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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企业环保管理如何适应排污许可制度新要求

2018-04-13

当代石油石化 2018年5期
关键词:守法台账许可证

李 援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北京 100728)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排污许可制度试点工作,有20多个省、市向20多万家企业颁发了排污许可证[1]。当时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缺少顶层法律设计和具体实施办法,与其他环保管理制度缺乏协调,存在未能严格发证、缺少后续监管等缺点[1,2],未能在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中发挥有效作用。为改善环境质量,切实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党中央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等文件中提出要求,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1 国家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2014年至今,国家相继在法律、法规及标准等方面进行系统性完善,为实施排污许可制提供保障。

1.1 法律制度保障

国家从立法的高度提出了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新增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增排放工业废气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要求“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1.2 政策与技术体系支撑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为开展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提供指导。环境保护部陆续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明确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执行与监管等操作程序要求。分行业发布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可行技术指南等系列技术标准,规范排污许可证实施各阶段的具体要求,形成完整的技术支撑体系。

1.3 新制度管理要求的变化

新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固定污染源控制政策的核心,实现将环评审批、总量控制、环保税等相关制度整合衔接,为排污计税、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国家建立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法等纳入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政府依证监管、企业依证守法、社会监督护法的新局面。因此,现行排污许可证不再是简单的排污“通行证”,是每一个污染排放企事业单位必须持有的“身份证”,石化企业要做到依证排污,要自我举证、自证守法。

2 对石化企业环保管理的要求

企业要提高环境法律责任意识,生产经营行为要全面自律守法。企业应根据排污许可制度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生产运行阶段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报告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2.1 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是排污许可的前提

环境保护部2017年11月下发《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重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重在事前预防,是新污染源的“准生证”,为排污许可提供了污染物排放清单;排污许可重在事中事后监管,是载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及控制等信息的“身份证”[3]。因此,新污染源必须先取得“准生证”才能发放“身份证”。

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通知》要求,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因此,企业自证守法的起始环节应设置在项目建设前期,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为解决因历史遗留导致环保手续缺失的问题,《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限期三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改正期限。

2.2 申领许可证是排污许可工作的起步

由于以前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包含的信息简单,存在政府只发不管的问题,没有发挥真正的环境管理作用[4],导致目前企业仍存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就代表工作完成的心理。但此次国家排污许可制度的改革,落实了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对污染源进行全过程、精细化的管理,形成一证式管理[5],对企业依证排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报告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内容。

美国是最早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的国家之一,经验表明,企业监测、记录和报告机制是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关键,目的在于提高企业守法行为的可控性,保证许可证相关条款尤其是排放标准的有效执行,为政府核查提供可靠依据[6]。因此,企业一定要转变思想认识,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必须对照许可证副本的生产工艺、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去向等具体内容,梳理企业相关工作,完善企业制度,落实责任,确保依证排污。

2.3 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的基础及保障

石化企业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定的法律责任,是自证守法的根本。随着环境保护税法开始实施,自行监测的数据还是企业计算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缴纳环境税的重要依据。

企业环境监测工作贯穿许可证申请、执行、查核到执法全过程,排污许可申报中,载明了各个监测点位、因子、频次,及每个因子所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企业执行过程中,满足监测各方面要求。企业在所属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应对照排查,确认许可证申请时监测点位、因子、频次和分析方法是否满足要求;国家发布新的监测、分析技术标准后,还应及时更新监测和分析方法。

2.4 做好台账记录是排污许可的重要举证

做好台账记录,为政府部门实施许可证核查提供依据,是企业守法排污的证明。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可追溯”原则,企业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涉及产排污的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原辅材料、燃料消耗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情况、非正常排污情况、环保设施维护情况等进行记录,对这些环保台账妥善保存,以备政府部门查验。尤其重要的是环境监测信息的记录,不仅应包括监测结果,还应记录监测过程,如人工采样步骤、分析检测仪器及操作条件、数据分析方法等,所有分析检测过程是监测结果可靠性的重要支撑。对于未按许可证要求运行的异常生产、排污情况,也应记录在案。

2.5 提交执行报告是排污许可的自律要求

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是企业正式的守法证明文件,既是向政府表明依法依证排污的文件,也是企业环保治理和管理的自检报告,因此一定要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完成并提交报告。

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常规报告和异常报告,常规报告根据规定按月/季度/半年/年度提交,根据各行业技术规范,不同时段的报告内容有所侧重,年度报告是企业产排污情况的全面评估;异常报告在发生异常排污时及时提交,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异常排污发生原因、过程和改正措施等。

2.6 完善信息公开是排污许可的自信体现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有关排污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执行和监管均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信息公开,实现了环保的“一站式”管理,要求企业主动公开产排污节点、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浓度和总量等信息,体现企业依法排污的自信。

3 建议

3.1 转变管理思路,企业环保管理与生产息息相关

实施新的排污许可制度后,企业许可证申领、按证排污的过程与全厂生产经营活动建立了紧密联系。主要生产装置、产品产能、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登记在案,企业的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成为管理必备内容,这一系列工作需要企业各部门、车间的岗位人员配合,参与许可文件的确认与按证排污全过程,这也意味着企业的环保管理不再仅是环保专业人员从事的工作,要转变为从生产运行到达标排放、从建设项目规划到顺利投入运行的全厂系统性的环保管控工作,做到加强生产运行过程管理,保障污染物达标排放,确保生产经营依规合法。

3.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落实核心制度设计

国家应尽快制定《排污许可法》,从法律层面将现有环境统计、环境监察、环境标准和环保税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中,明确各方责任,避免再次出现多头管理现象,减轻企业环保工作负担。

3.3 完善许可证监管办法,营造公平公正经营氛围

国家应尽快完善许可证监管办法,负责企业现场核查的地方环保部门要明确所辖区域的查验标准,确保监管人员及受检企业遵循公开的管理要求,各司其职做好本职工作,营造公平公正的经营氛围,保护区域环境质量。

4 结语

新时代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肩负着实现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使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待完善,管理机制有待理顺,环保管理工作任重道远。当前石化企业的环保工作面临巨大挑战,需要全体员工加强学习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提高保护环境的意识,进一步加强环保管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落实各项环保管理要求,在严格的排污许可制度下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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