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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犯罪学分析

2018-04-14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家庭成员暴力身体

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前提,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然而,“出轨”“家暴”等各种异质性因素不断侵扰着现代家庭,使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可以说,在强调每一位家庭成员都拥有平等权利的社会,家庭暴力几乎成为摧毁家庭的深水炸弹。我国刑法没有设置家庭暴力犯罪这一罪名,因此在刑法意义上,家庭暴力犯罪并无多少探讨空间,其中关涉家庭暴力的罪名多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虐待、非法拘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强奸、强制猥亵等罪名。本文主要从犯罪学和社会学角度考察家庭暴力犯罪的演化及其原因,以谋求应对之策。

一、近年来家庭暴力的演化趋势

家庭暴力以往主要表现为身体上的暴力。暴力发生场域仅限于家庭或者以家庭为中心。暴力关系人即家庭暴力主体止于家庭成员之间。暴力指向也主要限于身体上强势一方针对弱势一方,如丈夫与妻子,父母与孩子,成年儿女与老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现代家庭暴力呈现出诸多新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家庭暴力形式多样化

我国传统思维和现有典型案例显示,人们更多地将家庭暴力形式定格在身体暴力上。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亦将家庭暴力形式限制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上。以此而言,家庭暴力形式主要表现为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事实上,家庭暴力侵犯的不仅仅是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权和精神健康权,还包括生命权、名誉权、平等权、自由的权利(身体自由和性自由)、财产权利(对家庭共同财产的话语权和个人财产的支配权)。

在理论上,根据不同标准,家庭暴力形式可以呈现出多种类型。从行为方式上看,家庭暴力可以分为肢体暴力(身体暴力)、语言暴力、冷暴力(软暴力);从行为对象或者侵犯客体上看,家庭暴力可以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财产暴力(经济控制)。有学者研究认为,国外的立法例以及联合国有关文件显示,家庭暴力除身体暴力外还包括性暴力、心理折磨以及经济制约,所以家庭暴力应当包括以上等非肢体暴力行为。①陈敏:《关于家庭暴力认定难的思考》,《法律适用》2009年第2期。

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持更为开放的态度。其第2条将暴力手段从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扩展到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据此,暴力形式由单纯的肢体暴力扩展到语言暴力,并且为冷暴力(软暴力)预留了一定空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释义》也承认,虽然反家暴法只规定了两种家庭暴力形式,却使用了“等”概括了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并且推介了理论上关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的划分,为实践中人们认可性暴力、经济控制等形式的家庭暴力预设了空间。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亦对家庭暴力形式作了多样化的界定,认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

总体而言,与传统单一的身体暴力类型相较,现代家庭暴力形式和类型呈现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财产暴力的多样化趋势。其中,身体暴力又可细化为针对健康的暴力、针对生命的暴力以及针对身体自由的暴力;性暴力又可分为猥亵型的暴力和强奸型暴力;精神暴力又可分为由肢体行动引起的暴力和由语言行为引起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范围扩大化

家庭暴力范围扩大化趋势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主体和对象的范围有所扩大,二是发生场域有所扩展。

传统理论认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并主要以身份为核心要素来确定家庭成员关系,即以人们之间是否具有亲属关系、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为事实依据。这和《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相吻合,其将家庭成员限定为近亲属。关涉家庭暴力案例中对家庭成员的认定以及新的理论思潮,促使立法需要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暴力主体进行扩容,或者至少预留一定的拓展空间。人们可以从《反家庭暴力法》正式稿里看到其对家庭暴力主体扩大的规定。该法第37条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也意味着诸如保姆等没有上述关系的人进入家庭范畴从而成为家庭成员,亦自然能够成为家庭暴力的主体或者对象。

虽然家庭的构建主要以人们之间的关系而定,但是空间位置也成为制衡家庭类型的关键因素。以特定关系为纽带的家庭成员并不绝对受家居这一物理空间的制约,完全可以将家庭暴力引到户外。这种发生在户外的暴力又迥异于社会暴力,仍然属于家庭暴力范畴,但拓展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场域。在另一方面,特定的物理空间也成为衡量或判断家之所在的重要因素。如以夫妻之名的同居关系,成为周围邻居认可乃至司法认定的家庭关系,其主要因素自然是他们所展现的夫妻之实的社会关系,但是起到关键作用的仍然是其共同生活的物理空间,否则不会有周围的邻居。在空间位移和规模变换方面,现代家庭变动不居并日益趋向精小化。随之,家庭暴力的发生场域亦出现诸多变化,流动家庭、临时家庭、孤岛家庭、丁克家庭、单亲家庭等成为新型的家庭暴力发生场域。

