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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综合减灾立法 提高灾害应急能力

2018-04-17林鸿潮张璇

紫光阁 2018年3期
关键词:救灾防灾减灾

林鸿潮 张璇

近年来,我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取得重大成就,国家综合减灾能力明显提升。但也应当看到,我国面临的自然灾害形势仍然复杂严峻,灾害应急体制机制有待完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缺乏综合性法律的保障。

现行减灾法规体系尚不完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气象、地质和地震灾害防御能力”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2 0 1 6 年1 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出台,《意见》要求强化防灾减灾救灾法治保障,加强综合立法研究,“加快形成以专项防灾减灾法律法规为骨干、相关应急预案和技术标准配套的防灾减灾法规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也明确提出要完善防灾减灾救灾法律制度,加强综合立法研究。

在我国的应急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关自然灾害应对的立法起步较早、数量较多、相对齐备,是整个体系中相对发达的一部分。针对大多数常见灾种,我们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如《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森林法》《水法》《防沙治沙法》等。但是,这种立法模式基本上还是“一事一法”,即:特定災种由特定法律做出规定,特定法律又由特定部门来执行。长此以往,很可能引发诸多问题:一是倘若出现新的灾种,救灾工作将因“无法可依”而陷入混乱。二是各部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如果发生复合型灾害,特定部门难以对救灾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试想,假如面对与日本“3·11”地震相似的“三合一”灾害,我们在立法上的缺失将令地震、气象、民政等部门无所适从、难以配合。可以说,我国过度强调部门应对和专业分工的灾害应急立法理念,与救灾实践中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原则并不匹配。

目前,我国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综合立法只有一部《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应对灾害的一般性法律,该法对政府在应对自然灾害中的职权和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对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指导作用。《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先后经历了2008年汶川大地震、2010年舟曲泥石流、2012年北京特大暴雨、2013年雅安地震、2 0 1 6 年盐城龙卷风等灾害的考验,逐渐暴露出诸多不足。例如,在法律规定的相关主体即“应急管理机构”的相互关系和协调问题上,对“纵向关系”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在“横向关系”方面却语焉不详。这种立法内容、立法技术的滞后,严重影响应急管理机构间依法防灾减灾的协同共治效能。另外,《突发事件应对法》只是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共性问题做出规定,其制度安排也仅是框架性的,并不是一部专门为自然灾害防灾减灾“量身定做”、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势必导致相关工作的开展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综合减灾法”,以建立完善的自然灾害综合应急体系,为防灾减灾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

国外减灾法规体系值得借鉴

日本、美国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大多制定了灾害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日本作为重灾大国,是全球较早制定灾害管理基本法的国家,每年防灾预算占国民收入的5%左右。日本现已拥有各类防灾减灾法律近40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47年制定的《灾害救助法》及1 9 6 1年制定的《灾害对策基本法》。《灾害对策基本法》是日本灾害预防、紧急应对和灾后重建的根本大法,被视作日本的“防灾宪法”,其他减灾法规均在这部“防灾宪法”的基础上展开。《灾害对策基本法》共十章,除第一章总则外,还包括防灾组织建设、防灾计划制定、灾前预防、灾害发生时的应急对策、灾后重建、财政金融支持、灾害紧急状态以及救灾不力、妨碍救灾的罚则等各种问题,体系完整、逻辑清晰。依照这一法律,日本建立了全国性的防灾组织体制和完整的灾害救援体系。

美国的灾害应急法律体系也比较完备,其1 9 5 9年制定的《灾害救助和紧急援助法》在1966年、1969年和1974年先后做过修改,每次修改都扩大了联邦政府的救援范围,提升了相关部门应对灾害的能力。2005年,美国遭受“卡特里娜”飓风袭击,次年10月,美国颁布《后卡特里娜应急管理改革法案》,增强国土安全部对各种风险和威胁的预防、准备、防范、响应及恢复能力。

综合减灾立法须关注四大问题

上述国家的立法实践表明,在防灾减灾领域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在立法技术上是完全可行的;这样的一部法律,对于防灾减灾工作的实践也是能发挥巨大推动作用的。根据国外经验,我国在制定“综合减灾法”的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四方面问题:一是要加强防灾组织建设,提高防灾减灾工作的效率,改变我国现有的以部门职能为中心的部门主义倾向;建立中央防灾组织与地方防灾组织,明确各自管辖的事务,形成上下协调联动机制。二是要做好灾害应急准备,包括建立灾害应急预案系统以及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加强物资储备,确保灾害发生时有充足的物资保障;建立综合性的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并开展灾害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三是要加强灾害的监测预警,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水文、气象、海洋、生物、地震及地质灾害的监测、分析、预报系统,形成了遍布各地、相互交织的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应当进一步实现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以便法纪纵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四是要明确灾害处置措施与灾后重建分工,确定各部门的职责以及不履职的法律责任,推动防灾减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强调: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衡量执政党领导力、检验政府执行力、评判国家动员力、彰显民族凝聚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我们应尽快制定一部“综合减灾法”,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实现“依法应对,科学减灾”,提高灾害应急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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