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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会不会“过期”

2018-04-18糜乐

检察风云 2018年7期
关键词:亲子鉴定夫妇证据

糜乐

实践证明,人类的情感更多的不是基于血缘,而是后天的朝夕相处和相濡以沫。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其中一起为“生父母向养父母索要孩子案”。该案中,亲生父母起诉养父母索要自己的亲生孩子,官司以亲生父母的失利而告终。亲情有没有期限?这是个貌似很无厘头的问题。然而当您见证了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也许会在感叹亲情的脆弱之余,深深地思考人们应该如何让亲情保鲜。

亲生父母上门寻亲

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对于许多人而言,计划生育政策可能会在事实上改变着他们的人生和命运。

本文主人公崔珍兰就是个典型的例子。据自称是其生父母的邵安、陈娟称,1998年正月,陈娟发现意外怀孕,因此前双方已生育一个孩子,碍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担心被有关部门强迫引产,夫妻俩跑到宁夏躲避执法。临近生产时,邵安带着挺着大肚子的陈娟回到海安,把孩子生了下来。邵安夫妇称,孩子出生后的1998年9月16日,崔全找到邵安居住的临时住所,称自己住在海安县胡集街上,想把孩子抱回去押子,他们夫妇随时可以去看望孩子,等自己怀上孩子就把小孩还给邵安夫妇。

押子是我国一些地区的一个封建习俗,认为婚后久久不生育的夫妻,抱养一个别人的孩子就能尽快怀孕生下亲生骨肉。邵安表示,自己当时觉得崔全很真诚,就让其从自己手中将孩子抱走。但此后,夫妻俩找遍了胡集街上的每条巷道,都不见孩子的踪迹。他们此后一直在寻找孩子,直到孩子刚上高一的时候,才知道孩子在当地的某中学读书。崔全知情后,曾向邵安夫妇寄来崔珍兰的照片一张,三年后,当邵安夫妇向崔全提出建立亲戚往来关系,崔全并未同意。

以上是邵安夫妇的一面之词。后经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是,崔全、徐雅于1998年9月16日向邵安夫妇抱养一女孩,取名崔珍兰,目前在读大学。崔珍兰在某中学刚上高一时,邵安夫妇与崔珍兰相见。2013年3月3日,崔全向邵安夫妇邮寄崔珍兰照片一张。2016年7月5日,邵安夫妇与崔全联系,要求双方建立亲戚往来关系,遭到崔全的拒绝。

法律与伦理的碰撞

邵安夫妇见寻亲未成,就于2017年初向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邵安夫妇与崔珍兰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同时确认崔全、徐雅夫妇与崔珍兰收养关系不成立。该案经一审判决驳回邵安夫妇诉讼请求后,邵安夫妇不服,提起上诉。在一、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崔珍兰本人就是否通过亲子鉴定认亲进行了激烈辩论,上演了一场法律与伦理的碰撞。

这是一场时过境迁的寻亲诉讼。由于双方争议的基本事实发生在18年前,争议的焦点全部集中在了证据上。邵安夫妇在庭审中坚持认为当时孩子给崔全是押子,不是将孩子送予对方收养。毫无疑问,邵安夫妇要证明自己的主张,前提条件是要证明自己与崔珍兰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而要证明亲子关系,如果没有直接证据,则只能借助司法鉴定。

亲子鉴定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婚姻情况,也涉及孩子本身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会视具体情况征求孩子的意见。本案中,崔珍兰作为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人物,也向法院表明了自己的意见。崔珍兰称,自己自幼与崔全夫妻生活至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不同意改变目前的身份及亲属关系,不同意做亲子鉴定。鉴于孩子已经成年,且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故法院最终尊重孩子的意愿,未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在未做司法鉴定的情况下,能否认定邵安夫妇与崔珍兰的亲子关系呢?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一、二审法院审理期间,邵安夫妇向法院出示了崔珍兰出生后不久拍的照片,称可以看出崔珍兰与夫妇俩长得极为相像,并向法院提供了有关录音的文字整理材料,欲证明崔全曾公开承认崔珍兰系邵安夫妇所生。

