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建筑师负责制 重塑行业影响力
2018-04-18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会长 文 兵
一、政府对建筑师的要求
(一)建筑师负责制浮出水面
“建筑设计行业是保障建筑品质和质量的关键”。
通过政策引导,提升建筑设计行业的话语权,积极重塑建设产业组织机制。“建筑师负责制”逐步浮出水面。
图1
(二)部分地方政府开始试点尝试
1.上海自贸区《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方案》
1)发挥建筑师在相关报批手续办理中的主导作用。
如建筑设计、规划报建、设计协调、设计审批、技术监督。(明确业主与设计单位间的委托关系)
2)试点由建筑师主导项目实施过程的主要工作。
(1)项目建筑设计;
(2)项目规划报建及其他相关设计审批审查;
(3)项目所有专业设计和咨询工作的总控协同;
(4)项目建设过程中,与设计质量与品质、设计效果实现有关的施工活动的管理;
如主导参与项目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招标技术文件、建筑材料选取等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
(5)项目建设过程中,对设计调整、变更内容的审核以及组织对设计调整变更内容实现的具体实施;
(6)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既定设计文件要求实施建设的技术监督,并签署现场工程指令,开展施工现场的驻场服务,在工程现场例会、关键节点验收、材料审核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7)项目竣工档案验收报送;
(8)项目的质保跟踪。
3)探索建立建筑师与项目总监转换的衔接机制。试点由建筑师委托工程监理实施驻场质量技术监督。
4)鼓励实行建筑师投保个人执业责任保险的制度。
2.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推行建筑师负责制的暂行意见》
1)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可以明确委托并授权符合条件的建筑师作为该项目的总负责人,负责统筹所有专业的设计工作,明确委托关系。
2)由建筑师负责不同设计单位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3)建筑师可以在项目报建审批中负责准备材料、给出建议以及向政府职能部门递交材料和图纸,进行沟通及修改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动工。经建筑师技术审批后,政府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职能。
4)建筑师可以要求监理单位协助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凡施行建筑师负责制的项目,设计单位应与工程监理单位组成联合体,由设计单位担负主要责任,共同完成监造工作。
5)建筑师及其设计企业负责代理技术审批,政府部门负责建设流程行政审批,建筑师对技术文件负责。
(三)对以上两个试点政策特点的解读
1)都在尝试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三个界面的责任。政府对建筑活动的审批主要包括合法性审批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由建筑设计企业审查。
2)都是以顾问咨询的方式开展工作。建筑师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的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中,从建筑设计到工程竣工全过程充分发挥咨询服务作用。
3)都强调了建筑师对监理的管控,建筑设计企业更多承担的是建筑质量管理责任。
二、推动建筑师负责制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问题:我国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将我国建筑师更多的职业实践和实施工程控制的业务范围实质上被限制在建筑设计环节,无法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实际有效的控制。
(二)自我身份定位问题
自我“建筑设计主持人”的身份定位,不利于建筑师负责制中对工程项目中全过程服务的定位原则。
(三)建筑师执业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二次深化设计各单位各自为政,相关责权难以界定。
建筑师无法参与施工招投标:在施工招投标过程中,由于缺少成文的规定,招投标过程中基本没有建筑师技术判断的话语权。
建筑师无法对施工进行有效的控制:施工过程的控制基本由代建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担,注册建筑师处在被动的施工服务状态,无法发挥技术控制的主导作用;二次分包与材料、设备选购等关键环节无建筑师技术控制话语权。
(四)招标模式问题
一刀切的招投标放弃了委托设计的全过程管理优势从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角度来讲,相比设计招投标,委托设计更有利于发挥建筑师在工程项目全过程中的管理优势。委托的优势在于建筑师与业主的深入沟通,比招投标中背对背的揣摩更加符合业主的要求。
(五)建筑师执业中的责权界定问题
1.双轨制前提下设计企业和建筑师个人之间的责权界定不明晰;
2.企业资质评定与注册建筑师制度的矛盾带来的责权问题。
(六)能力问题:当前注册建筑师的专业能力无法覆盖工程全过程
1.学校教育;
2.职业过程。
(七)权益保障问题
1.当前中国建筑设计行业设计收费问题
(1)设计取费普遍偏低。
国内大院及一线设计单位,收费相对较高,基本上能达到国家收费标准的80%左右;省级院的收费平均水平约为国内大院的70%左右,约为国家收费标准的50%~80%;一些地级院的设计收费标准仅达国家收费标准的20%~40%左右。
