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彰:百善“信”为先
2018-04-18
诚信既是道德信条,也是法律精神;既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则。诚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提出“百善信为先”,不仅是要在全社会道德建设中把诚信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而且是要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借助和依靠法治的力量,把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作为重点;提出“百善信为先”,就是要提高诚信在所有行为规范中的地位,增强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诚信建设的力度。
当前,诚信的缺失,已经成为和谐社会关系、健康经济秩序和正常政治生活的凶恶杀手;已经成为影响官民关系、银企关系、医患关系等的毒瘤;已经成为全民日常生活缺乏放心感、安全感的主要原因。
有鉴于此,国家向来重视诚信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反复强调诚信;诚信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价值目标;国家推进诚信建设的力度更是空前。2014年,国家有关部门密集制定和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任务分工》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2016)》,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诚信问题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要包括: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信用服务市场不发达,服务体系不成熟,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机构公信力不足,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度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等。
解决失信问题,道德教育和依法惩治缺一不可。在这方面,“酒驾”治理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严禁酒后驾驶早有明文规定,但仅仅靠教育,效果不好。于是,新交规规定酒后驾驶扣证、拘留、罚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法律规定严厉,交警执法严格,这两个“严”,就让“驾车不喝酒”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准则。对失信问题的治理,从中可以找到有效的灵感和思路。只有让每一次失信付出沉重代价,诚信才有可能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为。为此,建议制定《诚信法》,并严格执行。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确定的目标是:“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場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目标时间所剩不多,但目标实现任务艰巨。全社会必须勠力同心,更大力度推进诚信建设各项工作。在此过程中,政府诚信和司法诚信是我国诚信建设的“牛鼻子”。如果政府失信、司法不公得不到根治,就不可能有普遍的社会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