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推进教授治学现状及对策探析
2018-04-03周雅美
周雅美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四川 乐山 614000)
“教授治学”源自“教授治校”。在西欧,从中世纪开始,便将“教授治校”作为大学最根本的治校理念。在我国,蔡元培先生最早将“教授治学”引进并对北京大学进行改革,通过明确教授的权利,将行政、学术和立法的工作进行区分,从而让大学各项事务的运转更加的合理,这些举措都让教授参与到学校的最高决策中。但“教授治校”从根本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教授事务过多,精力分散,无法全身心的投入到学术研究及教学活动中去,偏离了其“治学”这一根本方向,因此“教授治学”更能够体现现代大学发展的根本需要。
目前,我国在大学内部综合治理以及大学管理制度方面都在进行深度改革,2010年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十三章明确提出: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因此,认识“教授治学”的重要作用,明确现如今“教授治学”现状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对推进高职院校“教授治学”有着重要意义。对此,本课题对教授、讲师、助教、行政人员四类人员进行问卷调查,问卷涉及“教授治学”理念,教授治学实施的现状及问题,以此为根据进行交叉分析,给出推进“教授治学”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高职院校推进教授治学现状
(一)教授治学理念获得广泛认可
从问卷调查情况看,受访者基本上对“教授治学”理念有一定认识,在“您认为在高职院校实行教授治学的必要性”这一问题中,有61.39%的受访者认为完全有必要,33.87%的受访者认为比较有必要,认为完全没有必要的0人。由此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的受访者对“教授治学”的作用及其必要性有一定了解,同时在“教授治学”的内涵方面也有一定认识。在“您认为高职院校教授治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这一问题中,仅有20.97%的受访者认为教授应该参与治理学校全面事务,绝大部分受访者认为教授治学应该参与学校的学术研究、教学活动以及专业建设工作。同时,在教授治学的基础上,受访者大多认为高校内部的行政人员、教师、学生及利益相关者应该互相沟通合作治理大学,96.78%的受访者认为行政人员、教师、学生等学校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大学的治理,这对高职院校开展教授治学以及其内部推进现代化管理都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教授治学机构设置遭遇瓶颈
教授治学从提出到实施已有一段时间,在研究性大学和本科院校的开展已经初见成效,教授委员会的组建以及独立于行政体系外的学术委员会等机构对教授治学的推进有着巨大的帮助,而在高职院校,这一作用体现的还不够明显,多数受访者对教授治学机构缺乏足够的了解。在“您所在学校教授治学机构如学术委员会等如何设置”这一问题中,43.55%的受访者认为学术委员会应置于行政机构之下,挂靠在科研处或教务处等相应的行政部门,24.19%的受访者认为学术治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由行政部门负责人负责,仅有32.26的人认为学术委员会应独立设置。这说明行政权利对学术权力仍存在着较大的影响,多数高职院校的教职工对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及重要性理解不够。而在“您认为下面哪个模式较好地描述了所在学校教授治学机构的情况”这一问题中,25.81%受访者认为是制衡型,37.1%的人认为是立法型,25.81的人认为是隐匿型,11.29%人表示“不清楚”。
(三)教授治学参与度不高
从问卷调查结果来看,教授、讲师、助教对教授治学的参与度和积极性还不够高,仅有43.55%的受访者表示积极参与学校学术治理,还有19.35%的受访者想参与但不知如何参与。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是教职工对于教授治学参与不够积极;另一方面则是教授治学的推广还不够广泛,缺乏参与的渠道。同时,高职院校的考核评价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授的积极性,这也导致一些教授对于教学和学术的兴趣逐渐降低,长此下去则对学术研究和教学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二、教授治学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不平衡