(三)家庭暴力类型的增加

随着家庭暴力类型的增加,一般意义上的身体弱势一方才会遭受家庭暴力的局面有所改变,主导语言和经济优势的家庭成员都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主体。

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往往因为女性作为自然身体弱势的一方而遭受更多的身体暴力。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女性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占7.8%和3.1%。①阚珂、谭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3页。另一份数据显示,从2014年到2016年,全国涉及家暴的一审案件数量共94571 件,仅有38 名男性自诉遭遇了妻子的家暴,99.9996%的施暴者都是男性。②《大数据看家暴背后的秘密 仅9.5%家暴受害者报警求助》,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7-05/06/c_1120928086.htm.美国也呈现大致的趋势。美国每年遭到配偶、前配偶或者男友毒打的女性达到300 万至400 万人次。③杨静:《浅析家庭暴力犯罪预防与惩治的域外经验》,《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1期。

而相较于身体上的天然优势,语言上,男性不再是主导,从而其可能沦为精神暴力或语言暴力的受害者。当前,男性受到家庭暴力比例越来越大,约占总案件数的15%④谭旭燕、马茜:《当前男性受到家暴的比例越来越大》,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13news/auto/news/china/20170302/u7ai6554443.html.,其中涵括了语言暴力。女性除了在语言上不落下风甚至占有先天优势之外,其工作能力提升以及善于精打细算或者理财而逐步成为家庭经济主导力量,从而拥有了对其他家庭成员进行经济控制的可能。这也改变了以往靠身体“打天下”的家庭暴力格局。

即便纯粹从针对身体或者使用身体实施暴力来讲,并非自然身体弱势一方就毫无反转的机会,这主要取决于弱势一方隐忍的意志和反击的决心。长期受到家庭暴力的身体弱势一方有可能有朝一日彻底将情势扭转,成为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从现实来看,身体弱势一方的奋起一击往往程度更为严重,极可能出现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乃至故意杀人。情势反转的情形在精神暴力、经济暴力、语言暴力中同样存在,并可能交叉存在。正如长期遭受妻子语言暴力的丈夫极可能通过身体暴力进行回应,而长期受制于经济控制的一方也可能通过动用武力解决问题。

(四)家庭暴力呈现隐形和显性交织的态势

从上文所述的全国妇女地位抽样调查报告结果来看,明确表示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比例仍然很低。实际上,在婚姻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但隐忍不说的不占少数。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犯罪事件,关涉家庭暴力的犯罪黑数绝对数量惊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仅有9.51%选择报警求助。⑤《大数据看家暴背后的秘密 仅9.5%家暴受害者报警求助》,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7-05/06/c_1120928086.htm.这种现象在其他家庭关系中也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弱势一方,不论是幼年子女还是老年人或者残疾人,一般也选择沉默与隐忍。而且还不算“小打小闹”等程度较轻的身体暴力以及其他诸如语言暴力、精神暴力等。由此可以基本推断,家庭暴力的总体态势是隐形的。

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以及各级组织尤其是妇联的宣传,人们逐步意识到家庭暴力不再纯粹是家务事,法不入家门的看法有所改变,不少年轻女性选择“家丑外扬”以捍卫自身权益。在涉及离婚诉讼案件中,有不少受害人将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告知法官。以北京市为例,《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2016年、2017 两年,全市各级妇联组织接到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投诉,在7 大类113 个小项的分类上均居首位,且投诉主体97%以上为女性。⑥王砚:《反家暴法实施两周年勇敢向家暴说“不” 》,http://right.workercn.cn/161/201804/03/180403084847276.shtml.由此,虽然受害人对遭受家庭暴力选择沉默的总体态势没有改变,但是近年来受害人选择公布家暴行为的趋势亦越来越明显,从而使得家庭暴力事件从深度隐形开始慢慢走向显性。

二、家庭暴力犯罪变化原因解析

(一)社会多元化发展扩大了家庭暴力的范围

当今社会的发展是全方位和多元化的,经济的繁荣奠定了发展的基础。物质发达的正面效果就是让人们能够从容回到对人本身关注这一本原命题上来。人们开始注意到,在家庭中,成员的健康、生命、财产自由、身体自由、精神自由、性自由都是不容侵犯的法益,而侵害这些法益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财产暴力都要被纳入到家庭暴力范畴。家庭暴力类型的多样化又衍生了新型的家庭暴力手段,语言暴力、冷暴力和软暴力也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理论和实践双重的考察目标。

