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的正义探寻:基于综合理论的视角
2018-04-11卜祥记
卜祥记,周 巧
(1,2.上海财经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 200433)
社会正义问题是当代中国的一个重要难题。要破解这个难题,就要找到当今中国社会不正义之根源,是哪些因素影响了社会正义的进程,化解这些因素的负面影响可以选择什么样的可行路径。对不正义根源的发掘,必须拿起马克思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思想这个强大的武器。即使马克思本人没有专门的正义理论著述,他也没有尝试去建构一个完整的正义体系;但他基于唯物史观的理论基石,用批判的视角,完全站在现实的人和现实的物质生产立场上,对正义的范畴、理念、实质进行深刻阐述,其深邃的历史维度、科学的理论支撑和强烈的现实关注,为我们解开正义问题的谜团找到了正确的“钥匙”。他以唯物史观为方法论基石,以现实个人为出发点,着眼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洞悉了资本逻辑中“劳动”与“资本”的对立是当今社会不正义的根源,从而找到实现社会正义的根本路径就是消除资本逻辑的现实统治。马克思站在了形而上的高度,为整个人类社会正义的实现提供了“火炬”般的指引。
那么,当资本逻辑的根本解构表现为一个遥远的历史性任务,在当今中国现实社会资本逻辑依然是资源的有效配置方式时,从伦理的向度提出正义的诉求和从实证的向度提出正义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改良具有了现实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阿玛蒂亚·森这位有着“经济学良心”美誉的经济学家在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他坚持对贫困、饥荒、剥夺和不平等等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给予高度关注。阿玛蒂亚·森的正义理念,尝试着“绕过”霍布斯、洛克直至罗尔斯以来的整个契约论哲学传统,基于现实的非契约论视角,采取了社会选择的分析方法和可行能力的评价标准,以一种积极现实主义来聚焦现实社会的正义制度安排。在他看来,正义研究之中“人”自身这一概念是最为重要的,具有基本的和不可约减的“二元性”。他实现了正义研究中从“物”到“人”的翻转,从“效用和收入”的视角向“实质自由和可行能力”的翻转,将个人生活质量、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多个方面均纳入正义考量的视野,让人们可以有效地决定自己的命运,不再被看成是精心设计的发展计划的利益的被动接受者。阿玛蒂亚·森身处于当今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尝试在不改变现有资本逻辑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在这一体制之内消解局部的“不正义”,他比其他理论家采用了更加包容并蓄和立足客观理性的路径。其从形而下的技术改良,为资本逻辑依然存在的中国社会消解种种“不正义”提供了可行的路径方案。当然,对于阿玛蒂亚·森正义理论的不足与局限,我们同样也要有着清醒的认知,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探寻正义之路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也要用马克思唯物史观的理论界限来汲取阿玛蒂亚·森正义理论的可取之处。
一、唯物史观正义思想的理论精髓:澄清前提与划清界限
当我们进入马克思丰富的思想文本世界时,不难发现马克思对正义问题较少正面展开论述,而主要是在批判“永恒正义”、“自然正义”等狭隘、错误的观点中阐发自己的正义理念。也就是说,他通过对“不正义”和“伪正义”批判来为自己的正义观澄清前提和划清界限。“如果我们的任务不是构想未来并使它适合于任何时候,我们便会更明确地知道,我们现在应该做些什么,我指的就是要对现存的一切进行无情的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
(一)澄清前提:资本逻辑与社会正义的深刻交织
马克思和阿玛蒂亚·森对正义的研究,都没有沿袭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老路,他们都力图聚焦现实的人和他们正在经历的现实生活。马克思更是通过对资本主义不正义的无情披露,将剥削和不正义的根源大白于天下,呼吁社会中的每一无产阶级革命者用实践手段来改变这种现状。
1.造成“不正义”的根源在于物质生产方式中“劳动”与“资本”的对立。以《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作为起点,马克思洞悉了劳动作为人的实践活动的本质;到《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简明地论述实践唯物主义,再到《德意志意识形态》追问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根源,最后到《资本论》清晰地展现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客观规律,并按照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提出了超越“资本逻辑”的共产主义主张。他的思想行进路线*参见卜祥记,周巧:《马克思〈资本论〉研究的理论前史探源》,《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1期。为我们展开了一幅人类发展的宏伟历史画卷:劳动创造人类社会、劳动成为异化劳动、异化劳动创生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演变为作为其当代表达形式的资本逻辑以及消灭私有财产与资本。而这期间,劳动、异化劳动、私有制、分工、资本这一紧密相连的逻辑线条,为人们探寻社会正义问题铺开了一条直达源头的道路: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通过实践即劳动来实现自身的本质;分工的出现让人类劳动逐渐向商品生产活动,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孕育而生;“自发分工”带来了人们的劳动呈现“异化”的状态及其与之相适应的私有制关系;“资本”作为私有制中剩余劳动价值的累积不断地进行着增殖与扩张,使之与人类本质的“劳动”越来越背离。当私有财产以“工业资本”作为自身的存在形式,一般意义上的“无产”和“有产”的对立表现为现实的“劳动”和“资本”的对立时,正义就成为了社会的一种普遍诉求。
