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视野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实证研究
2018-04-08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引言
自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审判中心主义是诉讼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语,其应然意涵在于司法权的重新配置,但其实践面通常是涉及审判方式变迁与重构的庭审实质化改革,而证人出庭作证又是这一系列变革的重要向度。因此,本文对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证人出庭作证的实证研究,以此评价审判中心改革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影响。其次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一直是司法实务界面临的一个难题,越是基层人民法院这个问题越是明显。即使以前证人不出庭,但检察官在法庭上仍可通过提供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等材料来支持所要证明的事实。然而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实施,法庭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越来越高,证人出庭作证成为了诉讼中又一关键,笔者试从以上问题入手,通过对当前在审判中心背景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实证考察以审视审判中心改革的效果。
一、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实质化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在201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提出。“以审判为中心”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含义:第一,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第二,庭审是整个审判活动的中心;第三,一审庭审是庭审的中心。①“以审判为中心”主要是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重点是实现庭审活动的实质化。庭审实质化体现为: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裁判理由讲解在法庭。②庭审实质化的内容在制度层面上需要完善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这是庭审实质化的前提③。庭审实质化表现在是否能实现充分有效地辩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即“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关系问题上,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程序则被视为整个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在庭审实质化改革中被大力提倡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凸显审判的中心地位和法院的决定作用。④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是确立法庭审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审判中心主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须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二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三是完善刑事诉讼构造,改变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起诉、审判三方关系呈现出的“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模式,切实发挥审判程序的作用,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四是切实贯彻疑罪从无原则。质言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本质上来讲是一个程序法/诉讼法问题,而不应当将其延伸为一个关涉宏观司法体制/制度的问题。在实践层面,司法实务部门亦开始推行相关改革举措,其中尤其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最大亮点。通过归纳、提炼相关媒体报道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践实际上是以若干“程序标签”的面相为公众所知。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尤其是警方办案人员出庭作证)、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法官当庭认证等。⑤
二、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的证人出庭实证调研
随着中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对刑事诉讼的公平、公开、公正要求更加急迫,证人出庭作证是保证控辩双方对质权的关键环节,是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的双重要求。庭审实质化要求事实证据在法庭调查,证人出庭也是庭审实质化的应有之意,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本文以W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数据为样本,分析庭审实质化改革中的证人出庭情况。
表格 示范庭与对比庭证据数与人证数对比表
三、评价审判中心改革后证人出庭的效果
通过在当前审判中心背景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例加以分析,并运用比较法对示范庭与对比庭的证人出庭情况加以比较,在人证的运用上,庭审实质化的案件对证人证言的重视度有一定提高,但从证人出庭与人证总数的比例看来,还要进一步加规范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
【注释】
①张吉喜,向燕,倪润.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综述[J].中国司法,2016,(01):36-42.
②张吉喜,向燕,倪润.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综述[J].中国司法,2016,(01):36-42.
③张吉喜,向燕,倪润.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综述[J].中国司法,2016,(01):36-42.
④左卫民.审判如何成为中心:误区与正道[J].法学,2016,(06):4-10.[2017-09-25].
⑤例如,成都的大邑县人民法院、温江区人民法院就率先试水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让警察出庭作证、法官当庭宣读庭前会议报告、证人宣读保证书、证人接受交叉询问、控辩双方反复过招、法官宣判当庭详解理由。具体参见马利民、简华:《记者目击“以审判为中心”案件怎么审》,《法制日报》2015 年4月10日第4版。而浙江作为中央确定的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亦要求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重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详细参见余建华、孟焕良:《浙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人民法院报》2015年2月8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