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驱动下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路径及对策研究
2018-04-20梁展澎陈颖
梁展澎 陈颖
摘要:学分制改革必然导致高校收费活动的变革,创新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从教育成本核算、成本分担机制、学费标准的计算、过渡阶段的实施等环节融入创新元素,稳步推进学分制收费,并且从开发学分制收费平台,完善学生奖、助、贷、补等资助制度,拓宽学生服务范围及创新服务渠道等措施出发进一步保障学分制收费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创新驱动;学分制收费;对策研究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推进和完善学分制。但在推行过程中,学分制遇到了资源配置不合理、跨学科融合不顺利、政策制度配套不完善等问题(侯爱荣,2014)。国内学者纷纷在课程设置、学生工作、学科建设、资源分配等学分制问题上展开了有益的研究,但作为学分制改革财力保障的收费工作往往容易被忽视。学分制收费是高校学分制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与高等学校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业发展密切相关。教育经济学认为教育没有实现免费的条件下,教育过程中存在的不同主体,围绕教育服务产品发生着类似任何经济领域中的交换关系,当学分代替学年成为教育服务产品的测量单位后,高校必然按学分收费(王丽萍,张泽明,2005)。
但学分制收费作为新生事物,在实施过程中必然遇到各种难题和阻力,包括收费标准未能反映真实教育成本、学分制收费标准难以核定、学费清算模式难以确定、学分制收费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收费信息系统功能落后等问题,这些都亟待解决。学分制改革是顺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以创新人才培养为核心,促进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创新。学分制的实施必然促使高校收费形式的变革,要求以创新为突破点,科学核算教育培养成本,改变原有收费模式,创新收费理念,变革收费手段,加强服务意识及延伸服务内容,要求制度创新,以匹配完全学分制为最终目标,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前瞻性、科学合理的学分制收费管理模式。
一、渐进式开展并稳步推进学分制收费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规定高校学费标准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生均培养成本的25%和社会及学生家长承受能力因地、因校(或专业)确定,意见中充分体现高校教育成本是政府部门确定学费标准的重要依据。但目前各高校没有执行成本核算制度,测算教育成本按照《高等院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该办法计算简单,可操作性强,但是无法按照专业、课程等名目分类核算,成本划分不明细,为学分制收费带来极大的障碍。经过多年研究,作业成本法证明能够更好地核算高校教育成本。杜荣江、冯祥兰(2014)等人认为间接费用在高校教育成本中占据较高的比例,且成本动因复杂,但各个高校学生在培养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且可形成稳定的、职能明显的多个作业,符合作业成本法的理论特征,为高校引入该方法提供现实意义。李霞、冯景雯(2012)从最近几年高校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改革历程出发阐述高校从收付实现制到资产折旧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演变过程,强调作业成本法引入高校的理论基础。学分制改革的本质是自由、个性、开放,所对应的收费单位细到学分,每个专业资源耗用不同,学分总量也不同,如何按专业、学生类别、学院等分类条件计量成本是关键,现有传统的成本框算法無法满足其学分制要求,作业成本法刚好弥补其不足。
教育成本核算是定价基础,对于如何确定学费标准涉及成本分担机制。美国教育经济学家布鲁斯·约翰斯通提出了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其著作《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英国、联邦德国、法国、瑞典和美国的学生资助》一书中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阐述了分担各方的责任。我国个人承担比例是不高于25%,但欧美等国个人承担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这无疑为经济困难的学生造成入学、就读等受教育机会不公平的问题。对于教育成本分担及在成本基础上确定多大的比例作为学费标准才合适,应该参考欧美教育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逐步验证其可行性。
我国教育成本核算及成本分担机制一直在理论探索中,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如何把理论迁移到实务并大范围落实是未来各方努力的方向与目标。但目前实施条件尚未成熟、时间紧迫的背景下,如何开展学分制收费是各高校迫切解决的现实问题。以广东某高校为例,在学分制改革背景下,学校充分调研了上海、浙江等地的学分制高校,听取了对方成功的经验及遇到的问题,并以本校情况为实际,逐步推进学分制收费,为学分制管理打下坚实基础。首先该省依然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高等院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从省内选择具有专业类别代表性的高等院校进行成本核算,确定专业大类下本科生的人均培养成本,并按25%确定该专业大类学年学费标准,学校严格遵循文件中“学生按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并根据公式专业学费其中学分学费=学分收费标准*完成培养计划所需总学分。学校从简单操作的角度出发以120元每学分计算出专业学费标准,不同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不一样,体现了专业成本差异性。
