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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海保护理念与藏区圣湖观念比较

2018-04-11潘文良

大理大学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圣湖洱海藏区

潘文良

(大理大学民族文化研究院,云南大理 671003)

湖泊作为区域陆地水循环的重要载体,通过和陆地生态系统之间进行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可以形成局部小气候,调节区域气候,在区域水量平衡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同时,湖泊水域的变化是其流域水量平衡的综合结果,对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具有高度敏感性〔2〕。因此,自然科学家和社会科学家都对湖泊投入了极大的研究热情,形成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在环境保护成为显学后,湖泊保护的相关理念也得到了广泛挖掘。有关藏区圣湖观念的研究成果数不胜数。对洱海保护观念的研究成果也有很多,其中《从大理古代碑刻看白族传统的环境保护意识》等论文呈现了洱海保护观念的历史维度〔3〕,《洱海周边白族居民的传统生态观及其现代价值》较系统地梳理了洱海流域的生态保护观、习惯法和相关信仰内容〔4〕,为后续研究奠定了重要基础。作为洱海周边的居民和藏区圣湖的游客,笔者受现有研究成果的引导和启发,尝试着把洱海保护理念与藏区圣湖观念进行比较,以期有所发现。

一、藏区的圣湖观念

藏区通常都是高山重重,草原辽阔,湖泊众多,氧气稀薄,气候寒冷,冰雪风雹肆虐。藏区的农民、牧人和城镇居民,有的生活在重重大山之中,有的生活在江河湖畔。这些居民自古就对大自然格外敬畏,尤其敬仰高山,可以说是自然而然地滋生了对神山、神湖的崇拜。一般来说,有山就有神,有江河湖泊就有水神,大凡形状奇特、外观雄壮的大山,在藏区都可能是某个神祇的居所。每一座神山、每一个神湖都可能是某个神祇的魂魄所居之处。因而藏区有无数的神山、圣湖,并且千百年来崇拜观念得到了很好的传续。在佛教传入西藏之前,高原居民主要信仰的是崇拜万物的原始本教〔5〕。随着佛教逐渐在藏区扎根,藏传佛教的整体生态观也逐渐形成。在这种整体生态观影响下,出于对自然和神灵的敬畏,藏区对自然的崇拜得到接纳甚至强化,对自然所包含的神山、神湖、圣水的崇拜也就更为突出,有神山、圣水的地方以及寺院所处的区域,都成为神圣的自然保护区,任何人都不能触犯神地及其范围内的生物。这样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使这些神山、圣水和寺院所在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整体上得到了有效保护。可以认为,藏区游牧民在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和对自然环境的敬畏等因素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了种种自然崇拜的原始观念,后来系统化为本教而得到强化,再后来还吸附了藏传佛教并实现政教合一而得到巩固,使得当地文化无形中承担了保护重要物种和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的责任。藏区人与自然这种和古老传统相关的原初和谐状态,不一定是当地的文化自觉或当地居民的主动选择,但都在藏区的原始宗教、民间信仰、民俗文化、雍仲本教和藏传佛教中得到相应延袭,并受到一定的调适改造而纳入各自的观念系统。这种由神圣叙事主导的环境保护观念,长久以来主宰着藏区湖泊沿岸地区人与自然的关系,尽管与当代普适性的科学话语并非完全相容,却正是人类学家们特别看重的“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并且实际上在当地的生态平衡和环境优化中持续发挥着独特影响和重要作用。

藏区牧民正是基于对他们所处的青藏高原的生态环境的深刻认知与理解,建构了一套能够高效利用和有效维护生态资源的技能和技术以及环保经验和行为习惯,它们构成了藏区的地方性知识系统。在藏族原有的知识分类体系和信仰体系中,除了特别命名的三大圣湖或四大圣湖,稍大一点的湖泊实际上都被当地尊为圣湖,和神山一样作为膜拜的对象。对神山圣湖的崇拜和祭祀全面渗透进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甚至影响着他们的一举一动,在这种占主导地位的信仰的长期实践中,关于神山圣湖的一整套崇拜仪式和解释系统逐渐形成并系统化,在与外界文化的互动中,尤其是在旅游文化刺激下还衍生出很多颇具特色的盛大活动仪式。