2.消解“不正义”的途径在于立足现实社会个人实践来消灭资本逻辑。基于唯物史观透析种种社会“不正义”源于充斥着资本逻辑的“资本”与“逻辑”的对立之后,马克思必然通过消除资本逻辑对社会行为和个人行为的统治,通过彻底摧毁因异化劳动而导致的私有财产关系以及作为其现代表达形式的资本逻辑,来实现真正普遍的社会正义。这一路径又必须依赖于现实社会中的人。这也正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重要前提。在近代以来的哲学史上,正义作为一种社会价值就是与“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紧密关联在一起的。“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的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55页。我们必须立足于我们生活的社会现实,从正义能够得以实现的物质生产实践开始,对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进行考察与质询,最终把握住正义实现的真谛。
(二)划清界限:伦理与实证的双重维度
社会正义追求“所得”与“应得”相称的自由本质,这与资本逻辑“异化”与嗜血“增殖”的属性是相背离的,但社会正义作为一种真正普遍意义上的诉求则是发声于资本逻辑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时期。即使是马克思将消除资本逻辑作为哲学视域内建构正义的唯一根本路径时,也从未排除从其他学科的向度来讨论这一问题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事实上,在当今社会,资本逻辑依然占据着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主导地位,真正意义上消解资本逻辑只能作为一个遥远的历史任务。那么,从伦理学的向度对资本逻辑批判与社会公正诉求,以及从政治学、社会学等实证的向度来规范资本逻辑和推进社会公正的制度设计与技术性改良,都有着其现实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我们要保持清醒的是,当任何一个解决正义问题的理论向度被归结为唯一合理和唯一可能的理论路径时,尤其是当伦理学的批评和诉求演变为狭隘的伦理主义、以及实证制度改良演变为非批判的实证主义时,中国的社会正义问题必将走向歧途。
1.伦理向度:划清正义伦理批判与伦理主义的界限。聚焦社会生活领域,人们对不正义的伦理批判,只要在社会上存在着种种不正义的情况下就必然存在。但是,这种批判要具有实质性的意义,那就必然要将正义问题置于唯物史观的本体论这一科学的前提之下,否则就将陷入“喃喃自语”的浪漫主义者道德控诉*《列宁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55页。。因此,要划分正义伦理批判和伦理主义的界限:前者是基于唯物史观的本体论叙事,把社会所存在的不正义的现象归结为作为历史必然环节的私有财产与资本逻辑的必然后果,把实现社会正义的根本路径归结为消灭私有财产,摧毁资本逻辑,并据此赋予伦理批判与道德控诉以坚实的理论根据和理论合法性;后者则把一切社会不公正的发生归结为偶然性的事件,“企图通过对它们的任意诅咒和道德审判,幻想着由于‘食利者’和‘奸诈之徒’的人性觉悟,社会公正会在某一天的早晨或黄昏突然到来”*卜祥记,张玮玮:《马克思“社会公正”理论的当代意义》,《哲学研究》,2014年第4期。。如果仅仅将某一种道德的规范和制度的完善作为解决不正义的唯一可行途径,那就是完全忽视了资本逻辑与社会正义之间的本质关联。
2.实证向度:划清正义现实制度实现与技术主义的界限。从实证的角度来看,无论是罗尔斯还是诺齐克,乃至于阿玛蒂亚·森,在探寻社会正义实现的过程中,他们都将对社会制度或社会体制的技术性设计和技术性改良,作为一种持续推进社会公正的必要手段。诚然,发展是人类历史永恒的主题,社会制度的改良也正是处于不断发展中的社会常态机制;在此,我们需要警惕和防范的是将这种技术性或改良性的手段与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正义的历史性和所有技术性手段赖以为据的原则性前提完全剥离,甚至将其作为革命性的举措,并被作为唯一有效的根本性路径。一旦将正义的现实制度实现引入如此狭隘的“死胡同”,那就必然走向无原则无历史的技术主义或非批判的实证主义。
二、积极现实主义正义思想的现实意义:理论启示与实践应对
阿玛蒂亚·森以积极现实主义的风格,采用现代社会选择理论的方法,在对西方主流正义理论进行批判和修正的基础上,尝试着在不预设一个完美的、理想的社会终极目标前提下,通过增加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可行能力来增进社会的福祉与正义。
(一)理论启示:以可行能力的自由与平等保障正义
阿玛蒂亚·森遵循斯密、孔多塞、沃斯通克拉夫特的现实主义传统,对人们在受到制度、实际行为、社会互动和其他多元因素的影响下所能过上的不同生活进行比较,通过社会选择理论,增强人们的现实可行能力,以消除不可容忍的不正义。