与之相应,家庭暴力在范围上亦呈现扩大趋势。传统观念认为,家庭暴力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而家庭成员的认定以身份为标准。以血缘、婚姻、收养等身份为主要判断标准确定家庭成员并无疑问。这一点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相吻合,其第2条将家庭成员限定为近亲属。不过,受国际立法和民众意见的影响,人们开始深入探索和思考家庭暴力主体范围,并逐步认识到不应仅以身份要素确定家庭成员关系,还应当引入经济因素,并将共同生活作为核心要素。由此,家庭暴力范围亦随之呈现扩大化趋势。这些变化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所吸收,其第2条和第37条将家庭暴力成员以外并共同生活的人引入家庭暴力主体范围。如此,保姆、雇员等长期在“一个屋檐下”共同生活的人员亦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主体或者客体。事实上,国外有立法将“家庭”规定为一种空间方位而非关系纽带。如巴西《女权保护法》规定,在“家庭单位”中实施的暴力,即在共享的永久性空间中犯下的暴力,无论是否有家庭纽带。①陈明侠、夏吟兰、李明舜等:《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1页。

(二)社会结构的变化成为影响家庭暴力演化的主导因素

家庭暴力场域的拓展主要归结于社会结构的改变和生活环境的变化。现代社会流动性增强,定居式家庭虽然仍占主导地位,但流动式家庭开始大量出现。这就使得家庭暴力发生场域呈现出极大的空间位移化。城镇化亦扯动了现代家庭的外置空间,使得家庭暴力在户外场域发生的概率大增。通俗地说,家庭暴力的战火已经被引向街道、公园等公共空间,并成为感染社会情绪的因子。

家庭结构的变化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保持一致性。独立家庭、小家小户成为常态的现代家庭模式。这样,家庭内部的制衡因素大大减少。年轻一代的夫妻之间一言不合就“干仗”,还没有人“斡旋”“调停”,往往越闹越僵,越闹越大。受制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人们生育观影响,家庭人口大幅度减少,年轻一代多为独生,对家庭暴力的滋生会有一定影响。以往的大家庭,兄弟姊妹众多,谁家如果发生家庭暴力事件,其他人就会及时干涉、阻止。特别是嫁出去的姐妹受到欺负,娘家人有时会纠集人马群起攻之,给施暴者巨大震慑,几个回合下来,施暴者的暴戾之气就会收敛,家庭渐渐复归平和。与之相较,独生子女成家之后多与父母分居,失却后援团,家庭暴力的火苗一点就着,且没有灭火装置。

人类社会聚落形态的改变也会影响家庭暴力。传统社会,人们毗邻而居,屋檐相接,邻里来往频繁,其中一家发生争吵打架,即便家里其他成员不干涉制止,邻居也会很快介入。熟人社会里很少有持续的家庭暴力发生。随着城镇化推进和人口流动性增强,单门独居和孤立无援的陌生人社会形态,使得家庭暴力施展空间更为狭促和封闭,为外人知晓的机会更少。家庭外的因素显然很难对家庭暴力的滋生、蔓延产生干扰。联合家庭的坍塌稀释了家族观念和亲戚之情,“打不断的亲,骂不断的邻”已成为过去式,三代以后是路人的观念开始漫延。随之,家庭伦理秩序也开始解构乃至崩坍。没有一家之主的震慑,也没有亲情的守护,导致家族和家庭之间的虐待和暴力行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即便在现代结构简单的小家庭中,异地工作、经济独立、平权思想等因素的介入,使得夫妻关系不再像传统家庭那么稳固。夫妻关系的松散,不仅仅导致婚外情、临时夫妻现象和离婚率的攀高,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其与家庭暴力相互促生。

(三)权利意识促成家庭暴力从隐忍走向显性

家庭暴力事件被遮蔽的主要原因在于传统思想作祟。包括受害人在内的不少人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务事,甚至在某些地方,持有大男子主义的人还认为打老婆孩子天经地义。在很多情形下,受害人受制于“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理念,往往因为羞于启齿而选择隐忍。同时,不少受害人认为遭受家庭暴力是隐私,不足与外人道也。即便排除这些无形的束缚,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要么身体上处于弱势,要么经济上处在的弱势地位,没有公然反抗的能力和勇气。

