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死亡后钱如何取出
2018-04-17
陈女士的丈夫邱先生于2015年4月19日去世,其生前在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有股金21424元。邱先生的母亲健在,邱先生生前与陈女士共育有两个儿子。邱先生去世后,其母亲、配偶陈女士及两个儿子虽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皆无法更改该股金的户名。因此,2016年8月19日,陈女士作为原告到丰顺法院立案,邱先生的母亲及两个儿子作为被告,原被告商量好,一致同意此账户由原告陈女士继承。据此,法院出具了调解书,陈女士持该调解书办理了相关手续。
据了解,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死者生前办的是银行卡,而继承人又知道该卡的密码,可以直接持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或转存。银行将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银行对事后发生的存款繼承争执与纠纷不负责任。如果继承人遗失了被继承人的银行卡,或者不知道被继承人银行卡的密码,便无法直接从银行取出该笔遗产。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办理的是存折,继承人即使持有存折和密码,也无法持存折直接到银行取出遗产,因为继承人可能不止一人,银行不能确定取款人是唯一的继承人,如果某一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把存款取出,就会产生纠纷。所以,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存款作为遗产,银行不能擅自把它支取给任一继承人。继承人要取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有的存款,就必须向银行出具自己对被继承人财产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这份证明,有两条路径可获得:第一条路径是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第二条路径是通过起诉获得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可以继承权纠纷为由,由任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到法院起诉其他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继承人之间互为原被告,由法院确定遗产的归属。这也就意味着,即便各继承人之间没有任何纠纷,也要确定原、被告,只有这样“诉”才能提起。继承基金、股票、股金亦是如此。
(《文萃报》总第27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