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再婚配偶死亡后老年妇女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

2018-04-03徐晓辉

法庭内外 2018年8期
关键词:诉争名下赵某

徐晓辉

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丧偶后再婚现象日益增多,老年人尤其是老年妇女在再婚配偶死亡后,面对再婚配偶的原生子女,如何保护自身财产继承权的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案例

赵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丧偶后再婚,再婚时所带子女均已成年。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张某所在单位的福利分房一套,并使用了张某的工龄,房屋登记于张某名下,房屋交付后由二人共同居住使用。张某于2014年死亡后,张某的子女张某一、张某二以房屋系其父张某所有为由,将赵某逐出上述房屋,并占有上述房屋。后赵某将张某一、张某二诉至法院,以诉争房屋系赵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依法分割上述房屋。

被告张某一、张某二辩称,因诉争房屋系张某的单位福利分房,登记在张某名下,且赵某本身无收入,家庭的共同收入均来源于张某的退休工资,故房屋虽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应当认定属于张某个人财产,同时二被告认为赵某在张某晚年生病期间与张某时有争吵,没有尽到夫妻扶养义务,不应当享有张某名下财产的合法继承权,故认为法院应当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诉争房屋于张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并取得产权,房款亦使用二人共同财产支付,故应当认定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在分割张某在上述房屋中的遗产时,应当首先析出一半属于赵某所有,房屋的剩余二分之一份额作为张某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赵某、张某一、张某二。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考虑到赵某与被继承人张某共同生活多年,且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多分。张某一、张某二主张赵某未尽到扶养义务,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自身主张,故对张某一和张某二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的70%份额由赵某所有,张某一和张某二享有诉争房屋的30%份额。

法官提示

老年人再婚时因子女、家庭、生活阅历等多方面原因,较之中青年人对再婚对象考虑更多注重于年龄、健康状况、收入水平等因素,自身子女及对方子女对配偶的相处态度也成为衡量因素之一。因老年女性往往在年龄、寿命等方面占有优势,因此审判实践中发现不少老年女性在再婚配偶去世后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存在障碍。一方面,部分老年人的成年子女法律意识淡漠导致侵害老年女性财产权、继承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老年女性维权意识、举证能力较为欠缺,或是本着家丑不外扬的传统观念没有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不具备提供相应证据的能力和意识。对此,法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老年妇女财产继承权益保护:

首先,婚姻关系缔结前,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婚前协议等形式,对各自财产进行确认。如果双方在财产、子女等问题上争议较大,可以在婚前对此协商确定解决方案,或者通过夫妻婚前财产约定等方式对目前取得的双方各自名下财产或以后取得的财产进行权属方面的约定,避免之后不必要的争议。

其次,保留尽可能多的财产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老年人再婚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方的存款账号、工资卡、国债明细等财产凭证一直由己方子女保管,其配偶尤其是从事家务劳动无退休收入的老年女性,往往对上述财产并不知晓,导致因缺乏财产线索而无处主张权利。

最后,老年人可以通过遗嘱、公证书等书面形式,对自己身故后可能出现的家庭内部财产争议,进行财产权属确认,降低纠纷发生可能性。

猜你喜欢

诉争名下赵某
两“象”相争谁者胜?
两“象”相争谁者胜?
婚前赠与的首饰和手机离婚时需要返还吗
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出售继承的房屋,是否须先登记到自己名下
北京高院对“玛莎拉蒂”撤三案作出终审判决
“紫光”商标纠纷案终审判决
登记在孩子名下的财产是否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不能分割则由谁来管理?
车牌限拍
非法讨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