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监察地位 完善监察立法
2018-04-14王雅琴
文|王雅琴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监察委员会相关内容写入宪法,是对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意义深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即使是国家的重大改革,也必须做到于法有据,这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此次宪法修改,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是广受世人瞩目的亮点之一。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监察委员会相关内容写入宪法,是对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意义深远。
首先,将监察委员会纳入宪法,丰富了我国政体的内涵。将监察委员会纳入宪法是对宪法权威的彰显与维护,是全面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全面有效实施宪法的必然要求。
其次,将监察委员会纳入宪法,提升了国家监督机构的宪法地位。将监察委员会作为中国的重要国家机构纳入宪法,打造公权力监督机制的“长板”,是党和国家推动反腐斗争持久地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制度设计,表明了党和国家坚决反腐的姿态,使中国步入“依宪反腐”的新阶段。
再次,将监察委员会纳入宪法,是中国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与完善。将监察委员会纳入宪法,构建全国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强化了中国反腐败机构及体制的顶层设计,成为中国走向制度反腐的重大标志。
最后,将监察委员会纳入宪法,意味着将监察权关入了制度的“笼子”。将监察委员会纳入宪法,表明监察权的行使必须依宪、依法进行。同时,此举也体现了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以确保作为国家公权力的监察权也在宪法的框架下有序运行、行稳致远。
有权力就应受监督。监察委员会入宪后权威性高了,权力范围大了,责任重了,随之出现的问题便是如何对其加强监督。虽然监察委员会入宪使监察行为极具政治性,但其行使也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和规制。对监察委员会的设置与监察权力的行使从宪法、法律上加以规制,符合权、责一致原则,有利于从权源上制约监察权的行使,防止权力寻租。监察委员会除了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监督之外,从宪法和法律上加以制约也尤为重要。为此,在监察委员会入宪的同时进行国家监察立法,不仅必要,也非常及时。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解说的: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受法制不完善的时代条件限制,推进改革往往比较粗放,那么今天,在法律体系形成、法治理念高扬的新时代背景下推进改革,于法有据是改革的基本前提。立法引领改革,改革推动立法,才能使改革有序进行,确保改革举措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因此,在监察委员会入宪、改革并完善中国的监察体制之机,监察立法不可或缺。
首先,制定监察法与监察委员会入宪同步进行,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使国家有关立法与有关重大改革相衔接,既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也有利于巩固并扩大改革的成果。
其次,制定监察法与监察委员会入宪同步进行,表明监察法对中国监察权的运行具有统领作用,制定一部基本法,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的必然要求。
再次,制定监察法与监察委员会入宪同步进行,以保障监察委员会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有关规定表明,中国宪法和监察立法等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了三大保障:一是独立性地位:“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强制性手段:监委有权采取讯问、询问、留置、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等各种调查措施;三是功能全覆盖,监察范围包括党内党外、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各种组织、企业、团体、单位中从事公务或者管理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复次,制定监察法与监察委员会入宪同步进行,确保监察权依法行使,保障有关权利不受侵害。监察权也是权力,必须审慎用权,严防滥权。有关规定表明,中国监察立法不仅对监察权行使的权限和程序做了具体且严格的规定,而且对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规定了的法律责任和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监察权,保证监察权不被滥用。
2018年 3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六次全体会议。杨晓渡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图为杨晓渡进行宪法宣誓
最后,制定监察法与监察委员会入宪同步进行,有助于促进立法的实施。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是监察法宗旨的重要内容,而反腐工作既包括“反”,也包括“防”。伴随国家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进行监察立法,有助于公权力层面政治环境的净化,对于腐败倾向具有威慑震慑作用。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曾经讲到:“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监察法是中国全面推进依法反腐的一部基本法,既是监察权力进行反腐的“利器”,也是监察权力强化自我规制的“笼子”。希望各级监察委员会不负众望,在新时代反腐征程上有法必依,再立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