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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培养公民法治思维的路径

2018-04-03

宿州学院学报 2018年8期
关键词:公民法治法律

杨 英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思政教研部,厦门,361021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提高全民族的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加强公民法治思维培养,不仅有助于培育公民法治信仰,提升公民维权能力,而且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大数据深刻影响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大数据技术和大数据思维正深刻改变着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政府的运作与治理方式。本文针对大数据背景下公民法治思维培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大数据的相关特征和积极价值,探讨如何与时俱进培养公民法治思维。

1 培养公民法治思维的社会价值意蕴

“法治思维”指法治主体在法治理论认知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等对所遇到的社会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并形成结论,进而决定相应言行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1]23-24。法治思维的主体是整个法治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即一国之内享有公民权利、承担公民义务的全体公民。培养公民法治思维,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文化、法治方法根植于民心,有利于加快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步伐和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

1.1 公民参与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核心要素”

公民身份和公民参与是当下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要素和重要推动力量[2]。其中,公民身份是公民行使一国法律权利并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的前提,而公民参与是实现公民权责的必要途径和重要方式。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指出:“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都是社会的人所参加的。”[3]283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是在法治、社会和公民三者的相互作用下有序开展的,而公民属于核心要素。正如卢梭所说一国最重要的法律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的法律,这才是国家的真正宪法。公民作为“社会的人”“参加”治国实践,并形成相应的法治信仰,对于国家法治实践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如果脱离了公民这个法治的共同主体,那么法律无从发挥作用,而法治社会也无从形成。因此,公民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已成为衡量一国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

1.2 法治思维是变革熟人社会“人治思维”的必然选择

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在其名作《乡土中国》中首提“熟人社会”这一概念,指出在熟人社会,熟人之间相互关照进而维系乡村传统伦理道德秩序。熟人社会潜存的“人治思维”根深蒂固、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公民的法治思维。一方面,公民受传统宗法特权和人伦道德的思想观念影响,未真正养成学法、尊法、守法的主体性、自觉性。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他们会无意识地沿袭父辈“厌讼”“无讼”的行为模式,而未把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和最终途径。另一方面,由于冤假错案、司法腐败的存在和真假难辨的网络舆情等负面累积效应,公民不信任权力部门解决法治问题的能力,造成了法民关系的紧张格局。黑格尔认为,思维一旦形成便具有某种权威,其可以表示人的真实本性[4]72。只有当公民把法治理念内化为思维方式,把法治思维作为日常定纷止争的权威并显示为自己的真实本性时,才能有效克服熟人社会“人治思维”的场景烙印。

1.3 法治思维让法治从“法律世界”走进公民的“生活世界”

公民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是一个从形式到实质、从被动到主动、从工具到目的的过程”[5]。法律知识体系厚重、内涵丰富。是公民融入法治社会的“通行证”。公民法治思维培养需要通过系统化的法治教育,既要拥有渊博的人文社科知识及自然科学知识,也要有本土意识和世界眼光[6]14。公民的法治思维培养和训练,除了学习法律知识外,还要能自觉地、主动地参与日常法治实践,否则公民眼中的法律规范、法治社会依然缺少生机。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更要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7]55当公民有效塑造自身法治思维,让法治与公民日常的关系如同“盐之在肴”,才能有效弥合法治观念与生活实践之间的差距,让法治从“法律世界”走进公民的“生活世界”。

2 大数据背景对公民法治思维的影响

实践是法治的灵魂,法治思维方式的产生和发展总是与特定时代下社会实践的需求相关联。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技术和大数据思维对公民法治实践的影响日趋明显。一方面,基于公民自身法律知识欠缺以及求知的需要,借助网络浏览学习有关法律案件的法律规定、预测可能会出现的法律后果以及探寻法律救济途径,形成海量的个人信息大数据。另一方面,源于自我保护意识不足,法治思维欠缺等,有关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泄露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2.1 积极影响

2.1.1 加深了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理念认同性

现代法治国家要求主要通过法律实行社会控制,实施和实现社会整合[8]19。法治国家要求公民普遍信守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捍卫合法权益、善于依据法律作出可预测的法律行为。即对掌握权力的决策者而言,法治要求其作出合法性决策,不僭越法律禁止性规定;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治要求其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对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而言,法治意味着合法的私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即法无禁止皆自由。

公民的法治理念是人们从事法治实践的思想基础,受到大数据时代的社会生活实践的深刻影响。首先,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无门槛传输使法治宣传、公权行使、私权维护直接暴露在公众视野中。其次,网络媒体的高度赋权也使得公民可通过网络参与法治建设,参与法律案件讨论。再者,新媒体的传播优势也使得当下网络舆论热切关注的法律案件裹挟着众多法治类条目、涉法类的关键词进入公众视阈。总之,公众在网络媒体和网络舆情潜移默化的影响下接触法律或探讨法律案件,提升了公民的法治主体意识,有利于形成初始的法治观念。