邵安夫妇称,崔全本人也认可崔珍兰系从邵安夫妇处抱走,邵安夫妇在找到崔珍兰后,也经常在节假日向崔全送礼物,崔全还曾承诺崔珍兰高考结束后就让邵安夫妇与崔珍兰来往。邵安夫妇认为,从照片等证据分析,并结合双方的陈述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推定邵安夫妇与崔珍兰之间的亲子关系。

关于崔全与崔珍兰之间的收养关系,邵安夫妇认为收养关系无效。首先,邵安将女儿交给崔全带走时,陈娟并不知情,事后也不认可,故邵安夫妇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其次,在1998年9月抱走崔珍兰时,崔全才27周岁,其爱人徐雅也只有28周岁。按照当时适用的1991年《收养法》,崔全不符合该法中收养人需“年满35周岁”的规定,也不符合1998年《收养法》中收养人“年满30周岁”的规定。最后,崔全既未按照1991年《收养法》的规定与邵安夫妇订立书面协议,也未按照1998年《收养法》到民政部门登记,故崔全与崔珍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崔全、徐雅夫妇则在一、二审中自始至终坚持认为自己与崔珍兰之间存在收养关系,也事实上养育了崔珍兰这么多年,并不违反收养法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邵安夫妇的诉讼请求。

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崔全于1998年9月从邵安夫妇处抱养崔珍兰,发生在修改后的1998年《收养法》生效前。因《收养法》不具有溯及力,所以,对于崔全与崔珍兰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当适用1991年《收养法》的规定。虽然崔全与崔珍兰发生收养关系时,并未与邵安夫妇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但此是否影响收养关系的成立,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更何况崔全抚养崔珍兰到18岁,已成客观事实,而且崔珍兰本人也明确表示与邵安夫妇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不同意改变目前的身份及亲属关系,并愿意与崔全补办收养登记。因此,邵安夫妇要求确认与崔珍兰的亲子关系,因邵安夫妇未能提供崔珍兰的出生证明等必要证据,且崔珍兰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故而对于其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该院于2017年2月21日判决驳回邵安夫妇的诉讼请求。

该案上诉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邵安夫妇要求确认与崔珍兰存在亲子关系,并在诉讼中申请与崔珍兰进行亲子鉴定,但其在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与崔珍兰存有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且崔珍兰已年满18周岁,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推定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形,法院依法不能确认邵安夫妇与崔珍兰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2017年9月2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在子女不同意的情况下亲子关系鉴定是否必要?二是现有证据能否认定亲子关系?三是能否因为收养存在瑕疵而解除收养关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亲子鉴定在外界看来,似乎只是一场夫妻之间或亲生父母与非亲生父母之间的战争,但毫无疑问,孩子必然是双方争执的焦点。在当事人申请亲子鉴定的时候,人们往往会忽视孩子的感受。事实上,亲子鉴定虽然表面上看是涉及夫妻二人的事情,但受不同的鉴定结论影响最大的还是孩子,不利的结论可能会给孩子带来一辈子的负担。因此,在选择是否做亲子鉴定时应当视具体情况征求子女的意见。2017年10月起实施的《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一般而言,如果年满八周岁,父母要对孩子做亲子鉴定,就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本案崔珍兰已经成年,且明确表示不同意做鉴定,故法院尊重孩子的选择,放弃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获取关键证据是正确的。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纵观本案案情,邵安夫妇的一些推断和分析也许不无道理。然而,法院判案依据的是基于充分证据支撑的法律事实。即使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自己的陈述确为客观事实,但在欠缺足够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也不能成为法院据以定案裁判的依据。本案中,如果崔珍兰同意鉴定,且鉴定结论证实其与邵安夫妇的亲子关系,那么这一鉴定结论可能会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前文《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推定存在亲子关系适用的前提,必须是起诉方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事实上,这里的“必要证据”对证明力要求很高,邵安夫妇在审理中提供的照片及录音文字等证明力偏弱,显然不能成为推定存在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崔全夫妇虽然收养孩子时不符合收养的年龄条件,且未及时办理收养登记,但鉴于已经形成的近20年收养事实,以及崔珍兰本人继续与养父母共同生活的意愿,法院据此未予支持邵安夫妇要求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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