圣湖崇拜包含很多禁忌、规范和仪式,尤以“祭海(湖)”仪式为高潮。一般来说,各圣湖每年都会举行一次盛大的祭海(湖)仪式,具体日期并不固定,而是每次都要由常住在这个环湖地区的德高望重的活佛算出,确定之后再通知给每家每户,这个通知的载体和通道就是寺庙,因为藏区的寺庙是藏民生活的活动中心,是遍布各个乡村的。与此同时,宝瓶、酥油花、时令鲜果等各种各样的祭祀材料,就提前开始准备了,这主要是由寺庙和喇嘛负责完成。到了祭海(湖)仪式当天,该圣湖周围的寺庙会把僧众全部召集过来,周边的村民也都会带着各自精心制作的祭品盛装赴会,不论老少全部到齐。祭祀仪式通常要由活佛主持,主会场设在挂有动物头骨的“拉泽”。首先要在“拉泽”附近念诵经文,吹奏法器。然后是最具仪式感的部分——“煨桑”,主要事项是点燃富有香气的松柏枝、青稞等植物,同时要齐鸣法号,众喇嘛齐诵经文,一派庄严景象,意在用烟雾香气打动湖神。“煨桑”完了,众人一起顺时针绕“拉泽”三圈,然后带着祭品一同走到湖边。在湖边,喇嘛们继续诵经,参加祭祀者边口诵经文,边将祭品投入湖中,主要是祈祷湖神保佑丰收吉祥等等。祭祀之后人们还会继续歌舞欢庆,直到日暮,一场祭海(湖)仪式才算正式结束。对于当地藏民来说,这种活动既是他们祈求丰收和平安的宗教活动,也是获得群体认同的重要途径,通过这样一年一度的仪式,他们互致问候,交流信息,在一种神圣氛围中获得重要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同时也获得了与这片土地的情感联系〔6〕。圣湖观念中,人与自然的这种情感关系是值得特别关注的。

二、洱海保护理念及其实践

洱海是云南省第二大高原淡水湖泊,是大理(白族)人民的母亲湖,也因此很早就受到人类开发。到20世纪60年代初期,洱海仍然基本保持原有的生态环境。但后来的相当长一段时间,由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漠,无序开发给苍山、洱海的生态环境造成很大危害,洱海流域生态环境问题逐渐暴露并日益恶化。可喜的是,近年来“洱海保护模式”有效遏止了洱海流域生态环境的恶化趋势,并逐步实现洱海水质趋稳和向好。

从历史过程来看,洱海流域的白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朴素的天人自然观,并把自己慢慢融入自然,继而把朴素的社会道德、原始崇拜、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社会文化要素内化为行为规范,运用到生态领域后逐步形成卓有成效的白族传统生态环境保护观念。这些传统的行为规范和生态环境保护观念,往往进一步具体化为村规民约。在洱海周边的很多村庄,他们的村规民约里甚至有关于“保护洱海”的详细规定,成为当地最有效力的习惯法并延续至今〔4〕。洱海流域随处可见的“保护洱海 人人有责”的标语并非仅仅挂在墙上而已,而是早就在历史进程中实实在在地刻印在当地居民的心上。这是当代解决洱海生态环境问题最重要的群众基础,也已经在当前的“洱海保护模式”中展现了巨大可靠的人民力量。不过,就如下文展开的分析所示,这些在漫长历史中维护了洱海生态环境平衡的传统生态观念和生产生活习惯,已经无力继续维系洱海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而必须一同融入公共治理大系统。