2.1.2 提升了法律证成中的结论正当性

大数据深刻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认知方式和思维方式。大数据通过提供、整理、分析、利用和共享全样本数据,揭示事物之间的普遍相关性和发展规律。大数据的全样本思维能使法律认知得以量化,并据此得出正当的经验性结论。大数据的核心正是尊重、敬畏经验真实,在乎经验的代表性[9]。大数据时代让司法融入互联网,也让大数据走进司法。一方面,司法数据的透明性有利于建立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治信任,有利于公民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司法数据的开放性让公民兼具数据的使用者、提供者和处理者的多重身份。公民智慧形成的司法大数据,有利于揭示数据背后的司法规律,对法学研究和发展也大有裨益。正如哈耶克所论,一个社会的知识掌握在每一个人手中,只有自由发挥每个人的智慧,这个社会的文明才能不断进步。

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直接依赖于法治主体是否普遍形成法治思维方式,思考具体问题并获得法律结论。法治思维运用过程,是以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以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的三段论演绎推理过程。案件事实包含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而法律规范也具有合理的抽象性,这些都是远离公民日常经验的。因此,为获得个案的正当法律结论,公民须通过网络查询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网络搜索关键词、吸纳海量数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筛查、对比和取舍数据,能获得相匹配的法律规定和相似个案处理结果。据此提升了公民对个案的法律证成得出的法律结论正当性程度,并且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强化了法治思维。

2.2 消极影响

2.2.1 助长了法治思维生成中的数据依赖性

“如果说法律思维是‘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话,那么,法治思维更倾向于‘围绕法律进行思考’,后者具有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认识。”[10]92所以,有学者认为,由法律思维转向法治思维是思维方式的进步。然而,也有学者认为法治思维在本质上与法律思维的含义是一致的,没有法律思维就没有法治思维,不能忽视法治思维中的法律方法论基础[11]。无论是法律思维,还是法治思维,法律都应该是处理法律问题最核心的依据,法律方法都应该是思维过程的关键要素。法治思维的培养首先是从法律思维的训练开始的,要自觉运用法律方法分析、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

然而,大数据背景下,人们通过网络媒介能够十分便利地获取政府信息、互联网搜索痕迹。同时,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应用,使得大数据在法律纠纷、法律适用、法律结论等问题上大展身手。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网络生活与现实生活已经难以分离的人们来说,会更加倾向于网络依赖,而不是寻求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员的法律帮助。在公民法治思维的培养过程中,过分依赖网络和大数据信息容易产生学法惰性,难以臻至融会贯通的法律认知与应用效果,从而偏离了公民法治思维培养目标。

2.2.2 削弱了理性评价中的思考独立性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除了能够提供全样本数据外,还具有产出速度快、数据类型多、数据来源广等特点,并非能够对其“全盘通吃”,而务必要有所取舍、鉴别和判断。法律关键词、法律规范使用频次、裁判文书等大样本固然重要,然而若不对现实中的个案从法治角度独立且审慎地分析并得到正当的法律结论并非易事。因为现实中的法律案件纷繁复杂、各有差异,即使大数据全样本很难得出完全一致的裁判理由和论证过程,所以,思维主体对具体个案的理性评价受大数据资源的影响而削弱其思考独立性便成了潜在的弊病。

思考独立性受到削弱主要由三个方面导致:第一,涉法谣言的误导。涉法谣言能够伪装成数据元在网络上快速传播,若无当事方或权威机构出面辟谣澄清真相或诉诸法律行动,则谣言难以停止传播。涉法谣言因其初现时真伪不明而极具迷惑性,并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受众的猎奇、逆反心理,因而对公民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理性判断和独立思考产生了消极影响。第二,社会舆论的干扰。受到社会热议的法律案件会发酵为社会舆论,不可避免会出现意见的分野或合流,从而形成全国性的网络舆情。而社会舆论所呈现的观点或许在道义上能理解其所以然,但在法律上却不以为然,比如备受舆论关注的“雷阳案”。第三,法治素养的欠缺。从前提到结论的法律证成需要精准定位和适用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这需要有相当储备的法律知识和形成相应的法治素养,否则难以形成法律规范运用的经验理性和建立独立法律思考体系。

3 大数据背景下公民法治思维培养的路径

公民法治思维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由权利义务思维、权力制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人权保障思维等组成,只有各部分思维能力均获得提升后,法治思维的整体性状况才能实现有效塑造。大数据思维是大数据最核心的价值。将公民的法治思维与大数据思维相结合,积极探索公民法治思维培养方式,形成系统化的法治思维,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支点。