与此同时,家庭暴力开始出现显性化特征。这主要是因为独立精神和平权思想融入现代家庭。“平权运动讲的是人,是人们的教育、工作,还有他们所认为的公平。”①[美]特里·H.安德森:《美国平权运动史》,启蒙编译所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4页。年轻一代逐步认识到家庭成员之间平等的重要性并且知道如何维护这些。特别是现代女性独立精神和工作能力显著提升,增强了其社会和家庭地位。随着女性权利意识的崛起,家庭话语权不再由男子独占。家庭中的身体霸权逐渐被经济实力所削弱,身体暴力的根基开始动摇。法治意识也走进家庭,家庭事务开始浮出水面,成为社会事务。一言不合就动手可能换来的是一言不合就找妇联、找法院。平权意识、法治意识、女权意识三大意识促成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再选择隐忍,而是勇敢地将其公布于众,寻求社会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三、家庭暴力防控策略

(一)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和法治理念

女权意识和平权理念深入家庭能够对传统的夫权意识和成员等级观念形成有效制衡,有利于新型家庭秩序的建立。法治意识的形成则有利于维护这种和谐秩序并稳固这种新的平衡。“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家庭环境中亦是如此。弱势家庭成员的维权意识必须在法治土壤里才能落地生根,否则都是镜中花、水中月。

当然,权利意识的梳理和锻造不是朝夕之事,只有在法治的场域中才能有效展开和健康成长。令人欣慰的是,家庭弱势群体维权意识的崛起,已经在提醒人们必须回到人性关怀这一关乎人类整体命运的根本性问题上来。同样值得警醒的是,权利意识及维权行动必须在法律框架之内,因为从来没有绝对的权利,就如同绝对的自由就是最大的不自由。就当下而言,年轻一代家庭成员的维权意识的确令人赞赏,只是有时缺少审慎的态度。虽说家庭暴力不值得提倡,也不再是单纯的家务事,但是过分的抗拒和渲染或者一言不合就曝光家事,并非理智之举。理想的或者正确的态度是,确立家庭成员平等观念,立足于人性,关怀弱势的家庭成员。在权利意识成熟发展的基础上,让人们真正明白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及违法性,明晰家庭暴力的种类。在法律框架内,家庭强势成员防微杜渐,有所收敛,有所克制;家庭弱势成员敢于诉说,敢于抗争,在必要的时候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

(二)构建家庭伦理新秩序

我国传统社会没有家庭暴力之说。但对家庭成员之间尤其夫妻间拳脚相向,伤及身体乃至性命,亦有法律规定。秦简《法律答问》“妻悍,夫殴治之,夬(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胅肤(体),问夫可(何)论? 当耐”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12页。,记载了夫妻之间殴斗的法律处断,可谓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雏形。其后,中华法系的父权、夫权色彩越加浓重。及至汉律,“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妻殴夫,耐为隶妾。”③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二年律令》,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如在清朝,尊长犯卑幼,亦各依律减罪,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④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一),北京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645页。可见,当时虽然也强调家国天下的理念,也非常重视修身齐家的重要性,但是其家庭伦理的核心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等级划分和法律确认。出于维护夫权、父权宗法制度的需要,这种家庭伦理并未给予家庭弱势群体足够的关照,更缺失基本的平等理念。这样的家庭伦理秩序对女性的发展、对这一时代的人类的整体发展起着严重的羁绊作用,因为忽视女性就是忽视全人类。一如经典作家所言“某一历史时代的发展总可以由妇女走向自由的程度来确定”①[德]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88页。。可以说,家庭伦理失序是家庭暴力衍生的重大激发因素。

在经历了社会生活方式和家庭生活方式的深刻变革之后,多元价值观并存的新型家庭伦理秩序开始建构。家庭多元价值观的并存和家庭话语权的分解使得家庭成员间的制衡与共荣成为可能,但同样会存在家庭合力因成员间的牵扯而出现松散而不利于新型家庭伦理秩序的建立与稳固。

毫无疑问,在反家庭暴力之路上,明智之举是将家庭矛盾尽可能地限制在家庭之内,而在此路径上,新型家庭伦理秩序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控和反制作用不可低估。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更好地控制和利用家庭成员多元价值体系局面,令其对新型家庭伦理秩序建设形成向心力,并控制防止其对家庭伦理秩序造成离心力,以便营造开放、多元、和谐、共荣的家庭氛围。

构建新型家庭伦理的具体要求为:在夫妻之间营造平等和谐的婚姻伦理观、爱与忠贞的两性伦理观;在不同辈分之间营造长惠幼顺的辈分伦理观,特别杜绝晚辈对长辈无休止的代际剥削现象;在同辈之间营造同根同源的族源伦理观、兄友弟恭的族亲伦理观。