从当前的洱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来看,洱海面临严重污染破坏与水位下降引起的生态问题,单靠一般的行政管理与部门协商难以达到保护目标。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洱海保护问题,必须从立法的角度加以严格规范。为此,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于1988年3月19日在第七次会议上通过,并经报省人大批准施行。大理州人民政府还制定了《大理白族自治州滩地管理实施办法》《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垃圾污染物处置管理办法》《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污染防治实施办法》《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渔政管理实施办法》《大理白族自治州水政管理实施办法》《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区内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与《条例》相配套,以便《条例》的施行更具有可操作性。后来,州人大又根据执法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于2004年修订了《条例》。州人民政府也根据修订后的《条例》相应修订了配套的6个《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新规〔7〕。大理州党委、政府也依据《条例》及6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并实施了6大治理工程,全面治理整顿洱海生态环境,收到良好效果。通过立法实践,从法律上解决了省属电站发电与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等具体矛盾;加上坚持不懈的多年治理,逐步遏制了洱海水富营养化进程,不断改善洱海流域生态环境。2004年至今,洱海水一直保持在Ⅲ类,部分月份达到Ⅱ类,成为全国城市近郊保护得最好的湖泊之一。“洱海保护模式”也因此受到国家环境保护部称誉,并向全国推广实践。

当前,已经开启实施的“抢救模式”及相应的洱海保护治理“七大行动”正在继续推进公共治理理念的实践探索。2016年11月30日省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作出“采取断然措施,开启抢救模式,保护好洱海流域水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2017年2月17日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查通过了《大理州开启抢救模式全面加强洱海保护治理的实施意见》和《洱海保护治理与流域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州委、州政府成立了以州委书记、州长任双组长的洱海流域保护治理领导小组,组建了州洱海保护治理“七大行动”指挥部。“七大行动”即流域“两违”整治行动、村镇“两污”治理行动、面源污染减量行动、节水治水生态修复行动、截污治污工程提速行动、流域综合执法监管行动、全民保护洱海行动。洱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理念也可以进一步概括为:以公共管理为主要力量,以全民环保为基础观念。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公共治理的基本理念。

从洱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践过程可以看出,尽管党政等公共力量的推动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也越来越重视共识的形成、传播和公众参与。城乡居民或多或少都参加一些与保护洱海相关的活动,一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几乎年年都要参与。无论是广大沿湖居民还是城镇居民,均表现出对洱海保护的极大热情,为洱海保护作出了巨大牺牲。洱海保护的成功经验也进一步凸显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目前,洱海保护中的公民参与还存在参与的主动性不够、参与的层次不高、被动参与多于主动参与、农民参与的热情受到抑制、参与所需的信息不对称、非政府组织缺乏等问题。洱海保护进一步深化的过程,也必将是不断深化公民参与程度的过程。需要进一步鼓励公民的主动参与积极性,建立利益补偿机制,为公众参与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重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通过公众参与推动洱海保护长效机制的形成。

三、比较视野中的几点讨论

(一)洱海圣湖观念为何未能形成

圣湖观念并非藏区专属,杭州西湖等湖泊也曾被称圣并“封圣”,也有“苍山、洱海是云南省的名山圣湖”〔8〕的说法。但总体来看,只有藏区的圣湖观念是较为系统且受实践遵从的。就藏区湖泊和洱海流域的比较来看,作为文化背景,自然崇拜、雍仲本教、藏传佛教的结合,似乎是藏区圣湖观念形成的原因;但有着自然崇拜、本主信仰、佛教等类似文化背景的洱海流域却没有形成洱海的圣湖观念。例如当地农民信仰佛教,却依然上山打猎,下水捕鱼;他们相信生命轮回,肉身皮囊,却大肆占地修墓土葬等等。这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剖析。

