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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治理视域下的村民自治实践

2018-04-03罗林峰范和生

绥化学院学报 2018年8期
关键词:村民农村

罗林峰 范和生

(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 安徽合肥 230601)

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城市化水平从1978年的17.9%飞速增长到2017年的58.52%。并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仍将处于加速发展阶段。由于农村地区人口不断减少,留下的大多是老弱病残即所谓的“三八六一九九部队”,导致传统的治理方式已经难以维持乡村社会秩序,乡村社会治理问题层出不穷。正如亨廷顿所言,“乡村的作用是个变数,它不是稳定的根源,就是冲突的根源。”[1](P267)只有乡村治理得到实现,国家和社会才能稳定发展。因此,乡村治理的现实困境要求村民自治作为乡村治理的主要形式发挥更大作用。

一、村民自治在乡村社会治理中遇到的困境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改革开放后广泛推行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群众组织和直接民主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30年来,农村村民自治取得了很多令人欣喜的成就(如“海选”就是中国农民在村民自治中创造的一种直接选举方式),乡村社会治理也因此取得长足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的村民自治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受到乡村社会中传统因素和现代社会中特殊背景的双重阻碍,在实践和学术研究两个层面上,都能发现深刻的隐忧。[2]

(一)城市化背景下村民自治主体的缺场。城市化已成为影响村民自治的重要因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自治主体素质降低和主体缺失。一方面,城市化的发展破坏了传统乡村精英少时离乡打拼,老来衣锦还乡的大循环,资源优势使得多数乡村精英选择在城市定居。乡村精英的流失使自治主体的知识水平和参与能力大大降低,村民自治实践缺乏有效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创新者,自治进程被大大延缓。另一方面,城市化的发展使农民进城务工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使得一大部分自治主体缺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如今村民自治实践的发展。例如,自治主体缺场的现状就使得在基层选举中普遍存在着代选现象。在现实的村级选举中,为了确保参选人数,一个选举人可以代选50张甚至是更多的选票。而且,农民进城打工后,留在乡村的多是老弱病残即所谓的“三八六一九九部队”,他们不了解自治实践也缺乏自治的能力。这就会使乡村社会中出现一个真空地带,以乡村地痞流氓为代表的黑恶势力可能会趁机采取非正式手段夺得乡村权力。夺得权力后的乡村黑恶势力反过来又会阻碍村民自治实践的发展以达到维护自己权威的目的。这使得村民自治不仅有成为少数人自治的风险,更有可能会成为一种带有阴影的自治。

(二)乡村社会中多种内外力量的干预。村民自治的核心在于由村民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管理村庄。但实际上,乡村社会中存在着多种力量,他们共同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实践,在自治的跑马地上斗争博弈。从乡村社会的内生性因素来看,家庭宗族等先赋性条件依旧是影响村民自治的重要因素。这在村庄选举的结果上表现地尤为突出,家庭人数众多,宗族势力庞大的候选人更容易当选。由于血缘关系仍然是乡村社会中获得认同和信任最重要的社会资本,投票人出于信任会更容易将选票投给同宗同族的候选者。它表现为选民的一种投票心理倾向,本质是一种利益关系:认为本族人当选为自己的代理人有一种安全感,会给自己特殊的照顾、保护和特殊的利益,而其他宗族的人当选则有可能会侵害自己的既得利益。候选人会利用这种心理倾向寻求宗族支持,为自己拉选票。家族与宗族有时甚至会作为一股势力直接干预选举过程,操纵选举结果。因此,选举中宗族势力大者往往居于优势。[3]另一方面,财富一直是乡村权威不可或缺的因素,如今仍然是影响村民自治的重要因素。有钱者可能通过贿赂购买选票等方式干预选举、获取权力,进而甚至世世代代把握着村中的权力,使得村民自治实践可能会面临着金钱政治、权钱交易的风险。杜赞奇在《文化、权利与国家》中就说到:“父子相继担任乡村公职的现象较为普遍。当然,继承是有条件的,即儿辈们必须任是富有之人……掌权者往往出自富裕之家,富有几乎成为掌权人的先决条件。”[4](P147)

从外生性因素来看,政府的行政干预也会影响村民自治实践,造成弱自治的现象。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实践向人民展示的,是一个社会民主依赖国家力量提升和推进的过程。[5]这就导致行政权(乡镇权力)对自治的干预,村民自治程度受到政府干预的削弱。本来村长当选后应该全心全意对农民负责,可上面下派任务,让他们同时负责订报纸、抓计划生育。[6]在很多情况下,村级的权威组织更多的是上级政府意志的体现,村级组织之上的政府机构向村组织派遣驻村干部就是其明显体现。