1.可行能力的主体社会选择。阿玛蒂亚·森在正义的理论研究中,选择了可行能力作为其信息聚焦点,“任何关于道德和政治哲学的实质理论,尤其是关于正义的理论,都要选择一个信息焦点,也就是说,在判断一个社会和评价正义与非正义的过程中,必须决定我们应将关注点集中在世界的哪些特征上。”*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刘民权校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4页,第216页,第333页,第74页。这也意味着他对正义与非正义的评价,关注点都在人们的可行能力方面。“我们所关注的可行能力,是实现各种功能的组合的能力”*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刘民权校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4页,第216页,第333页,第74页。;而且他的可行能力选择,是在综合考察了“福利主义”的效用、“结果主义”的收入以及罗尔斯的“基本善”,将这些理论对人之外的“物”的关注直接推进到了对主体的“人”的关注。这种能力的实现,离不开所谓的工具性自由的手段,但更为重要的是,可行能力的实现并不依赖于工具性的手段,因为其自身对于人这个主体的目的性就弥足珍贵。一旦确认了人的这种主体性地位,就将赋予人们在社会选择中的主观能动性,也赋予其承担选择的责任。
2.自由与平等的内核。可行能力是作为主体的人的能力,其本身就是一个实现有价值的自由的能力组合。它直接关注自由本身而非实现自由的手段,但它却又能够将自由的目的与手段、自由的机会与过程有机融合。阿玛蒂亚·森通过可行能力的平等则一举打破了正义仅仅关注收入分配的狭小视角,将贫困与剥削的表象深入到了可行能力的缺失与剥夺,这种洞见是极为深刻的。无论是可行能力的自由还是可行能力的平等,多元、广泛的可行能力直接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的主观作用,为正义评价提供了信息基础,为解决正义领域中发展与分配、效率与公平问题寻找了一条可行的解决途径。
(二)实践应对:以人权主张、市场机制、民主体制实现正义
阿玛蒂亚·森紧紧抓住可行能力这个内核,深刻透析了自由和平等的正义实质,从现实生活的人出发,通过个人权利与义务的保障、社会经济与政治制度的完善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1.人权:现实社会个人的权利与义务。阿玛蒂亚·森将正义的研究聚焦于作为社会生活主体的人的可行能力时,他对人本身、对人性、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就已经十分明确。人权正是将人作为目的而非手段的最直接体现。阿玛蒂亚·森站在这一高度,认为人权的“存在”,既不同于伦敦大本钟的实物形式,也不同于法律条文里的抽象形式,“它实质上只是关于应该做什么的强烈的道德宣言”*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刘民权校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4页,第216页,第333页,第74页。。他赋予了人权作为一种权利的至高无上性,同时他也从不完全义务的宽泛视域,呼吁人们通过公共理性来对人权进行更为全面的考量。他基于权利与义务并重的道德主张,让人权的实现进入一个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状态。
2.市场:经济体制的效率。阿玛蒂亚·森尽管反对了罗尔斯的完美正义制度,但他毫不避讳地承认,“任何公正理论都必须将制度的作用置于重要地位。由此,任何有关公正的合理分析都必须将制度选择作为其核心要素。”*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刘民权校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4页,第216页,第333页,第74页。他还立足社会经济和政治的现实,赋予社会制度改良以更多的充足理由。他通过市场在给予人们主体自由与平等的基础上,为高效的市场机制找到了更加充裕的被理解和被需要的理由。他也客观指出了市场存在的诸多不足,并指出这并非市场自身造成的,而是在于市场之外的准备不足、信息藏匿、法制缺失等因素,所以他不主场采取压制市场和干预市场措施,而是通过在社会教育、医疗保障及其他方面的社会机会给予适当补充,让市场更好地运转。当然,市场与社会机会作为两种手段,最终都是与实现现实生活个人的实质自由这个根本性目的密切相关的。
3.民主:政治制度的理性。阿玛蒂亚·森更进一步地通过公共理性的民主倡议,在政治领域让人们超越自身特定的利益限制和政治意愿,在了解相关信息、聆听不同看法和公开争论中构建了一个客观性、中立的公共权力体系。在这一体系之中,自由和独立的新闻媒体会赋予受剥夺的弱势群体以表达的机会,从而为他们争取更多的政府帮扶与救援,更为他们认清自己的多元身份价值,在全球视野中以更加积极实际的行为模式和社会互动来达成正义的共识。
三、唯物史观与积极现实主义正义思想的有机结合
面对中国现实的社会正义问题,马克思置于唯物史观高度的正义思想起到了澄清前提和划清界限的作用,阿玛蒂亚·森积极现实主义正义理念中以可行能力的自由与平等保障正义和以人权主张、市场机制、民主体制实现正义则带来了技术改良的参考。二者的有机结合,在中国当下社会正义领域既是必要的、可能的,也是必然的、可行的。
(一)中国前提:结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资本作为投入社会再生产系统的剩余劳动价值,通过不断地物化劳动来进行扩展、不断地吸吮“人的自然力”和“自然的自然力”来增值。它一方面作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大的物质化动力,将会带来巨大的活力和创新力;另一方面在其无限扩张和积累过程中,它对自然资源、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剥夺又必然会产生资本自我否定的因素,形成资本扩张的悖论。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各类自然危机、经济危机、人的危机都与此密切相关。当然,资本逻辑绝非当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唯一规律。任何社会都是各类生产关系的集合,只是其中某一种关系占据主动地位而已。中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制度,社会总体发展规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律,绝非资本逻辑。但不能否认的是中国社会依然存在着强大的资本力量,其形成的资本逻辑正是造成种种不正义现象的根源。