实际上,自然崇拜、传统民间信仰、佛教都有较大变化的可能性。自然崇拜和传统民间信仰会随着交通、旅游等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日益受科学认知、现代文明和文化传播的剧烈冲击而衰退。佛教也因其经典和教义的开放性,不断与社会环境相调适而变化。例如藏传佛教的整体生态观,主张众生平等,要求尊重世间万物的生存权。藏传佛教对于尊重生命的要求便是禁忌杀生,但大多数藏民生活在牧区,饮食上无法避免食用牛羊肉,因而形成了一个相应的变通方法,就是由专门的屠夫宰杀,并且宰杀时要念经、供灯、超度,有些地方甚至要求把骨头放到寺院里进行超度。类似这样的行为和教义调适,是因为佛教经典和教义本身就具有开放性,可以不断变通而自圆其说。同样的,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圣湖观念的变通、式微甚至废弃也就并非不可能。

可见,自然崇拜、传统民间信仰、佛教并不是圣湖观念形成的充要条件,而只是部分原因。由于藏区湖泊所在地地形复杂、通达性差、人烟稀少、当地文化受外来文化影响小,人类活动尚无必要利用圣湖水域,这是藏区圣湖观念形成并确立的必要条件。相比来说,洱海流域的人类文明很早就在活动量上把洱海水域纳入活动范围,因而类似的文化背景并未生长出类似的环保观念。从藏区圣湖观念的衰微来看,甚至可以进一步明确地预期,取水技能和渔业技术都不是削弱圣湖观念可能性的原因,居民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才是。这一点,从藏区湖泊的旅游开发、水电利用等方面的快速发展导致圣湖观念式微,可见一斑。

(二)洱海保护理念与藏区圣湖观念的分野

圣湖观念本质上是自然崇拜的延续,在其核心关系中,湖和我的关系是圣与俗、尊与卑、上与下的关系,但同时也是一种情感的关系,除了敬畏之外,还有各种的情感关联。在保护湖泊生态环境的理念中,我和湖的关系相比圣湖观念是翻转了的,不但成了我和它的关系,而且是保护者与被保护者、强者与弱者的关系,实质上是主我与客我的关系。当然,保护者观念已经被不断修正,生命共同体观念和有机整体观念正在超越自然崇拜的观念,而尝试着给人们提供与自然共情的依据,使经济人和大自然培养感情成为可能,并因能兼顾经济效能而使人与湖泊和谐相处变得更为可能。

(三)公共治理才是湖泊生态文明的根本出路

从本质上而言,洱海流域的环境污染是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内需的不断增长,而生活方式没能够相应改变的结果。从简单的农业生计模式过渡到复杂的多元生计模式,原有的人与自然相适应的生态系统及大自然本身的净化系统难以为继,迫切需要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方式随之改变以适应环境的承载能力,重新建立人与自然的动态平衡关系。这一过程,本身就是文化变迁和文化适应,而包含参与式环境治理等等在内的各种参与式发展则是推动文化变迁的动力之一。洱海的个案表明,单靠政府和单靠技术手段来拯救脆弱的水环境,是难以奏效的。广泛动员的参与式环境治理模式,可以充分整合政府、专家、社区、环保组织和居民的力量,帮助居民树立环境主体意识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这不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用社会和文化的手段来解决人与自然矛盾的可行途径。

洱海流域没能形成类似圣湖观念的生态环境保护观念,藏区圣湖观念的生态环境保护功能也将随着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式微。当湖泊生态环境不能承载过量的人类活动时,“以公共管理为主要力量,以全民环保为基础观念”的公共治理理念就成为不二选择。就如为洱海保护而实施的“七大行动”中,前六项行动(流域“两违”整治行动、村镇“两污”治理行动、面源污染减量行动、节水治水生态修复行动、截污治污工程提速行动、流域综合执法监管行动)就属于公共管理,只有加上最后一项“全民保护洱海行动”才上升为公共治理。因为,公共管理、观念共识、公众参与结合在一起才形成公共治理的基本框架。这样的公共治理才能真正经济、有效地长期维持流域内人类与湖泊生态环境的和谐相处,这样的状态也就是当地的生态文明状态。

本文在“民族传统生态文明与江河湖泊保护论坛暨中国西南民族研究学会2017年常务理事会”参会论文的基础上增改而成。在此谨向给本文提出宝贵意见的与会专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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