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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对县级人民银行会计分析的影响及对策

2018-04-03□吕

山西农经 2018年23期
关键词:人民银行银行业会计人员

□吕 立 柴 芳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 太原 030001)

1 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现状

1.1 管理创新

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基本实现了内控系统、核心系统和核心数据的区域集中(除农村信用社之外)。例如,工商银行的NOVA系统将业务集中在省分行统一处理。农业银行的ABIS系统、中国银行的BANCS核心系统和建设银行的CCBS系统均实现了业务数据的集中处理。金融机构除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事后监督业务全部实行了集中监督。事后监督部门全部设在市分行和各基层行,业务处理完毕后及时将会计凭证传递到市分行的监督部门,监督完毕后将会计凭证留存市分行或返还各基层行。

1.2 产品创新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和技术配备状况,围绕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和银行卡业务,主动创新产品。资产类业务创新主要集中在贷款产品创新方面,商业银行对于此类创新通常是通过细分贷款对象,从而更好地满足特定融资需要,如工商银行开展的“网贷通”业务。负债类业务创新则以各种理财产品为主流,如中国银行推出的人民币对私结构性理财产品博奕。银行卡业务创新则以扩大使用范围为主,如农业银行推出的转账电话产品等。

1.3 科技创新

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相继开办了各自的网上银行业务,几乎囊括了现有银行的全部业务。如农业银行推出银企互联平台,实现了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与银行现金管理平台的无缝对接。建设银行开通的单位结算卡,将客户办理关联账户支付和结算以及法人理财业务的账户进行集中管理,有助于客户身份识别、转账汇兑、现金存取、投资理财等业务的办理,支持365 d、每天24 h账务性交易[1]。

1.4 表外业务创新

表外业务灵活性大、杠杆性强,但透明度差,一般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目前银行开展的理财委托贷款业务通常在表外科目体现,但产生的收益却反映在中间业务收入中。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是一项新兴业务,监管层没有出台专门的规章制度对该类业务进行规范,这部分业务也在表外科目中体现。

2 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在县级人民银行会计分析中存在的问题

2.1 会计分析获取资料难

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纸质档案的管理通常要经过当地金融机构定期塑封、上交至上级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上级单位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扫描并保存等一系列流程,已上交的纸质档案在原则上不允许再次翻阅,如需要借阅则需经相关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后,翻阅扫描件。这样,基层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会计分析时,要获取相关的会计资料会因档案集中管理而无法得到。

2.2 会计分析过程难

第一,历史数据分析难。县级人民银行开展会计分析工作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往往无法提供分析时间段的电子数据。调阅历史数据需层层审批,审核环节多、时间长,且出于商业保密的原因,银行不愿提供数据,导致无法对比和分析历史数据。

第二,业务系统多样性提高了分析难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不统一,给人民银行同一业务的分析带来困难。

第三,分析手段滞后。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电子化水平越来越高,但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会计分析还停留在以手工方式为主的初级阶段。网上金融业务的开展使人民银行在分析过程中,不能掌握全部交易记录。

2.3 会计分析结果失真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是一项新兴业务,监管层可能会由于时滞,未能及时出台专门的规章制度对此类业务进行规范。这样的管理“真空”就极易造成部分商业银行的“寻租”,他们会将信贷资产转让作为躲避监管的一种手段。因为对于该类资产而言,如果卖出方和买入方同时签订远期回购协议,这类资产就会因会计核算的原因,从银行体系中“消失”。具体而言,是所有权的转移使该资产不再反映在卖方的资产负债表中,买方由于回购协议,也不需要将此业务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反映。这样会使商业银行存在大量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逃避监管层对资产负债表的非现场监管。如果人民银行仍按照商业银行报来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分析,将会导致分析结果失真,影响分析效果[2]。

2.4 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低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创新,对人民银行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一方面,县级人民银行人员老龄化且知识结构不合理。另一方面,会计核算业务集中后,县级人民银行只剩下自身财务核算业务,没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不熟悉电子货币以及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等新业务,难以进行分析。

3 解决人民银行会计分析问题的对策

3.1 建立道德约束机制

古语云:“人无德不立,业无德不兴”。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高度重视信用业务创新,建立并完善道德自律长效机制,强化商业银行对消费者的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竞争等引发投机行为和不道德行为。

3.2 制定业务创新监管制度

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监管,尽快制定和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监管制度,防止金融创新业务因逃避人民银行监管而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3.3 建立创新项目备案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创新项目实施前,必须到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备案,书面报告应当说明其创新品种的名称、特点、操作流程、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以便人民银行会计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

3.4 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资料报送制度

在通常情况下,县级人民银行的会计核算业务上收之后,银行业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资料的工作并没有按照流程进行。因此,要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资料报送制度,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会计资料,同时,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开展会计信息收集工作。

3.5 加强会计队伍及银行信息化建设

适当增加县级支行的人员,逐步解决会计人员力量不强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以提高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分析水平。加快人民银行自身信息化建设步伐,装备先进的的计算机分析系统,以适应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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