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资本呈现出的积极和消极双重作用,决定了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路径:首先,资本的积极动力作用,让中国社会必须充分利用国际国内资本来发展自身的生产力;这也正是马克思唯物史观所要求的。那么,社会主义必须要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模式,马克思所描绘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倡导的共产主义革命都没有给出现成的方法与路径;阿玛蒂亚·森在这一领域的聚焦则是极富启示的,他为我们提供了更加充足发展市场的理由和方法。其次,资本的消极阻碍作用,让中国社会绝不能走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造成各类危机。马克思唯物史观从历史发展规律的视角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具有极强的警醒作用,防止中国社会发展偏离社会主义的道路。在现实的已经确立的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下,我们绝不能因其消极阻碍作用而惧怕资本,而是要给资本一个合理的市场运行机制、合理的法制环境、合理的分配制度。阿玛蒂亚·森从社会机会方面给予市场的补充,以及在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对民主和人权的提倡,在祛除其资本主义阶级立场后,他对社会经济、政治和人自身发展方面,对自由、平等、正义实现所提供的技术性方案是有着重要参考价值的。
(二)正义现实:结合的必然性和可行性
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正义理论,正是以现实的、有血有肉、具体的人作为出发点和前提的;其正义内容正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等领域达到“所得”与“应得”相称;其正义实质正是每个个人全面自由的发展;其正义目标正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这个自由人联合体。阿玛蒂亚·森的积极现实主义正义理念,同样也是聚焦于现实生活中的个人,赋予个人内生性、目的性的主体地位,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安排、民主机制和人权主张等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安排来增进人们在自己所珍视的现实生活中可行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兼容并蓄的价值体系,为捍卫和实现全球正义达成共识。由此可见,现实的个人及其主体地位,是唯物史观与积极现实主义两种不同阶级立场在正义思想上的一处交集。尽管二者在理论层次上对个人的理解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就正义实现过程中对个人的重视和对主体的尊重上却是有着相同的地方。这种共同性,也正是马克思正义思想与阿玛蒂亚·森正义理念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内实现正义的实践中得以有机结合的起点。中国当代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建立在个人在经济活动中起主体性作用的基础上。个人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主体,在具有充分的经济选择权利的基础上,可以自主决定自己作为生产者的生产权利和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权利,可以自主承担自己选择后的收益、风险和责任。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就是通过外来的竞争压力不断激发个人主体的责任意识,让人们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来帮助自己做好经济决策和选择,同时不断地发现、开拓各种新机会,这种机制就是市场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最深层原因,也是市场经济充满创新能力的最根本源泉。
进一步地,个体的主体性自由在市场化经济的过程中得以充分实现。这一充分实现,不仅意味着作为自由和平等主体的个人,获得了其自由和平等权利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而且也意味着保障其自由和平等权利的上层建筑与之共存;更意味着包括自由和平等观念在内的社会意识形态伴随这一过程得以深入人心,并为个体主体性自由的实现保驾护航。由此,让马克思与阿玛蒂亚·森正义理论的现实结合得以实现。一方面,自由和平等之于正义实现的重要性充分彰显。在马克思看来,积极的自由是关乎人的本质的,是个人的自我实现,是个人发展的终极目标;他强调在经济领域的生产与分配、政治领域的权利与义务、法律领域的自由与责任达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所得与应得的相称也正是对平等的推崇。阿玛蒂亚·森同样也强调了自由和平等对于个人正义实现的目的性价值,同时他细致地深入人们的现实生活之中,阐明了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担保、防护性保障五种类型的工具性自由*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尝试通过公共政策制定和完善来确保它们的实现。可以说,马克思的自由和平等是正义实现的旗帜,指引着前进的方向;阿玛蒂亚·森的自由和平等是正义实现的脚本,提供了可行的方案。另一方面,从物质生产基础到社会上层建筑的正义实现路径充分确立。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指出,作为历史主体的现实的人的发展过程,取决于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社会政治、法律和道德等上层建筑必须以现实的经济为基础,自由、平等、正义等社会意识形态也都是对物质生产实践的反映。