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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婚前同居:甜蜜or苦涩

2018-04-18胡洁人邓佳怡

检察风云 2018年6期
关键词:婚姻法伴侣法律

胡洁人 邓佳怡

婚前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可能的结婚为目标而实行共同生活的行为,是一种自愿发生的合法行为。作为一种新的家庭生活方式,婚前同居在近几十年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婚前同居正日趋潮流

八十年代之前,社会的闭塞和保守使得婚前同居之类的非婚同居行为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和不合法的。然而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婚前同居的态度从恐慌、陌生、好奇到如今逐渐成为一种可接受的生活方式。我国对婚前同居的接受度也随着婚姻观变化和社会包容性的加强而增大,婚前同居俨然已成为检测爱情和婚姻最合适的途径。

虽然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婚前同居在婚姻法中并没有被禁止,甚至新的司法解释对于非婚同居的当事人给予了更多的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在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前,司法实践都以1994年2月1日为界,之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之后出现的则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但在2001年12月2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五条第二款中,删去了原有的“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非法”二字,并且于2003年12月25日公布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又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我国司法紧贴现实,对婚前同居有所宽容。

但到目前为止,婚前同居仍然没有系统的、合适的法律法规予以同居双方相应的规范和保护措施。尽管婚前同居可以减轻婚姻所带来的压力;进一步了解对方的生活习惯,互相磨合;缓解经济困难和住房紧张等问题。然而在同居期间,试婚者的利益譬如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和债务问题等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律对于未经婚姻登记的同居不具有保护效力,这一空白使得婚前同居的风险增加。尤其对女性可能需要承担更大的成本。

重庆师范大学刘东刚曾提出过“同居成本论”,指出女性在社会文化成本、生理成本、经济成本、身体健康成本、心理成本五个方面普遍高于男性。那么如今的大学生是如何看待婚前同居的呢?他们对同居期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他们所具备的涉及同居期间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水平如何?

大学生婚前同居的特点

由于婚前同居逐渐被大学生群体所认可,为更好地了解該群体对婚前同居的态度,本文基于上海同济大学大一至硕士研究生学生的抽样调查,共发放问卷211份,有效回收问卷211份,有效率100%。其中,被访者中男生占了31.75%,女生68.25%,大一至大四学生的比例分别是26.54%,56.4%,8.53%和2.84%,硕士研究生比例为3.79%。其中有过恋爱经历的为76.78%,正处于恋爱状态中的占了55.56%,并且有一位学生已婚。在这些被调查的学生中,共有46.19%的学生赞成婚前同居,而反对者仅为8.57%,选择“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为45.24%。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大学生对婚前同居更具有包容性,婚前同居的观念较为普遍。

但是我们发现,大学生对婚前同居行为的接受度存在性别差异。男生对婚前同居的接受度大于女生。这主要因为男女生理结构不同以及男女两性对于同居的心理认知不同。女性在同居期间需要承受可能怀孕、生育或堕胎的风险,这对于女性的身体、心理都会造成极其重大的影响。男性则不存在这类问题。在我们的调查中,认为因可能意外怀孕而反对婚前同居的比例高达77.78%。

男女学生对于婚前同居的动机也很不同。女性往往将同居对象视为自己未来合法的伴侣,男性则较少地将同居对象作为预备结婚的人选,这一差异也造成了大学生在性别上对婚前同居态度的不同。我们发现大学生中,认为婚前同居有助于更进一步了解伴侣的生活喜好,有助于增进和培养感情的占了94.85%,而认为婚前同居可以试验婚姻,避免或减少婚后不必要的矛盾,例如被欺瞒有隐疾以及被形婚的占了79.38%。不少大学生表示通过婚前同居,可以学习和了解婚姻生活,体验家庭角色,积累家庭生活经验,在互相磨合的过程中培养双方的感情。大学生对婚前同居的高接受度也反映社会思想和家庭教育的开放。因此,在婚前同居期间,同济大学的学生认为影响婚前同居的因素主要包括感情的稳定性(84.29%)、双方生活习惯是否合拍(81.43%)、双方消费观念(60.95%)、双方的财务状况(57.62%)、双方的工作稳定性(52.86%)、父母的态度(40.48%)和房事满意度(42.86%)。其中,婚前同居作为检验男女双方是否适合成为夫妻的体验方式,性关系在其中也占据了很大比例。这不仅说明性关系对于婚姻的重要性,也表明性教育比以往得到更多的重视和普及,性关系对婚前同居的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大学生对婚前同居的风险认知不足、法律意识薄弱。虽然大学生对婚前同居的认可度比以往都有所提高,婚前同居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婚前同居本身并不受我国婚姻法保护,在婚前同居期间的权利利益容易受损,需要同居者自己警惕和保护自己。婚前同居并不能保障婚姻的成功,它愈发演变为一种新的家庭生活方式。在我们的调查中,大学生认为婚前同居可能带来的风险或权利侵害有:因习惯不和而感情破裂、怀孕、产生不良社会风评、与父母产生矛盾、经济利益受损譬如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配问题和债务问题、因对方的欺瞒而感染疾病、遭遇暴力等。但是,大学生对婚前同居期间如果碰到这类问题该如何维权和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的认知却薄弱得多。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学生都只是听说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却都不了解基本内容。法学教育的缺失对大学生,尤其是女大学生而言非常容易导致在婚前同居或日后的生活中受到权利的侵害而无法有效维权。特别由于同居关系不属于我国《婚姻法》调整的范围,这种社会关系主要依靠道德规范调整,因此非常有必要增强对同居期间权益保护的法律认知,让婚前同居成为通往婚姻成功的康庄大道,而不是在同居中受到伤害。

