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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2018-04-04王锐栋袁新尚

魅力中国 2018年48期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

王锐栋 袁新尚

摘要:隱私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隐私受到侵犯日益增多,特别是作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本文着重探析公众人物隐私的原因和保护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公众人物;保护

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人物,隐私权在享有权利面前是平等的。世界各国法律规定了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仍然远远不够。尤其是明星及政治人物。在新时代的背景下,人们专注于通过微博、微信等工具传播信息,关注公众人物的一举一动,甚至会有各种爆炸性信息涌现,破坏了公众人物原本安宁的生活,侵害了他们的个人信息等隐私等。

一、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当时《纽约时报》上刊登了整版广告来批评美国阿拉巴马州警察对示威群众的“滥用公权的暴力手段”。新闻广告引发了警方的强烈不满与指责,警察将当时的纽约时报社告上了法庭,指控纽约时报报道“不实”。警方先后胜诉,但是在纽约报社最后一次上诉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撤销原判宣布:应当容忍媒体对官员错误的批评。笔者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群体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可以能为社会大众所熟知和关注的人。例如官员、科学家、艺术家、影视(娱乐)公众、体育人物、企业家等。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特性

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隐私具有自身的特性。公众人物受到关注度多于普通公民,个人信息更容易泄露,与社会利益联系更密切,侵犯的可能性增大等这使得其他们的隐私权相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具有不同的特性。

(一)社会公众所感兴趣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生活中一个“特殊群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社会关注度较大,点点滴滴的行为,都有可能被大众所感兴趣,所津津乐道。他们具有较高的收入,较丰富的社会资源,引起普通社会民众的羡慕与关注。公众人物经历,生活、婚姻、基本信息等都会对吸引社会公众浓厚的兴趣和好奇心。

(二)关乎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人物的社会价值、影响力和自身行为的指导、示范等,这些特征会通过各种媒介为社会大众所知。比如为某某广告代言的明星就是利用其自身形象力来获得大众的关注,来提升某产品的价值与品牌。公众人物的自身行为会引起社会大众纷纷模仿、效仿。因此,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性较高。

(三)容易被社会大众所侵犯。因社会影响力较大,公众人物容易暴露在媒体、社会大众的关注下。随着互联网和媒体的爆炸式发展,信息传播的渠道多样化,传播速度快,难以控制;某些人对明星隐私的商业价值所感兴趣,甚至有些人专注于窃取明星隐私和取商业噱头。

(四)与知情权具有博弈性。知情权是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隐私权则是反对他人获取信息的权利。两者是统一又矛盾的。在实践中,公众人物在寻找方法使隐私不被泄露,而社会大众热衷于挖掘公众人物的隐私。因此公众人物隐私与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具有博弈性。

三、原因分析

科技的进步发展带来了新闻媒体的发展。新闻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传统的报纸和电视台,当前新兴的网站、微博、微信已经成为新闻自由言论的主要手段。随着时间推移传统新闻媒体记者的存在感开始下降,而娱乐大众的兴趣开始崛起并发展。因而要真正的探讨如何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首先我们应该先了解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原因。

(一)滥用言论权利是侵犯隐私权的原因

言论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言论权利是指公民各种思想、见解表达的权利。当前,滥用言论权利也是侵犯隐私权的重要原因之一。要真正探索如何保护公众人物隐私,首先了解其中的原因。

1.公民言论自由侵犯

2014年发生的“某某明星嫖娼”一案中,某些网友没有停止对该明星相关信息的搜集,明星的经历、照片,次数、对象,甚至前女友的身份都是可见的,网民在谴责该明星的道德行为时,却对他们自己侵害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行为置若罔闻。

2.新闻媒体从业者新闻自由侵权

当前,新闻自由在我国现有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却隐含在宪法第35条的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中。一个法治国家中的新闻自由,是为了保障民主与自由,是为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2017年4月份,白某某出轨某位男模的新闻在网络媒体上抄的沸沸扬扬,紧接着又被爆出离婚。从法律角度而言,新闻媒体从业者侵犯明星的隐私。可以说明星的隐私绝大部分是通过新闻媒体从业者曝光。第一“狗子队”的某某以曝光公众人物个人隐私而成为网络新闻媒体的名人。

(二)法律、法规长期的“空白”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很长时期并没有对隐私权做出明确的规定。法律的运行存在着一定的“空白”,对于新事物的出现法律难免会出现滞后性

1.宪法方面

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四十条也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除按照法律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秘密。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2.民事法律方面

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在2010 年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才正式确立了隐私的法律地位。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公民隐私权。《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在颁布实施之前,没有一部法律来确认隐私成为权利,这就导致当时公民的隐私受到侵犯时,却不能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构思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提供了便利,也让每个人都处于一个时刻被窥探的环境下,将自己的所有信息都暴露在外界中。多管齐下的措施方法才能解决侵犯隐私的问题。

(一)规范新闻制度

没有绝对的自由,权利是有限度的。新闻也不例外。它必须是在社会公益的基础上,遵守其相应法律规定的义务,来行使其权利。规范新闻自由的内容,明确新闻自由的界限就变得极其重要。

(二)规范网络法规

网络发展使得我们原本的生活犹如投放了一枚炸弹,各种信息、资源的共享之下,给人们种种方便的同时,也使得人们的个人信息透明化。例如各类八卦都是网络上首先传播的。规范网络上的侵犯隐私权行为,可颁布一些法律法规。

(三)提高法律保护意识

法治社会在于,不是因为人们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而遵守法律,而是因为他们从内心深处忠于法律、信仰法律。笔者认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意识分为三个主体,一是公众人物自身,二是媒体本身,三是普通大众。

首先,公众人物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当自身发现被他人偷拍或者隐私被他人或者媒体泄露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利益。

其次,媒体在报道时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媒体报道既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还要权衡众众的知情权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之间的利益。

最后,社会文明的进步既需要法制的完善,还需要人们内在精神文明的丰富。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念需要公民的建立,不能为了一己利益侵犯别人的权益。人与人之间行为重要的不是法律制裁,而是个人内在道德的自律;在价值观念的指引下,人们不会追随低俗的社会潮流,甚至侵犯他人隐私。

结语

隐私权属于公民私人领域,容易被侵犯、迫切需要保护的权利。如果个人都不能保护自己的隐私,那社会将变得何等的可怕。

无论是社会大众还是公众人物,都享有权利决定自己是否公开个人信息。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社会大众,隐私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者简介:王锐栋(1987-),男,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法律硕士。袁新尚,(1987-),男,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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