(2)设计费支付进度差、拖欠严重。
2.设计周期问题
早在2001年,建设主管部门出台了《全国统一民用建筑设计周期定额》,但此定额缺乏对甲乙双方有效的约定,更缺乏相关的机构对执行情况的监管。因此,在实际的执行中仍是在“市场需求”的强势压迫下的无奈妥协。
3.行业风险防范机制问题
缺少勘察设计行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建筑师负责制的合理性
(一)全程参与本来就是建筑师产生的原因
职业建筑师生来应对建造全过程管控。现代职业建筑师体制,起源于18世纪英国:为防止在近现代城市契约建造中出现的建筑生产与建筑商品交换中的腐败和各主体间的不信任、信息不对称,在原有的业主和承包商的二元建造体系中,一批专业人士,发起成立了“建筑师(Architect)”组织和职业服务,作为第三方代理业主实施对建造全过程的管控,以保证技术监督和公正诚信,保障业主的权益。
(二)全程参与也是国际建协的要求
1999年国际建筑师协会(UIA)北京第21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国际建筑师协会关于建筑实践中职业主义的推荐国际标准”。
图2 建筑生产主体的变迁(图中的实线表示合同关系,虚线表示非合同关系)
“建筑学实践(PracticeofArchitecture)包括提供城镇规划以及一栋或一群建筑的设计、建造、扩建、保护、重建或改建等方面的服务。这些专业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城市设计,提供前期研究、设计、模型、图纸、说明书及技术文件,对其他专业(咨询顾问工程师、城市规划师、景观建筑师和其他专业咨询顾问师等)编制的技术文件作应有的恰当协调以及提供建筑经济、合同管理、施工监督与项目管理等服务。”
图3
UIA国际建协关于建筑实践中职业主义的推荐国际标准认同书(2008第三版)中,将建筑师的单个项目的职业服务流程定义为八个阶段(设计阶段分为三个阶段,实际为六阶段):
1.设计前期——协助业主确定项目要求和设计条件,编制设计任务书;
2.方案设计——基于任务书和项目限制条件,研究法规、技术、成本、进度等因素,完成方案设计;
3.初步设计;
4.施工图文件;
5.招标、谈判与合同签订;
6.施工——解释设计意图,监督现场施工,明确设计意图,发布建筑师指令,签证向承包商付费;
7.交付阶段——检查,行政审查,交付业主;
8.施工后阶段——确保承包商的缺陷修复;
9.其他服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策划、城市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设计、照明设计、物理环境研究、历史文物修复等。
按照前期-设计准备-建筑设计-招投标-施工监造-后期的六个细分阶段。
(三)现状源于苏联计划经济的产物
我国目前的建筑师执业范围,是从20世纪50年代学习苏联模式开始的,当时的建筑项目主要是由政府统管统建,从投资到建设到使用都体现了较强的政府意识,建筑师只需要对建筑图纸负责即可。随着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推进,建筑的市场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尤其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各种类型的投资主体,已经打破了政府为主的市场局面。
图4
四、我们的态度
很容易有的态度——自信心不足;问题这么多,能干吗?
1.能力恐慌问题:设计企业一直比较“单纯”,对承担监理、项目管理的能力和准备不足。
2.责权利相匹配问题:条件不够,干不了。
(一)政府推动建筑师负责制是行业发展的重大机遇
关于建筑师负责制的五大认识:
我们行!代理业主责任,是职业建筑师的根本职能(我们不干会有人去干)。
在政府引导下的职能回归,是一次重要的机遇,扭转行业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和话语权。扩大我们的业务范围(国际化、全流程、责任=机会)。
设计企业应当积极争取,给予政府以信心,抓住机会。
设计行业要在改革中发声,争取相应的责权利。
设计企业要逐步补齐能力,倒逼内部改革,争取新发展。
(二)企业可以尝试的几种模式
设计总包、设计总包+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总包、项目全过程服务。
推进企业管理模式由从被动的设计人转为项目把控者进行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目前国内行业现状为以企业法人单位为主,建筑师依托法人的存在参与建筑设计过程,企业为建筑师提供了技术保障、管理体系和职业组织架构,同时承担了社会风险、法律责任等,为建筑师提供了创作发挥的平台。在推进建筑师负责制的过程中,企业法人需要继续承担平台的作用,逐步转变观念,突出建筑师的独立化,拓宽企业发展路径。
(三)企业层面的建议
1.转变企业观念:推进企业管理模式由从被动的设计人转为项目把控者进行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推进建筑师负责制的过程中,企业法人需要继续承担平台的作用,逐步转变观念,突出建筑师的独立化,拓宽企业发展路径。
2.在业务模式上向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模式过渡:拓宽企业的服务范围,设计单位通过调整组织构架和管理方式,建立以建筑师为首的设计、采购、施工的全过程项目管理模式。
3.设计单位要超前培养有专业背景的复合人才,补齐人才短板:除了出色的设计能力以外,还应具备全过程的技术管理能力,包括沟通协调、团队领导、采购招标、合同管理、造价控制、施工管理等多方面的能力和知识。
(四)需要争取的条件
1.明确建筑师的身份定位和业务范围,完善法律法规界定建筑师权责;
2.良性市场环境建设,科学合理设计收费标准和设计周期;
3.对应责任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防范行业风险;
4.完善行业协会职能;
5.改革教育体系;
6.完善职业教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