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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UBI车险应用与个人隐私权保护

2018-04-08何昭辉

魅力中国 2018年50期
关键词:社会效益隐私权监管

摘要: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一切用户信息数据的收集、处理与分析都在挑战着传统商业道德规范和法律保护规范。新型商业模式对于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侵犯风险也在不断增大。UBI车险也是在互联网大数据应用的背景下催生的产物。作为汽车保险行业新产品UBI保险与数字化赔付相结合,差异化对待自然有其优越性,更精确的量化新型车险让很多用户表示出了兴趣。而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UBI车险促进安全驾驶这一路径具有很大的社会效益。

关键词:大数据;隐私权;社会效益;监管

引言:最近几年,随着无人驾驶汽车等智能化交通方式的变革,国内汽车保险市场也随之出现了UBI保险这样的创新型汽车保险产品。而UBI保险究竟能发展到何种程度,也是人们所关注的焦点,另一方面,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衍生产品对于现有的公民隐私权保护体系的挑战也备受关注。

一、UBI车险的基本概况

1.基本概念:UBI车险(Usage based Insurance)是指基于驾驶行为的汽车保险,根据用户的驾驶行为定制不同的车险资费,期望通过不同的资费来激励用户保持和改善驾驶行为,达到降低行车风险的目的。

2.发展现状:UBI车险最早起源于美国,其特征为结合驾驶行为动态变化因素,使得保险费率个性化、差别化。据估计美国的国内UBI车险市场规模已高达1700亿美元。[1]可以说已经具有了相当规模。中国的UBI行业起步较晚,而且主要是参照国外的一些成熟模式运作,结合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推广,这一新型保险商业模式也受到很多商家的青睐,例如中国大地保险申报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附加ADAS特别条款”被称为国内第一款主动风险管理型UBI产品,还有上海评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也在积极布局推出UBI产品。

二、UBI车险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

隐私的信息化在如今的金融领域已经相当的普遍,个人的隐私也呈现出向信息化形式发展的趋势,这就可能使侵犯个人隐私的具体行为难以界定,进而使个人隐私信息很难得到有效保护。UBI车险在服务中会收集和分析用户的驾驶行为,这包括用户的行动轨迹,驾驶习惯、驾驶技术、周围环境行车记录,以及一切可能会收集到的信息,这些信息都带有私密性的特征。对于用户驾驶行为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就必然会涉及到对用户个人隐私的侵犯,既然侵犯在所难免,那么是否就意味着监管也无济于事?正是因为出现了对于用户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更加说明了加强监管的重要性。牺牲个人隐私也许会换来很多便利,但在网络逐步实名制的条件下,个人隐私的泄露会严重影响个人的生活。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个人隐私受保护不受侵犯的权利,这一权利保护具有正当性,包含个人的生活安宁,个人的生活秘密情报等。在信息化时代,个人的隐私也在向信息化形式发展,隐私权由两个核心部分组成,其一是私密领域,其二为信息自主。[2]更进一步的讲隐私权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隐私隐瞒权,个人有权隐瞒自己隐私,且不为他人所知晓。

2.隐私支配权,公民有权利支配自己的隐私。

3.隐私维护权,当个人隐私受到非法侵犯时可寻求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个人在保险业务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范畴。负担行为以契约为原则,在保险合同达成后,[3]基于保险服务这一契约产生的保密义务是服务商的负担行为。UBI车险服务商与用户建立了契约就应该负担保护用户隐私不被侵犯泄露之义务。而基于隐私权理论的保密义务属于法定义务,经营者违反该法定义务造成损害后果即构成侵权,责任认定明确。[4]这也是保险服务提供者向客户承担保密义务的理论依据。目前而言基于“知情与同意”以及匿名的位置隐私保护方法并不能全面的保护用户的隐私,当前工作者们已经尝试了位置数据与非位置数据相结合的隐私保护研究,但这还远远不够,仍然需要做大量深入的研究。[5]

三、构建覆盖全过程有效的监管机制

笔者认为应构建起系统的监管机制,加强从源头治理,从过程监督,从结果问责,建立起覆盖保险服务全过程的隐私保护机制,明确服务商和平台责任。一旦发生侵犯公民隐私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对于用户进行赔偿。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从源头治理,各个产品服务提供商在最初开发UBI产品之时,务必对于用户隐私权的保护做详细周密的考虑和处置,开发的产品须包含对隐私数据的保密措施。

2.从过程监督,监管部门应不定期抽查和检测保险服务商服务安全性考量。这是隐私权保护最为关键的一环,监督车险服务商正确合理的使用收集到的数据,不得收集和分析不必要的用户信息数据。

3.从结果问责,构建“谁收集谁负责”的问责机制,对于泄露用户隐私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必须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隐私受损害者可基于隐私权请求停止侵害与对应损害赔偿。

结语:正如李克强总理所强调的:“对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要探索包容审慎的监管,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UBI保险在我国是刚发展的新事物,必须谨慎的予以监管,保護用户隐私信息数据的安全,需要做到从源头治理,从过程监督,从结果问责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这才是UBI保险业务发展的正确方式,UBI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应用,还需要在各个方面做深入细致的研究。

参考文献:

[1]邵铖茵、王媛媛:《借鉴美国经验,发展中国特色UBI车险》,载《上海保险》2018年8月49页

[2]王泽鉴:《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8页。

[3]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153页。

[4]何颖:《数据共享背景下的金融隐私保护》,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1月第19卷第1期

[5]王璐 孟小峰: 《位置大数据隐私保护研究综述》 ,载《软件学报》 2014 年4月。

作者简介:何昭辉,南昌大学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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