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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配合执法停电应注意的问题

2018-04-12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仇聪君

大众用电 2018年1期
关键词:厂房义务机关

●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仇聪君

1 案例

原告竹某建造了一幢钢棚厂房,并在该厂房内设立加工场。被告某供电公司一直为该加工场供电。2016年4月22日,该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该加工场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改正)决定书”,认为该钢棚厂房未经合法审批,责令其于2016年4月27日前自行改正。2016年4月28日,该加工厂仍未拆除钢棚厂房,该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书面要求供电公司对该厂房实施断电措施,被告某供电公司遂派技术人员切断了该厂房的电源。2016年12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因断电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其认为,作为独立企业法人,执行与其没有法律上的隶属或从属关系的执法局的命令或指令,断掉上诉人厂房的电,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应对其未依法履行供电义务的错误行为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执法主体通知被告断电是拆除违章建筑前的准备工作,因此,被告某供电公司对加工场所在的钢棚厂房实施断电措施是拆除违章建筑的其中一部分工作,被告某供电公司仅仅是具体的操作员。即使加工场被停电后存在经济损失,该损失也是因为拆除违章建筑行为所产生,不应当由具体的操作员承担。拆除违章建筑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损失应当在行政诉讼中解决,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配合行政机关执法而实施停电引发的供用电合同纠纷。实践中,行政机关为了有效执法,常常要求供电公司对被执法的电力用户实施停电,供电公司须切实加强相关法律风险防范。

2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配合执法停电的规定

我们通常所说的停电是供电企业自主停电,是基于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基础之上的一种中止或终止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行为。而配合执法停电的事由主要来源于行政机关,例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供电企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实施停电,环保部门要求对存在严重污染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企业实施停电等。2010年1月1起实施的《供电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相关决定时可要求供电企业实施停电进行了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明确严禁采取停电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等等。

3 配合停电的行为性质

供电企业配合执法停电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辅助实施行为。《供电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对供电企业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停限电措施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从配合执法停电的动因来看,其源于行政机关的有关协助文书,而非因供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的合同约定。其次,从目的来看,是为了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目的,其体现的是行政机关的意志而非供电公司本身相关利益。因此,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辅助实施行为,停电行为并非独立的民事行为,而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而非供电企业。

4 配合执法停电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配合执法停电的对象一般局限于特定的企业。根据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电企业配合行政机关实施停电,局限于淘汰企业、关停企业、环境违法企业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只有上述类型企业在符合法定条件前提下,行政机关才可以要求供电企业实施配合停电。对居民的生活用电,行政机关不得要求供电企业实施配合停电行为。

(2)应由有权主体通过适当方式通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配合停电所涉及的事项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例如环保部门无权对社会治安事项实施行政管理,当发现某人爬上高压铁塔自杀时,环保部门无权从保护社会群众人身安全角度要求供电企业配合停电,此时,应由公安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向供电企业提出配合停电的请求。对于政府部门实施某项专项工作成立的各类临时性工作领导小组或其他组织机构,其是否有权要求配合供电企业实施停电,则应根据其授权确定,对超越授权范围的,供电企业有权予以拒绝。

行政机关要求供电企业配合实施停电,必须向供电企业出具书面有效文书,并明确包括停电的时间、范围等。为强化法律风险防范,对未出具有效法律文书的停电要求,供电企业应不予执行。

(3)供电企业对配合停电法律文书不具有实质性审查义务。供电企业在配合行政机关执法时实施停电,对行政机关向停电用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实质审查义务。但是供电企业有义务对明显错误或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配合停电要求提出异议。如拆迁行为中的停电要求,明显违反了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停电。

(4)应提前通知用户。《供电营业规则》对因故对用户实施停电的提前通知义务进行了规定,但未对配合行政机关实施停电的提前通知义务进行具体规定。在行政机关要求供电企业实施配合停电行为的相关法律文书中,通常明确了具体的停电时间,供电企业在实施配合停电时,只要严格按照该明确的停电时间实施停电即可。由于停电将直接对相关电力用户的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要求配合停电的行政机关应履行通知义务,告知实施停电的相关措施及停电的具体信息,包括停电时间、范围等。但是,实践中,从保障安全角度出发,供电企业应书面再次提前通知用户。此时,供电企业的通知义务并非法定义务,而是从保障安全角度履行的一种社会义务。

(5)做好电费回收风险防范。对需要实施停电的用户,其生产经营通常存在违法性,对其实施停电后,其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运转,此时,供电企业应加强电费回收风险防范,确保电费回收。

国网南昌供电公司加强外破管控 保障线路安全运行

“师傅,该段路面上方埋设高压线路,请您在施工作业时注意与220千伏高压线路保持8米安全距离,所以在临近高压线路施工时需要由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日前,国网南昌供电公司组织输电运维七班全体班员深入到220千伏斗梧线#4-#6地铁3号线柏岗站施工现场,对隐患点进行施工盯防,避免高压线路受损,造成人员身亡或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防外破工作是输电运检班工作的重中之重。近期,随着南昌市区基础建设的增多,吊车、铲车等大型机械的使用频繁,交叉纵横穿越或邻近高压输电线路,给输电线路带来了外破隐患,影响了输电线路运行可靠性。为此,该班组及时组织运维人员对施工现场加强监督管控,采取有力措施杜绝输电线路安全隐患。

一是及时联系工程负责人,并积极沟通告知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点,发放《电力线路安全隐患告知书》。

二是加强警示宣传,在输电线路保护区施工现场埋设警示牌,发放张贴宣传资料,将安全注意事项送到大型机械驾驶员手中,并在大型机械醒目处张贴温馨提示,时刻提醒施工人员保证施工机械与导线、高压线路的安全距离。

三是安排专人对大型工地、施工较为复杂的项目进行现场蹲守、盯防,提供全方位安全监控服务,时刻紧盯输电线路保护区施工现场作业情况,对违章操作的施工行为及时制止,确保输电线路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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