因此,随着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这个社会对应的正义原则也会发生变化,而人们推崇和向往的理想正义状态都会随之改变;到了共产主义阶段,社会既会实现正义又会超越正义,这是人类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发展的结果,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归宿和必然趋势。这充分说明了当前中国社会所面临的社会正义问题,有着客观的物质基础,与中国社会所处的生产力发展阶段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中国正义问题的解决,要遵循唯物史观的路径,立足于现实个人,立足于社会经济基础,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在其之上辅之以政治、法律的完备,正义的实现将是一种必然的趋势。阿玛蒂亚·森在实现自身正义理念的过程中,不自觉地走了一条与马克思唯物史观相同的路径。他充分强调了个人自由与平等可行能力的重要性,并通过市场制度和社会安排的双重保障,让人们在经济领域享有实质自由与平等,同时进一步通过民主机制和人权主张在政治与道德层面作用,来明显消除社会中的种种不正义。中国正义探寻之路也要立足现实社会的个人,走一条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道路。通过正义的实现,对社会不正义的消解,将反过来促进社会的物质生产,实现经济、政治、社会的繁荣与发展;这正是马克思唯物史观应有之义,也是阿玛蒂亚·森积极正义理念应有之义,更是解决中国社会正义问题的应有之义。
四、中国社会正义实现的可行技术路径
马克思基于唯物史观的视角,把资本逻辑的现实统治作为正义成为社会问题的根本性前提,中国社会不正义的化解的根本性路径也必然是消灭资本。但在资本逻辑充斥着中国当今社会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的时候,现阶段我们似乎只能将马克思提出的消灭资本的历史任务暂时搁置,着眼于可行的技术性改良方式。而这其中,阿玛蒂亚·森富有现实性的正义方案在经过马克思唯物史观辩证考量的滤镜之后,能为当代中国的正义建设之路提供重要的启示与参照。尽管其社会正义的改良方案依然存在着治标不治本的遗憾,但这不影响他的思路与方法在解决当下中国社会正义问题中的针对性和重要性。
(一)构建刚性社会关系,发育独立人格
无论是阿玛蒂亚·森的正义实现以每个人现实生活的可行能力为衡量,还是马克思的正义实践以每个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依据,我们都不难发现现代社会的正义是以独立的个人为标准来考量的。当代中国社会的正义实现路径,必然要打破传统血缘伦理构建的弹性社会群体关系,树立现代国家与公民意识,发育原子式的独立人格,确保每个公民的权利,实现平等合理的人际交互。
1.从身份到契约,树立现代国家与公民意识。当代的中国正在经历“从身份到契约”*梅茵:《古代法》,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6-97页。的社会历史变革。随着以前“单位制”现象的逐渐消失,身份等级制现象也随之瓦解,独立的个体人逐渐从社会整体中剥离出来,慢慢具备了个体意识和独立人格。依据契约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备,依据契约精神而组成的现代国家和公民社会正在逐步形成。现代国家和公民社会中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也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这种主动的公民意识才会激发每个人的内在潜能和责任意识,为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发展尽一份自己的力量。与此同时,现代国家和公民社会对个体的尊重,对个体价值的肯定,才能为公民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充分的保障,公民既可以主动追求自己的各种权利,同时也可以在自己权利受到侵犯时通过合理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从弹性依附到刚性独立,培养个体完备人格。个体独立是公民社会的基础。现代公民社会基本都是以宽容、法治、个人独立、相互尊重、基本自由等权利和行为作为基础的,并由此对权力、信息和社会影响提出在不同人群中的共同享有和分配的要求,这也就是对一系列的公共权力制衡。由身份等级形成的“差序格局”,让“己”不是独立的个体、个人或自己,而是被“家族和血缘”包裹着,被“人伦关系”包裹着,完全是从属于家庭的、社会的个体。在深化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必须要承认个人的主体地位,要对个人的主体价值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重视。对于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培养公民独立的人格意识,增加公民的参政议政意愿,建立公民社会的话语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的有效监督,让政治领域的公共权利和经济领域的市场权利都可以得到有效的制约。
