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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之完善

2018-04-19何嘉懿

法制与社会 2018年7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行政监管 食品安全法

作者简介:何嘉懿,大连财经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13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网络订餐已经成为人们忙碌生活的重要消费方式。人们通过网络可以品尝到各地美食,极大地满足了自身的饮食需求,但随之而来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而现行法律规定无法为消费者构建畅通的维权渠道,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因此,建立食品安全销售监管体系网络,确保网络订餐食品的安全是非常必要的。

一、我国现阶段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措施

(一)我国现阶段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我国食品在流通上存在的问题,在网络订餐中更显而易见,而且影响更大、更突出。例如,无证经营的食品店、小餐馆将更多落户于第三平台。而且,由于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到店面订购,不能直接联系店面,更不会去验证店面的标识信息。在调研中,会关注网上中国食品卫生的消费者只有48.9%,还不到一半。只有20.85%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的卫生许可证由在线餐馆持有。由此可得知,网络订餐平台转变为实体经营模式,就会陷入实体店经营的黑色漩涡,比如一些无证经营、假证经营。基于这些原因,对网上订餐平台的监管往往更加举步维艰。

(二)我国目前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采取的措施

《食品安全法》在原有的规范下,对网上预约平台的主体责任做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更是明确规定了第三方网络平台食品安全问题及其违法违规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在向消费者销售劣质产品的情况下,若想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只需让服务第三方平台向销售者提供真实的信息即可。这一规定类似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安全避风港”原则。这就导致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责任在实际上较轻,还可能出现商家的审查达不到标准的情况。2015年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对于此类问题有了新的突破,不仅规范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还规范了互联网上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责任。根据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网上食品经营者要想取得经营资格,应当在网上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处采取实名登记的方式,并对各个主体之间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要审查许可证,还要及时制止违法销售商户,积极举报,使其停止继续服务。

为了更好的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实施,2016年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其宗旨在于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该政策的颁布在一定的程度上强化了平台及网络经营者的义务,细化了严重的违法行为、强化了法律责任。

二、我国网络订餐食品监管出现困境的原因

(一)中国网络订餐食品监管体系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只有《食品安全法》对网络订餐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第109条规定,中国的食品监管机构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该机构设置是为了改善综合监管机构以前缺乏的划分规定。然而,修订的法律也存在不完善之处。例如,法律所称的“质量监督部门”是模棱两可的,不对具体部门分配责任。此外,监管体制中还存在逃避责任,权责不清的情况,部分管理的弊端还没有完全消除。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多部单行的有关食品的法律和近百个配套规章和相关的食品卫生标准为主干,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为补充而构成,但因立法分散,各个法律之间相对独立,缺乏系统衔接性和完整性,使得执法过程中的执法交叉和执法漏洞问题时常发生。

其次,不明确的责任容易导致监管盲点。根据现行法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网络视频安全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统筹规划,但是,目前还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承担何种职责做出具体的规定。而且,《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各部门都没有相应的执行规则,还处于分散管理的状态,导致了各部门相互推脱,将无证禁令作为监管盲点。

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我国的横向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例如,在网上预约平台的管理中,各部门根据自己部门的法律法规,判断网络订餐平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属于自己的监管领域,认为网络订餐平台的审查审核并非是其自身管理的范围。所以,产生问题的部分原因是各部门之间的管理分散,部门执法的划分不够。

最后,中国的垂直监管体系也存在问题。首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较少,各地在互聯网上处理食品安全监管的方式各不相同。其次,各地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与执法速度不尽相同。《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颁布施行,但到11月份,地方相应的操作规范还未出台,也没有相应的规定。中国食品监管体系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部门执法效率问题。首先,存在各部门间推卸责任的现象,权责不一;其次,各地执法不力,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尽快落实;最后,食品监管当局的执法处罚主要包括对商户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对遭受损失的消费者提供的救济措施不足,其现有的救济措施只保护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中的受害消费者,而缺乏对其他消费者的保护。

