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视阈下习近平司法公正思想研究
2018-04-19闫磊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 公平正义 习近平 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闫磊,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06
一、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概述
马克思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带领人们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虽然他没有对公平正义进行过明确的论述,但他在批判资本主义和论述唯物史观的过程中,阐述了自己对公平正义的深刻见解,形成了自己的公平正义观。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资本主义公平正义的批判
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站在无产阶级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之上,对资本主义的公平正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一方面,马克思承认资本主义的公平正义观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局限性给予了批判。他认为资本主义的公平正义只是形式上的,具有一定的虚伪性与欺骗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所谓的公平正义只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及利益服务的。资产阶级打着自由、平等的旗帜对无产阶级进行无情压榨、剥削,不仅不会促进人类的普遍解放,反而会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使社会矛盾更加突出。
(二)真正的公平正义建立在现实经济基础之上,具有相对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历史唯物的角度出发对公平正义进行了深刻剖析,他们明确指出公平正义不是绝对的,而是建立在现实经济基础之上,具有一定的相对性。首先,公平正义的实现要依靠现实的生产力基础,没有生产力的发展作为基础,就不可能实现公平正义。恩格斯指出,“公平正义始终都是现实的经济基础的一种反应,离开现实的经济基础去谈论社会的公平正义是虚幻的。”其次,公平正义观是不断变化的,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不断向前进的。因为社会生产力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公平正义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它会随着生产力的变化发生或快或慢的变化。公平正义不可能是绝对不变的真理,它是作为一种相对的概念形式存在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里拥有不同的内涵。资产阶级所说的公平、平等、正义是在法律面前才能实现的,实质上还是不平等,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压迫、奴役,而这也正是产生不公正的根源。最后,实现公平正义要依靠现实的物质力量。不同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决定着公平正义在每一历史阶段的变化发展,人们要实现公平正义、摆脱现实的不公也只能依靠现实的物质力量。
(三)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要经历多个阶段,具有阶段性
马克思指出,真正的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经历多个阶段,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而每一阶段都是对公平正义的深化。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揭露资产阶级伪公平正义的过程中阐述了无产阶级的公平正义观。在他们看来,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要消灭私有制和资产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目标是消灭私有制和资产阶级,让广大无产阶级能够摆脱压迫和剥削,从而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享受自由平等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实行“各尽其职,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根据人们所付出的劳动,给与相应的回报,实现初级阶段的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境界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为了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此时可实行“各尽其能,按需分配”的分配方式,这才是人类追求的真正的、最高的公平正义。无论是消灭私有制和资产阶级,还是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都是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重要内容,是其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不同要求。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类公平正义的最高价值,要实现这一价值必须要消灭私有制,消灭资产阶级,并且拥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马克思认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既不能脱离客观现实条件,也不可妄图一蹴而就。
二、习近平司法公正思想概述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会议上强调司法的公平正义问题。他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谋划民族复兴这盘“大棋局”中,习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坚定落实“公平正义”。习总书记关于司法公正的论述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司法是对法的遵行和执行,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旦做不到司法公正,必然会对国家和社会产生极其重大的消极影响。我们党非常重视人民的利益,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我国的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坚守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底线,切实履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要最大限度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不能为一己私利而不顾人民欲求。反思前些年在各类司法案件中,还存在很多不公正的现象,办关系案、金钱案等,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我们应当注意,任何一位國家工作人员都必须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让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自人类社会产生国家起,就有专门执掌司法事务的官员解决社会争端。那个时候的官员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以说有关司法机关的功能在几百年前的古代就已显现出来。其次,司法在解决社会争端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和终极性,尤其当前社会各类矛盾突出使得司法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地位得到空前的巩固。如果司法不公,整个社会将处在普遍怀疑之中,社会公正就难以实现。习总书记说过,“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因此,我们必须要坚守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使司法不公毫无立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