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2018-04-18王梦遥
王梦遥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新情况,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双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法院将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签字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共3条,具体内容如下: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现司法解释为准
《解释》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后,最高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记者从发布会现场了解到,《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说,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實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焦点1:《解释》旨在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2017年2月,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出台了相关补充规定,明确法院对夫妻一方所负的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对于此次最高法再次发布司法解释,相关负责人表示,是为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2003年,最高法起草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是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问题。结合当时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问题,最高法通过该解释第24条,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多位婚姻法领域的学者表示,当时24条的出现确实遏制了夫妻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人权益的现象。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情况发生巨大变化,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难度也随之加大,现实中出现了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情形,甚至出现了法院适用24条判令未举债一方配偶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案例。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法于2017年2月28日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表明法院对于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立场。
与此同时,最高法也注意到,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此,最高法在总结审判经验、反复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这一司法解释。《解释》旨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
焦点2:《解释》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查缺补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说,目前,民法典分则正在加紧制定过程中,包括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制问题作为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必然也是立法高度关注和着力解决的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解释》没有就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新的全面系统规定,而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原则精神,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和现行司法解释基础上,聚焦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本着密织法网、查缺补漏的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李明舜表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解决涉及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审判的改进,不可能通过一个司法解释毕其功于一役。
李明舜认为,新解释虽然解决了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对举证责任进行了相应分配,但是问题的彻底解决还需要通过立法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期待正在编纂中的婚姻家庭相关解释,能够在汲取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例,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以服务和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据最高法上述负责人介绍,《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即债权人的债权和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均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具名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通俗地说,就是既不能让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承担责任,也不能让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通过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等方式,取得二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专家解读1:诱骗、逼迫签字,不符合“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按照此次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双方合意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在实践中,怎样才算是达成了“双方合意”呢?
对这一问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告诉记者,这需要符合几方面的条件,包括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双方均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所谓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夏吟兰说,这意味着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行为诱骗、迫使他方签字或追认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同时,双方合意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即使双方合意也不能共同举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专家解读2: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利于各方权益保护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说,学界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主要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个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过于绝对,以“婚姻关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标准,只关注了债务产生的时间,而忽视了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目的和用途,也没有考虑夫妻是否有此合意;此外就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诉讼中,否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与债务无关。
而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则解决了举证责任的问题,即第3条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举证责任,做出了不同以往的解释。
薛宁兰就此解读道,此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其次,通过确立举证责任,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救济途径,即如果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法院应该支持债权人的主张。
(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