(二)网络订餐平台监管的不足

网络订餐平台中出现了“萝卜快了不洗泥”的现象:很多网络平台为了快速占领市场份额,降低入驻网站条件,许多网络订餐平台对商户经营资质的审核常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需要查看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这种虚无又缺乏监督的审核机制致使食品安全防线崩溃。《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中国出现了首例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立案调查的案例。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对“饿了么”、“美团外卖”、“大众点评”、“口碑外卖”等4家网络订餐交易平台展开立案调查,发现网络宣传照片与实物相去甚远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若不及时建立网络订餐平台严格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问题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危及到大众的基本生活安全。

(三)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

一般来讲,经营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关于物品交易的信息,政府监管部门作为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有效来源之一,应该增加对网络订餐的检查的次数,以及改进检查的方法,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

“宽进”未必“严审”。“互联网+餐饮”具有虚拟性。政府为了顺应“互联网+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网络订餐入驻商户实行放宽政策,但是后续的严格审查工作并没有落实,最终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日趋严重。

(四)消费者缺乏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及监督的意识

消费者对网络食品安全管理的参与是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由于在“互联网+餐饮”的行业创新过程,绝大部分网络订餐平台的入驻商户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时常陷入低价竞争,毛利率越来越低,驱使入驻商户往往通过降低成本的方式来保证自己的利益,这就导致了网络订餐中食品的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如果这种模式不作创新,当餐饮业整体发展面临利润微薄的情况时,以次充好的现象就会变得更加普遍。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留言、打电话等方式告知相关监管部门商家存在的不足,并对监管部门是否有效管理起到监督作用。但是大多数消费者被商家的“伎俩”蒙蔽了双眼。各种折扣、优惠使得消费者并没有过多地思考食品安全的问题。即使出现了问题,很多消费者也不懂得采取相关措施维护自身的权益,法律意识低。

三、我国网络订餐监管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横向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

中国应建立横向的法律体系和监督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各项法规之间的联系,加强各有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例如,杭州市建立的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 “美团”和“饿了吗”等外卖网站进行改造和处罚。其他地方政府也可以借鉴杭州模式,结合地域特点,建立类似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政府机构。

(二)建立垂直监管体系

建立垂直的监管体系,形成中央与地方相互连接的监管体系。一方面,各级政府要与中央保持密切联系,建立全国主体数据库,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户入驻网络平台的身份信息存储,方便查询管理。另一方面,各级政府也要积极落实中央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政策,完善地方性法规,提高新法实施效率。

(三)国家主管部门加强对订餐平台和商户的监管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应该监管网络平台和入驻商店。目前,在线业务监管完全依赖于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行业自律。因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监督整治。

(四)社会群体组织积极参与

舆论媒介、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群体应积极参与到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监督中。应及时发布真实的消息让消费者第一时间清晰准确地了解真实情况。同时,也从侧面监督着网络订餐平台及网络经营者,让他们不能有机可乘。

(五)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及法律意识

我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但是有很多人还是不清楚这些法律的存在,或者在网络订餐中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不知道该如何运用相关法律进行有效维权。立法机关和执法主体除了与时俱进推出新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应注重民众的普法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化被动为主动,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作用。

四、结语

在线餐饮在“互联网+美食”模式下,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臺为食品安全带来的巨大挑战。目前网络食品安全秩序存在着主要隐患:政府审批“有所扩大”,但后续政府行为可能没有相关的严格审查机制;网络订购的“烧钱”模式不具创新性,餐饮业毛利继续被摊薄,利润不足,无法提高食品质量;网络外卖平台出现“萝卜不洗泥”现象。 “互联网+监管”可能促进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升级。网上点餐的食品安全需要社会齐心协力,形成由政府,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等合作共同组成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徐艳萍.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6(7).

[2]乔屹华.责任伦理视角下的食品安全.现代食品.2016(21).

[3]疏爽.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政府规制研究.山西农经.2017(18).

[4]钟晓玲.网络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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