我国大部分省市的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学分制收费管理指导性办法时都把学费分为专业学费与学分学费,与国外完全学分收费还是存在差别,专业学费类似国外高校收取学生的注册费,我国不允许收取“注册费”,因此我国学分制收费存在特殊性,不能完全模仿国外大学。现在这种模式是不完全学分制收费,暂时是过渡阶段,未来需要进一步实行完全学分制收费,需要采用作业成本法等其他能更精确计算成本明细项目的核算方法。
二、保障措施
(一)“互联网+”提供技术支持,推动学分制收费平台的设计与实现
学分制收费是以灵活、多次、小额为特点的收费模式,目前高校学年制收费管理系统普遍适应不了该模式场景。学分制的实施首要工作之一是重构现有管理软件。在没有实行完全学分制收费的背景下,学年制收费系统处于进退两难的局面。因为针对专业学费这部分系统功能可以应付,但学分学费的功能需求无法满足。同时学分制收费要求教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在信息交互与协同联动的性能上要求更高。在“两创”政策驱动下,“互联网+”为高校系统架构重构及开发提供巨大的实现价值。
高校可以根据系统现状、学校财力及未来发展计划等因素考虑选择以下两种模式:第一是把学分制作为整体研究对象,重新设计开发符合学分制流程的教务管理系统及收费系统,开发成本高且周期长,但总体业务流程顺畅,系统稳定,数据准确;第二是采取折中办法,在教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系统数据库之间部署数据共享中心,通过Oracle ODI等数据中间件获取异构数据库数据并储存在数据共享中心,从而解决数据孤岛问题,安全性与稳定性欠佳但成本低、周期短。当然高校也可以采取同步进行策略,以开发周期短的折衷办法为先行措施,同时争取时间调研、设计与开发一体化的学分制管理平台。
(二)完善辅助性资助方式,最大限度保障学生利益
1.改革奖学金制度,设立贫困生奖学金
奖学金主要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但贫困生大部分来自经济、教育落后地区,文化基础差,相对城镇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机会较少或付出的努力更多。因此以“奖优”为目的的奖学金不适宜作为“谋求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主要资助措施。学校可以以“助贫”为原则对奖学金制度进行改革,设立贫困生专项奖学金、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同时适当提高贫困生获奖比例。
2.提高助学金在资助体系中的地位
助学金主要是通过向贫困生无偿发放“赠与”资金从而使他们能够有经济能力完成大学学业。因此,相对奖学金与贷款而言,对于贫困生来说助学金更为重要,更为直接地补贴生活费,不需要未来偿还或付出劳动。但是普遍资助的助学金当然也是不公平的,助学金的发放必须严格控制,特别是对贫困生的认定上严格把关。
3.开展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不仅为大学生提供锻炼的机会,还能增强自立意识和劳动观念,摆脱依赖性。学校可以为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外兼职岗位,学生根据自己的能力、兴趣选择合适的岗位。学校在勤工助学体系建设上充分考虑自身资源优势和学生专业知识优势,把技术转让、人才培养、就业、技能提升等方面与助学结合,面向校内外提供软件服务、翻译、计算机维修、导游等有偿服务,学生既可以锻炼能力也能增加收入。
(三)创新学生学分制服务渠道,提高服务水平
1.信息公开服務创新
学分制收费下学生选课后对缴费标准没有概念,不知道自己已经选了多少个学分,而且每学期学费都不一样,学生这种困惑学校应该主动为学生提供便利的查询服务,辅助学生了解自己的选课缴费情况。例如学校可以设计开发一套收费查询系统,帮助学生、家长、辅导员、学院领导及时了解学生缴费情况,也可以通过校内邮箱、微信、短信等方式告知学生本人的缴费明细。与此同时,高校应该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告栏、公示墙和校园网等开放方式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接受学生和家长、社会的监督。
2.微服务:个性定制
高校既然执行学分制收费,业界也认为这种体制下的学生越来越像消费者,学校作为产品供应商应该提供优质、贴心的服务。因此学校应该凭借大数据时代来临的机会,以学生收费数据为中心,向学生处、教务处、网络中心、饭堂等校内部门辐射,跨部门采集数据,同时关联学生社交网络,形成复杂交互的数据仓库,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分析学生行为,发现潜在行为模式,形成具有参考价值的知识系统。例如通过分析欠费学生的行为规律,分析其消费数据,预期判别新进学生是潜在贫困生的概率,为其提供配套的资助计划。
参考文献:
[1]侯爱荣.完全学分制与应用型人才培养[J].江苏高教,2014(6):90-92.
[2]王丽萍,张泽明.论高校学分制收费制度创新[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2):80-83,88.
[3]杜荣江,马祥兰.基于作业成本法的高校教育成本核算探究[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6(4):74-77.
[4]李霞,冯景雯.试论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可行性和内容[J].经济问题探索,2012(6):126-130.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