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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萨利克法典》

2018-04-19雷挺

参花(上) 2018年4期
关键词:欧洲

摘要:本文试就《萨利克法典》制订的时代背景、内容体例、对后来的影响诸方面铺陈论述,以期从全方位的视角得出对该法典符合今人法律思维方式的评价与判断。

关键词:《萨利克法典》 欧洲 法制嬗变

一、一部记录习惯的法律

日耳曼民族初入西、南欧洲,处处自外于原据此地的罗马人,同时也以征服者自冕。由此,在立法上趋向于用自身传承而来的习惯法代替罗马发达的制度型法律。此举一方面可以彰显日耳曼人在社会中的卓越地位,另一方面,恐怕也是落后的“马尔克”公社模式还无法落实先进的民事法律理念所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

所谓“每一次野蛮代替文明,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制的倒退”。《萨利克法典》将大量的游牧民族习惯不加甄别地推行于原本商业文明发达的罗马帝国统治区域,这样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上述地区的社会生活与社会结构发生了非进步性的改变,有些改变甚至是反法制的。譬如该法典在裁判程序上大量使用所谓“神明裁判”的方式取得判决,在盗窃、伤害、离婚等类案件中关于是非曲直的事实认定,如无直接证据可供采信则采用“火决”“水决”的方法作为依据,从而裁定罪与非罪、故意与过失、善意与恶意等重要事项。此一简易做法不仅使得法律的严谨性、说理性灭失;更关键的是把人们从在罗马时代已经养成的对待法律的敬意与服从的观念扫荡殆尽。法律不再是公正的代名词,而变成了一种随机的、非理性的概率事件。更有甚者,在当时的欧洲出现了以操纵“神明裁判”的结果牟取暴利的所谓“判决工匠”,加工制造裁判机械并安装机关以左右被裁判者的生杀予夺之权。此一点看似破坏的是民间社会的正义标准与价值判断体系,而实际上是民众对社会公器不再予以认可观念的温床和愚昧思想逐渐做大做强的滥觞。这也为欧洲随后的中世纪法制大崩塌作了铺垫和预演。

日耳曼人在欧洲长期沿用“马尔克”公社式的社会组织,按早期社會主义理论创造者的解释即为氏族公社向私有制社会过渡的一种形态。在此种形态中,一切社会资料都以最具体的方式呈现出来而不加任何抽象的归纳。在成文法中的表现即为列出式和举例式条文的大量使用,而此种列出又受制于自身相对落后的文明发展阶段。

二、司法强制力的强化

《萨利克法典》虽然没有摆脱同一时期东方法系中程序与实体不分的窠臼,但在加强司法者强行法地位这一点上还是有所突破和进展。

相比较之前的罗马法而言,日耳曼法摒弃了“当事人自由主义”这一司法规则,进而把司法机关强化为国家暴力机关,此一做法对后世可谓影响深远。从罗马共和国到罗马帝国,法院更多的时候只是充当居间者的角色,诚然,这与当时的民事法律发达不无关系。然而到了克洛维王朝时代(公元5—6世纪)——《萨利克法典》创制时期,民法被以大量的习惯法代替,法院也由居间者逐渐变成了纠问者。在对待案件当事人与证人的态度上,《萨利克法典》是不加以区别的,所有案件的当事人与证人都必须到庭参加审理,如果拒绝到庭,法院有权强制押解,并且,拒绝到庭者有可能还要接受身体和经济上的惩处。虽然此种做法并非日耳曼人的独创,但强制解到制度广泛应用于所有案件,这还是历史上的首次。

此外,罚金制的大量使用也是法院强制执行力威权化的重要标志。在《萨利克法典》的时代,罚金已经由辅助刑罚变成了最主要的刑罚手段,不仅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罚金,很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也面临着被判处罚金的风险。比如契约的违约方不光要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还必须向国家缴纳罚款,由法院代收。同时,在刑种使用上,罚金和其他刑罚可以互相变通,徒刑一年相当于罚金200银币,以此类推,直至部分死刑亦可以罚金赎之。法院在执行罚金刑的过程中,甚至可以动用军队来强制执行。这一做法无论在其之前的罗马时代还是更久远的希腊时代都是从未有过的。

三、封建制法律特色的显现

“我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是对欧洲封建制度最准确而浓缩的概括。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中记录的早期日耳曼社会即已经显现了这一特点。当时的日耳曼军队以部落为最初级的组织单位,当对外发动战事时,部落联盟首长只负责调动各部落的最高军事首长而无权指挥战士,每一位日耳曼战士只听命于自己的上一级长官。在《萨利克法典》中,这种做法被广泛应用于军事之外的其他社会领域。如在土地占有制度上,农民只能从公社中取得土地所有权并且不得随意买卖,赠予(或赐予)土地必须由出让人将标的物交付公社,再由公社交付目标人,即便是国王的敕令,也必须由国王发布给公爵一类的贵族,再由贵族以自己的名义向下进行传达。

被历史学界所津津乐道的由腓力六世和爱德华三世的继承权纠纷进而引发的“英法百年战争”,其实质就是土地继承权在《萨利克法典》中对男女继承人的区别规定所导致的。妇女在其出嫁后,作为家庭中男性成员的附庸地位并未发生改变,而改变的是被附庸者换作他人,所以不同的被附庸者自然不能决定其前任的财产权的归属。

参考文献:

[1]凯撒.高卢战记[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作者简介:雷挺,男,大专,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学)(责任编辑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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