度存在着赞同说和反对说。赞同说认为,如果设定了取得时效,就会确定财产的归属,大大减少纠纷。反对说认为,取得时效制度与我们的传统道德不相符,如认为不劳而获有法律依据等。我认为设立取得时效制度与传统道德并不冲突,通过时效取得获得所有权的一个前提是占有人善意的占有该财产。而且,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取得时效制。

德国民法典在物权编中设取得时效。因为取得时效是有关物权取得的规则,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在总则中规定不符合立法技术上提取公因式的要求。正是基于这个的理由,也有学者认为,消灭时效是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的,因而也仅应规定于债法中。我认为应于总则中统一规定时效制度,主要有以下理由:

(1)各种时效制度的性质是同一的。作为法律事实的取得时效、诉讼时效以及除斥期间,它们的性质是相同的。只是其构成条件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但因其属于同一性质的法律事实,在总则中统一规定完全可行。

(2)各种时效制度的功能是同一的。尽管诉讼时效制度设计的功能主要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取得时效的功能主要在于对权利归属的确认,并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但是二者在维护社会秩序这一根本功能上是一致的。因此,在总则中统一规定时效制度是有可行性的。

四、结束语

取得實效可以溯至罗马法时期,现行大陆法系国家大都确认了消灭与取得这两种时效。我国正值民法典制定时期,我认为应当将取得时效这一促进财产利用率,维护社会秩序的制度规定其中。当然,我们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与之参考借鉴他国经验,建立一种与善意取得制度、先占制度相协调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民事流转目的取得时效制度。

参考文献:

[1]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周楠.罗马法原论[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0.

[3]王利明.建立取得时效的必要性探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2).

[4]郭明瑞.关于民法总则中时效制度立法的思考[J].法学论坛,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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