3.1 生活化路径:嵌入社会生活情境,提升公民权利义务思维

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公民法治观念与法治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产生于社会活动,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行为本社就是社会行为的一部分。法治思维是一个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过程,是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观念与现实社会生活情境相结合的过程。法治嵌入社会生活情境的过程,有助于在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过程中使法治理念根植于心,从而提升其法治思维能力。例如,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有权索要发票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退货、维修、损害赔偿等;行政执法人员要求查看居民身份证件时,公民有权要求其出示执法证件和查看证件的法律依据。

同时,网络作为“虚拟社会”的存在,也是网民(公民)的重要生活场域。大数据时代,公民权利义务在“虚拟社会”中面临的情况更为复杂,法律的调整方式更为多元。以隐私权为例,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泄露事件、案件时有发生。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早已从传统“私域”溢出至“公域”,使得公民不得不通过寻求整合“公私两域”法律保护模式来保障个人信息隐私的法益,在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个人信息隐私方面法益冲突时寻得自身的积极保障。

3.2 阳光化路径:推进阳光政务实践,塑造公民权利制衡思维

法律的进步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其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12]358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形成的标志,法治政府本质上要求政府应当守法、政府权力应当受到限制。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途径为司法制衡与社会监督,司法制衡主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实现,而社会监督是将涉密或法定不应公开之外的政府事务均应向社会公众公开,以接受各类社会主体的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推进政府公开,将政府行政依据、程序、结果公之于社会,能有效预防腐败滋生,提升政府权威与公信力,增强公民法治意识。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后,大数据技术在政务公开等政府职能行使中获得了广泛应用。在立法层面,通过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技术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最大程度体现公民法益诉求和法律制度的统一。在司法层面,我国通过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建立网上法庭和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等形式保证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有利于公民监督和参与司法过程,有利于树立法治权威,为公民法治思维培养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总之,公民在法治实践中将理论与实际相联系,通过现实法律操作亲自体会法治精神、法律程序,有利于将法治思维镌刻于心。

3.3 协同化路径:促进多维度协同,增强公民的公平正义思维

法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是制度、文化、精神等在法治层面的有机组合,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马克思在《费尔巴哈提纲》中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13]55-56。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公民要积极参与法治实践:比如公民通过生活中的买卖行为、借贷行为、消费行为等运用、评判法律规则,并检视、调整自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行为;公民也可以有目的地旁听法院庭审、参加社会法律知识竞赛等体验性、竞技性实践形式。另外,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社会调解组织、公证组织也应当协同实践,形成实践合力为公民提供法治实践的机会,从而使公民达到“格物致知”、强化法治思维的目的。

大数据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依托大数据载体,将法治政府建设、权力监督与防治腐败、网络安全与网络舆情法治、弱势群体法律服务、法学教育人才培养平台、法律建设高端智库等统筹建立政府或高校的法治协同创新中心作为稳定的机构,保障法治稳步进步和发展,提升公民的法治认同和法治思维能力。

3.4 创新化路径:运用大数据思维,创新公民法治教育

良好的法治教育是提高公民法治观念和行为实践的前提要件,能够有效弥补常规思维短板,从而在大数据时代更好地维护公民自身权益。大数据既是资源又是工具,运用大数据思维因势利导革新了人们的惯常思维方法,在数据化的社会环境中培养高效公民的法治思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创新公民法治教育模式:

第一,线上大数据资源与线下法治教育相结合。现实中的法律案件越来越多,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筛选,公民普法的案例资源和名校法学教师教育教学资源能够唾手可得。充分运用好网络普法阵地和新媒体的传播优势,采取以案说法、演讲辩论、庭审直播等形式切实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法学授课教师在课堂上播放相关法律案例以及带领学生进行走进律师事务所、法院审判现场,将书本学习与影像资料、场所考察相结合,能获得更好的教育效果。

第二,大数据思维与法律规范精神相结合。大数据思维是大数据运用最重要的价值之一,作为一种相关思维、定量思维和实验思维的大数据思维的利用过程,也是法治思维的增强过程。数字化时代为公众个人权益的维护提供了便利条件,以数字形式呈现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个案能够轻易收集,不再是隐秘难寻的官方材料。教育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并利用大数据在施教过程中的价值,将庞杂、零碎的有关信息分类、汇总,在公平正义、严谨求实的前提下,选取能够吸引公民、体现法治价值的法律案件作为教学资料,以提升教学、教育效果。

4 结语

总之,全面依法治国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深化全面法治实践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国家法治文明愿景的实现有赖于公民对法治信仰和介入其中的深度和广度,公民法治思维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正如十九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需要把公民的法治教育和德治教育结合起来,提高全民族的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培养出兼具法治思维和道德品质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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