如何让婚前同居多一份甜蜜

由于大学生自身社会经验不足,心理尚不完全成熟,大学生需要对婚前同居有更充分和清醒的认识,要选择合适的同居时机和时长。因新鲜感和好奇心而盲目地选择同居是不理智不可取的行为。大学生还需要学习一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妥善处理同居中的矛盾。当矛盾双方无法调节时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家人朋友的帮助,借助法律武器是十分有必要的。

婚前同居基本拥有如下特点:第一,它不否认按法定程序结婚,它只是婚前恋爱阶段的同居;第二,不是以夫妻名义的长期的共同生活,双方是恋爱关系,经济上互相独立,且彼此不负有夫妻关系所要求的责任和义务,更不负有法律责任;第三,双方没有要求对方忠诚的权利,双方关系不稳定就有随时分手的可能。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把婚前同居定为法律禁止的行为之内,但也缺少相关的法律条文来保护婚前同居对象的利益。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和适用相关法律时,还是制定了一系列原则性和具体化的司法解释,以解决同居这种社会现象所带来的复杂的法律问题,如非婚生子女撫养和解除同居关系所涉及的债权债务问题等,但法律的缺失使得在现实同居矛盾中缺乏实际操作性,法院处理案件缺乏有效的依据。对于试婚同居的案件,许多法院都是拒而不理,或者直接判处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关于同居中出现的财产、试婚生子女、损害赔偿等纠纷一般都是参照民法中的一些零星条文或基本原则进行处理,并没有一个系统有效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调整。在此类案件处理中,法官的自由裁量度较高,易出现不公平现象,弱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然纵观国外立法,目前已有不少国家将试婚同居列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如在美国,许多城市制定了“同居伴侣关系法令”,对试婚同居者有条件地给予保护。英国的非婚同居伴侣可以订立同居合同,明确在关系终结时财产的归属,唯要注意合同的表述。德国颁布了《生活伴侣登记法》,为法院裁判异性伴侣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提供参考。埃塞俄比亚则是通过在民法法典保护非婚同居的国家。

因此,现存法律应考虑对婚前同居予以一定的条例规定,在对婚姻法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对此类现象的调查和研究,制定出更贴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则。譬如对大学生婚前同居中可能遭受的经济利益受损,被对方债务纠纷困扰,以及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配问题。双方在同居前应对可能产生的财产问题,包括同居期间的费用如何分配等,以双方的意向和约定为主,在明确权利义务的前提下进行同居有利于解决可能产生的纠纷。对于同居中的债务问题,若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用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若为一人产生的债务纠纷应由债务人自行解决。

此外,对于婚前同居可能带来的怀孕和子女抚养的风险,尽管我国《婚姻法》第 25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在实践中非婚子女往往容易受到歧视,得到不公平对待。因此,在婚前同居期间应该做好了解和准备,预防怀孕的风险,以免对女性自身有所伤害。在这方面,中国可以借鉴部分西方国家的行为,采取登记或契约的方式使得婚前同居具有法律效力从而获得一定的法律保护。登记或订立契约的条件应简于结婚要求,但需要明确,婚前同居关系不等于婚姻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要确立夫妻关系仍需要履行结婚登记的义务。

除了自身意识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社会舆论和家庭教育同样重要。随着社会的愈加宽容,家庭教育更加包容和开放,家长对婚前同居的理解度增加。家庭教育对孩子正确处理两性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作用;正确包容的社会文化对大学生理性看待婚前同居行为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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