(三)村民自治主体缺乏自治训练,自治能力不足,自治精神淡薄。民主的前提在于个人是个体利益的最好保障者,个人能够以个体能力满足其需要。[7]但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统治者一直强调伦理秩序的建构与遵从,三纲五常就是其外在体现。正如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中说到:统治我们这个庞大的帝国,专靠严刑峻法是不可能的,其秘法在于运用伦理道德的力量使卑下者服从尊上,女人听男人的吩咐,而未受教育的愚民则以读书识字的人作为楷模。[8]这就造成传统社会中的中国人言行有着明确的参照标准或者说准则,使得服从成为传统中国人生活中的常态。传统乡村社会更是如此,其秩序的维持依靠传统道德的权威。时至今日,我们仍然不能否认传统道德权威的残留很大程度上还在影响着中国农民的头脑,使得农村村民普遍缺乏自治意识,参与自治的热情平平。中国农民一直无法直接参与到自治实践中去则是造成其自治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无论从杜赞奇的营利性经纪与保护型经纪[4](P25),还是从乡绅治村的角度来看,近代中国农民毫无疑问是缺乏直接自治实践经验的。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农村村民自治实践相对于城市居民自治来说也相对较晚。1950年,天津市开始建立具有一定政权性质的居委会[9]。1954年12月,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相对于先行的城市居民自治,直到1982年宪法才规定农村也成立基础群众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因此,尽管部分学者将村民自治的困境归咎于农村的落后与农民的愚昧,但笔者认为历史和政策因素影响更大。

(四)村民自治实践呈现出东西差异。改革开放使得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先富了起来,但也造成东西部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必然也会相应地对不同地区社会、文化以及生活在其中的个人产生影响,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实践也因此呈现出东西部两种不同的景观。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同外界的沟通交流也比较频繁。因此,这些地区无论是农村社会的自治氛围还是农民的自治意识、自治热情抑或是自治能力都较高。这些地区的村民自治在长期地实践和学习过程中形成了成套的程序和规则,村民自治实践发展较好。而在我国广阔的西部地区,村民自治的实践却任重道远。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发展落后,人民对于物质的需要还未完全得到满足。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当地村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知识水平偏低。这导致当地村民对自治的价值认识不够,对自治权利的追求远不及物质的满足,甚至你会发现用微小的代价(一包烟或者几包方便面)就可以换取一张选票。而从具体的操作层次上来看,西部地区村民对村民自治的程序和方法不够了解,欠缺自治的能力。由于传统因素在西部地区的乡村社会中仍旧根深蒂固,村民自治实践中的不规范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在当地的村民选举中,乡村社会中的宗族势力和黑恶势力操纵着选举的结果,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通常被排斥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之外。

二、共建共享是解决村民自治困境,促进乡村社会治理的好办法

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认为:“社会动员应该与制度化水平相一致。时机不当的政治参与会导致社会不稳定,而时机成熟与否取决于社会政治制度化的水平。一般而论,政治制度化程度低,而政治参与度高的社会,政治不稳定;与此相反,若政治制度化水平高,而百姓的政治参与度低,则社会比较稳定”。[1](P51)目前,村民自治的发展面临着传统因素和现代背景的双重阻碍,村民自治实践中存在诸多乱象。例如,上文所提及的基层选举中普遍存在的代选现象以及用微小代价换取选票的行为。因此,学界有人认为基层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过早地实行了,农村村民并不具备自治的能力。但是笔者不认同这种观点,我们换个思路来想,尽管是廉价的交换,但其对于村民认识自己选举权的价值起码有促进作用。今天可能只是一包烟或几包方便面等微小的代价,以后可能就是权益维护、社会发展的要求,农民的选举权在这个过程中会越来越被认识。不可否认,今天的农村村民自治实践的确存在着较多困难,但我们的态度不应该是逃避退却。相反,在实践中,在错误中培养居民的自治能力,培养农村的自治氛围,不断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才是我们应该采取的态度和行为取向。村民选举意识和能力的提升会促进基层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而基层村民自治制度完善造成的积极成果又会被农民共享。

农村村民自治的完善就是一个共建共享的过程,而如何做到共建共享?首先,村民自治实践的发展不是单靠乡村社会中某些能人志士就可以取得成效,而是需要所有乡村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要将村民自治实践看做乡村社会中的重大事件,充分运用乡村社会中的各种社会资本,将非正式组织和势力置于自治的程序与规则之下,确保村民自治实践的合理推进。其次,村民自治实践的参与者不应将目光局限于乡村社会,而应该积极关注城市居民自治实践的发展。农村村民自治与城市居民自治在程序和规制等很多方面是相通的,双方可以相互借鉴实践中取得成效的经验做法,形成共建共享的良性循环。另外,在城市化导致农村自治主体消失的现状下,我们可以将城市中的农村务工人员暂时吸收到城市居民自治实践中去,让其在居民自治的实践中激发自治热情、提高自治能力,最终达到推进村民自治实践发展的目的。最后,东西部的村民自治自治实践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东部发达地区居民自治的历史与经验虽然要远胜于西部地区,但西部地区的村民自治实践也有着自己的特点和优势。西部地区要积极学习东部地区自治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避免走弯路走错路。东部地区也可以从西部地区的自治实践中汲取营养,更好地促进本地区村民自治实践的发展。总之,共建共享是解决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困境,促进乡村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

村民自治制度是当代乡村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村民直接民主的方式,处理农村公共事务和问题,对于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如今,村民自治在各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在全国各地农村地区普遍建立带来村民自治组织,村规制度也在逐渐的完善过程中,并积累了很多的宝贵经验。但是,目前村民自治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乡村社会中的传统因素和现代社会中的特殊背景,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困扰着村民自治和乡村社会治理的发展。只有真正实现村民自治的共建共享原则,乡村社会治理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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