3.从“人情”与“关系”到权利与义务,实现平等合理的人际互动模式。当代公民社会立足于商业和市场经济的物质基础之上,确立的是公民之间自由和平等的契约关系,也较为清楚地界定了公民与国家之家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讲“人情”和“关系”的“熟人社会”中,人们会按照以自我为中心的“波纹宗亲网”、根据与自己亲疏远近的情义和关系来待人接物。“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34页。规定着人们权利与义务契约的法律,则完全被视为“见外”的烦琐手续。要真正实现中国社会独立人格的发育、原子个人的养成以及刚性社会关系的建构,就要同公共领域的公平原则、普遍平等的公民地位及其所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相呼应;就要打破传统的以“人情”与“关系”为纽带的家族血缘伦理体系,逐步发展出普遍平等的公共理性、合理的人际互动模式和行为规范。也只有将自由与责任相协调、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效率与公平相统一、民主与法制相结合,基于形式合理和实质合理相融合的社会正义原则才能真正得以体现和实施。
(二)完善市场机制,兼顾效率公平
1.理顺市场自身关系,让市场规范而不失范。市场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传统的福利经济学,通过帕累托最优证实了竞争的市场经济的效率优势。阿玛蒂亚·森进一步地指出了市场赋予了劳动者就业选择的自由、生产者自主决策的自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同等的交易权利。他将市场的成就优势从单一的福利成就拓展到了自由和平等的层面,让市场的效率优势获得一种价值目标上的解读。在这一解读市场优势的过程中,阿玛蒂亚·森还强调了竞争规律是市场的基本运行规律,所以只有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其效率优势才能得以发挥。市场在带来经济的繁荣与丰裕的同时,却从来不考虑结果分配的不公;市场在带来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却带来了产能过剩、环境污染和社会民生保障的诸多不足;市场在追求自身效率与规模的同时,却通过一系列不正当的竞争手段造成了一些行业的高度垄断……阿玛蒂亚·森呼吁通过社会机会来克服市场的不足,从而保障社会正义的真正实现。
那么,在当今的中国社会实行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除了可以从技术操作层面汲取阿玛蒂亚·森在发挥市场优势、克服市场不足的做法,更为本质也是更为重要的是,将市场机制与社会主义制度有机结合,让市场扬长避短,规范而不失范。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既要把握两者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即两者都是建立在以分工和等量劳动相交换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之上的;又要突出社会主义超越市场经济的社会直接性,即社会主义公有制以社会需求来有计划地进行生产,能够克服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实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从而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美好愿景。由此,我们既要避免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弊端,不能仅仅看到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之间的对立性,而忽视两者之间的兼容性,一味排斥商品和货币关系,导致经济发展丧失活力和动力;也要避免改革开放过程中的不足,不能仅仅突出公有制和市场经济兼容性,而忽视两者之间的差异性,淡化公有制的本质,削弱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目的和要求。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是我们认识两者的应有态度和立场。所以,要将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要求融合,发挥市场经济的效率长处和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正义优越性并举,从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不是起全部作用;让企业自主经营,消费者自由选择,让市场要素自由流动。与此同时,清除市场壁垒,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提供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加强市场监管,严惩各类市场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市场的优胜劣汰退出机制。
2.理顺市场与资本关系,让资本“管而不死,活而不狂”。相对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以服从资本原始积累从而实现资本增殖为根本出发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以人民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为根本出发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资本,而不是资本主义;它要通过自身的公有制主体机制来发挥资本的动力优势,克服其盲目弊端。首先,结合中国国情,不断创新现代市场经济制度,让包括资本在内的知识、劳动、技术、管理等各类要素在市场中迸发生机和活力,创造出丰富的社会物质财富;让民众能够普遍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这是社会正义的重要体现。其次,资本的强大在当今世界意味着国家实力的强大,不仅代表着国家在世界市场份额中的财富控制与支配能力,而且也代表着国家在世界事务中的话语体系和影响能力。在我国作为少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竞争中,持有最大化的资本实力,才是我国政权稳固、并在世界事务中发出自己声音的重要保证。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绝不能惧怕资本,更不应该惧怕资本,而是要在公正的法律体系保障下,让资本在阳光的市场机制中实现其最大效益,令其“管而不死,活而不狂”。