(三)社会政策的倾斜与关注

虽然家庭幸福指数并非仅靠物质衡量,但因物质匮乏所引发的困顿确实是折磨甚至摧毁一个家庭的毒剂。在充斥着疾病和饥饿的家庭中,遑论和谐与安稳,也很难消除乃至抵制家庭暴力。因此,新时代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消除贫穷。对于贫困、疾病等弱势家庭要给予更多的政策上的倾斜,并且在制度上保障国家以及社会的惠民政策能够走完最后一公里。消除贫困至少会为反家庭暴力清理出一条通行之路。至于社会政策关注点,则因为社会群体分化而需要呈现出多点开花的局面。诸如妇女、老年人、少年儿童、残疾人、低收入者、刑满释放人员等都或多或少依赖于政策的调剂,如果政策关注不到位就容易将一些不稳定因素引入家庭,造成家庭的不稳定,从而滋生家庭暴力。

此处仅以针对妇女的政策为例作一些说明。一般而言,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对峙上,女性很难从根本上改变劣势局面。如果一味追寻身体上的对抗,要么引火烧身,要么引发以暴制暴的惨剧。在针对经济控制类家庭暴力的防控上,女性可以通过个人努力取得独立的经济地位,从而逆转颓势,需要国家通过政策上的倾斜以提升妇女的社会地位尤其是经济地位。在需要承担人口生育等重大生理及社会功能的前提下,女性理所应当地获得政策和法律的倾斜保护,以防止其因为生育而失去在教育、就业、参政等方面的平等权。事实上,这种担忧在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中的体现已然明显。调查显示,42.9%的被调查者认为,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担心女性怀孕或在哺乳期影响经济效益是造成女性就业歧视的最主要原因。②李洪祥:《“二孩政策”下保护女性就业权立法完善研究》,《社会科学战线》2017年第10期。为此,国家需要设置女性特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这种特殊规定并非是单纯针对女性生理的诸如提前退休、职业禁忌等所谓的特殊保护,相反,应当设置专门针对诸如女性生育期的特别规定,如不因生育减分而应加分,以充分保障女性在社会生活和工作中获得足够的平等权,从而不至于因为失业、失薪在家庭中失却平等权。

(四)构建法律制度及运行机制

在构建和谐家庭的合力中,伦理、政策的力量毋庸置疑,但这些力量的规范和长效需要借助于法律的固化。不仅于此,在家庭暴力的防控上,法律及其适用亦要作出足够的回应。

立法上,虽然《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乃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构建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但是仅此还不够。国家在进行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构建时,需要作出相关法律位阶和差序的妥当安排,防止系列法律规范之间出现冲突和漏洞。为了与《反家庭暴力法》协调一致,需要注意宪法以及刑法、婚姻法、民法、诉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部门法的相应调整。通过这些法律,在实体上,明确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保护对象,明确孕期、哺乳期、患病期、生理期等特定保护时期;在程序上,理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衔接机制,明确家暴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

法律适用上,行政司法人员不能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进行推脱,或者受“法不入家门”理念羁绊一味地寻求调解,要注意把握诉调结合的分寸,注意充分发挥以案说法的功能。当然,人们更要注意家庭暴力案件乃家事纠纷的本质属性,在处理时需要繁简划分、分层应对,注意行政、民事、刑事的区分与衔接。对于一般家庭暴力事件构成一般性违法,行政司法人员应当依据行政法处理;构成严重违法并触及犯罪的,应当依据刑事法判处,但在量刑时,司法者需要顾及家事犯罪的特殊性,考量亲属尤其是受害人的意识,不能和其他社会案件一视同仁。

当然,家庭暴力防控是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程,既需要综合性、跨行业的综合治理体系构建,也需要建立专门性、专业性处理机制。综合性治理体系包含预防、制止、救助、惩治等一套体系,而推动这一体系则需要民政、妇联、工会、残联、共青团、学校、公安、司法等多部门联合行动,还需要其他诸如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工作机构、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予以配合协助。

遵循统筹安排、分类处理的原则,防控体系中应当具有专门性应对措施。如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设立专门的保护或者救助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分门别类设置妇女救助中心、儿童救助中心、老人救助中心、残疾人救助中心,条件不足的可以统一设置弱势群体救助中心作为用来收容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的临时避难场所。救助中心须具备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救助条件,并且有专人值班负责,及时帮助家暴受害人和其他机构取得联系,以便后续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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