3.理顺市场与政府关系,让政府“到位”而不“越位”和“缺位”。一方面,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政府应逐步从“越位”的状态“放手”:政府逐步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将“有形之手”从资源配置领域放开,把市场权力归还给企业,让市场的“无形之手”在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与复杂的市场环境通过市场信息来进行自主决策。另一方面,市场有其自由的顽疾,政府应逐步从“缺位”的状态中“补位”,克服市场失灵的负面效应。市场无法解决外部性、公共产品、信息不对称、垄断、收入分配等难题,正是政府介入市场的合理理由。市场的天生缺陷决定了其离不开政府的“到位”与“补位”。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应该扮演的角色有外部效应的消除者、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完善信息的提供者、垄断的监督制裁者、公平分配的调节者等等。同时,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将政府的权力从广泛的市场经济领域撤出,把属于市场的权力还给市场,把属于社会的权力还给社会;政府不再管理那些管不到、管不好和管不了的事情。而对于市场和社会无法发挥作用和不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则必须出面管理,并且要力争管出水平、管出效率。这样,才能真正厘清市场与政府的权力边界,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成为互帮互助的两只“灵巧的手”,形成市场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激发市场经济更大的活力,让社会更加和谐的发展。
(三)改革政治体制,扩大政治民主
1.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与制约。公共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对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行进行优良的制度设计,那么就会实现一种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正义与文明;但如果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行没有进行较好地设计,那就会造成社会发展背离正义的初衷。因此,当前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从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各种社会公共权力关系的变革。一方面,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制度应该集中代表人民整体意志和要求,以人民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反映人民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发展需求。更进一步来说,在现代国家主要靠执政党来实现对公共权力资源的配置和运行。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地位源于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信任,在和平建设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将公共权力用于国家和社会的大局,用于改善人民生活和增进人民福祉的大局,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另一方面是合理协调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主要是中央权力逐步下放和地方权力逐步扩大增强的双向过程。公共的政治制度决策,必须充分地听取民众的利益诉求,必须高度关注民众的切身需求。放权地方政府,充分了解当地民众的现实生活,建立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供满足人们生活需求的各类必需的公共产品。目前在医疗、教育、社会保障领域人们的迫切需求应该是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当务之急。当政治体制“还权于民”的时候,公共权力才真正为人民来行使;同时,也将公共权力置于阳光之下运行,自觉接受各方的监督,实现有效的制约;这样,才能让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实现人民共享,社会的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并最终实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目的。
2.加快行政法规的建立与健全。对公共权力的规范尤其是制约,离不开法律的准绳。一方面,自古以来,正义也正是法律所遵循的价值和理念——“当法律与正义的目的相符时,两者甚至可以合二为一”*梁治平:《法辨》,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70页。。另一方面,权力具有自腐性,只有在一定的法律监督和约束下,才能将极易扩张的公共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依法行政是政府代表民众行政公共权力的主要方式,实现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那么,政府通过行政立法确立正义、行政执法和行政程序实现正义、行政救济保障正义正是化解当今社会种种不正义的有效途径。其一,需要加强和改进我国政府的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通过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来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以确保行政立法的公正性。其二,行政执法是将文本形式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现实生活中人们所遵守的法律规范,由此体现法律的权威与生命力。在我国近80%的法律是通过行政机关来实施的,这也就意味着只要行政执法实现了正义,那么整个社会的正义实现也不再遥远。其三,通过加大行政程序立法,对行政行为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约束,通过制定必要的行政程序来避免行政行为“违规”。其四,完善行政救济制度,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不法行政行为损害时,提供事后充分的救济,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最后一道正义的保障。
3.完善参政议政的民主机制。完善民主机制,让民众广泛地参政议政是肯定人们的自由权利,保障人们共享发展成果,实现社会正义的必要途径。一是民主的过程人们可以表达并论证自己的需求,引起政治上的关注,“如果能够允许社会广泛参与,决策机制将会创造一种能够最有力地抵制来自强权的压力的环境。当所有人的声音在权力的走廊里都能被听到的时候,政府就会更加负责,更加透明。其制定的政策可能就很少会发生突然而急剧的变化”*联合国计划开发署:《中国人类发展报告》,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82页。。二是民主的包容多元将在关注多数人利益的同时不忽视少数人的权利。在民主的机制中,人们可以充分的、开放的进行公共讨论和辩论,可以倾听来自不同利益群体的声音,通过相互包容的偏好和选择,人们自由自主的权利与传统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相一致,因为此时多数人会倾听少数人的意见,会尊重他们的不同意见,会愿意支持少数人的选择,所以自然无须在受到少数服从多数的限制,少数人的利益也得到了保障。在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政治体制的整体改革还是民主机制的建设和健全,都要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
4.拓展新闻媒体的话语渠道。在民主机制中,新闻媒体在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赋予新闻媒体充分的话语权,让人们在公开的环境中讨论与互动,从而达成较为公正理性的共识。要让公共决策更加的客观中立和科学合理,充分地了解不同的信息、聆听不同的看法和公开的争论,才能让决策者超越自身特定利益群体和政治倾向的限制。赋予社会弱势群体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机会,让政府和国家在关注弱势群体利益上有着更加积极的作为。另一方面,赋予新闻媒体必要的监督权。新闻媒体是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制定新闻法,既要给予媒体的正面“权利清单”,让新闻自由权具体化得以落实;也要给予媒体“负面清单”,明确媒体监督权力的空间和边界。在进入“自媒体”的互联网时代,人人都可以“办报纸”、“做编辑”和“当记者”,个人的微博和微信有时都可以超过传统的纸质媒体和电视媒介。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新闻法律规范,在拓展新闻媒体话语渠道的同时,有效发挥其监督职能。
在中国的现代化的进程中,实现比阳光还要重要的社会正义,既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当代重大课题的探索,更是对共产主义事业不懈的努力与追求。在对待中国社会的正义问题时,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经验或情感层面的伦理批判与道德诉求,也不能仅仅纠缠于实证层面的技术性追问;而是要立足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客观现实,洞悉资本逻辑这一根源对社会正义的种种威胁。当阿玛蒂亚·森对正义的思考与探索启发了我国的正义实践时,我们依然秉持的是绝不将伦理学的批评和诉求演变为狭隘的伦理主义,也绝不将实证制度改良演变为非批判的实证主义,在多元包容的价值体系中寻求消解不正义的路径,而绝非将中国的正义问题引入所谓“唯一”的狭隘歧途。阿玛蒂亚·森的正义思考,对于当今中国社会现实公民个人、政治、经济领域的“不正义”化解都是有着重要参照的。而且,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从来没有否认过资本的存在,也从来没有惧怕过资本的运行,我们的社会改革正是在承认资本逻辑的前提下,赋予其更多公有性质和人民性质,激发其内在活力,约束其“盲目”与“贪婪”,让其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自己积极的贡献。当然,“劳动”与“资本”对立的资本逻辑是当今社会不正义的根源,而这一点也为我们所铭记和警醒。因此,在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路途上,我们清晰地镌刻着我们的目标: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除剥削,消除两级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也充分显示了,我们借用阿玛蒂亚·森的正义理念以及正义实践的工具,但我们在社会正义探寻的路上已经走得比阿玛蒂亚·森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