在我国,高校内部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拥有并行使行政权力,相应的学术权力则受到了一定的挤压,很多情况下行政权力甚至替代学术权力。在这种环境下,高校各职能部门的权利往往过大,每个职能部门都能或多或少的对学术权力进行干预。当前,我国高校行政权力干预学术权力的情况较为普遍,在此次的问卷调查中,82.26%的受访者认为行政权力过硬、过大。学术权力过软、过虚是影响高职院校推进内部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首要因素。同时,还有53.23%的人认为校、院(系)关系没有理清,责、权、利划分不明对教授治学实施影响很大,这也是行政权力干预其他权力的重要表现之一。此外,教授在行政权力干预的影响下对学术研究的热情和积极性下降,学术权力进一步弱化,而为了弥补学术权力的缺失,职能部门又必须使用行政权力来进行填补,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使得学术权力不断的被挤压、侵占,从而影响到高职院校教授治学的推进和内部治理。
(二)教授治学机构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各高校均设立教授委员会这一机构,但与研究性大学、本科大学相比,高职院校通常没有在院系设立二级单位,而仅通过校级的教授委员会又不足以支撑所有专业的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教授通常只能参与到学校的重大决策事项中,很少能参与关于专业建设层面的事项。在设有院级教授委员会的高职院校,其作用也较为局限,原因在于机构的设置并不完善,没有健全的监督和保障机制,流于形式。从问卷结果也可以看出,受访者对于教授治学机构的了解不深,有25.81%的人认为教授治学机构中教授参与不活跃,且不具备操作性,更有11.29%的人完全不了解这些机构。这些现状表明高职院校在教授治学机构的建立和完善上缺乏积极性。此外,在学术机构方面的设置也不够完善,多数受访者对于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和权利不够了解,43.55%的人认为学术委员会置于行政机构之下,挂靠在科研处或教务处等相应的行政部门,这不仅反映了上文中提到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平衡这一问题,也体现了学术委员会权利不清晰,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三)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
首先,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在教授治学方面的政策法律还不够完善。在教授治学方面的政策多为理论上的讨论,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多是规定教授拥有评论、提出意见、审议的权利,在决策权上比较欠缺,因此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学和学术权利的平衡性。其次,从学校层面来看,由于顶层设计的缺失,在教授治学的设计上就很难获得制度保障。此外,由于治学机构的不完善以及权利的不平衡,监督缺失的情况也时常发生。一是,由于治学机构的不完善,在课程评价、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的制定上出现监督空白。二是,由于高职院校的师资力量通常不如研究性大学和本科大学,很多任课老师甚至教研室主任都由研究生担任,对专业建设和教学方面没有足够的直接经验。三是,由于缺乏院系学术组织的监督和指导,给高职院校的教学和学术带来了不利影响,决策权的缺乏使得教授无法真正参与到治学中来。66.13%的受访者认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流于形式,教师参与学校各项重大决策、监督等权力的缺失问题是目前高职院校推进教授治学工作的主要问题。
三、高职院校推进教授治学的对策
(一)平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
行政权力影响学术权力,是阻碍教授治学推进的最主要原因之一。82.26%的受访者认为,现阶段高职院校存在行政权力过硬过大,学术权力过软过虚的现象。通过交叉分析可以看出,“改革学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发展机制,促使两权力的适度分离”被受访者认为是目前推进教授治学工作中最根本的措施。诚然,高职院校仍要坚持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开展教授治学活动,但对于学术和行政不应用相同的领导方式,高校首先是教学和学术组织,这也决定了高校最基本的就是教学和学术活动,要把教授治学目标与党委、校长行政保持一致,同时要具备一定的独立性,把其权利制度化规范化并配以合理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此基础上促使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适度分离而不是单纯的隔离:一是要保证二者的权责对等,明确二者的权责边界;二是要让二者互相约束,防止权力的滥用和相互影响;三是要保证权力行使的公开透明,让二者在阳光下运行,保证二者的良性互动。
(二)完善教授治学相关学术组织机构
从高职院校教授治学推进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来看,必须完善相关学术组织机构,这对促进教授治学参与度以及完善教授治学整体流程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要完善教授委员会。一是建立校级一级教授委员会,促使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适度分离,使得学术和行政从上至下都能够各司其职,互不干扰。二是建立院(系)二级教授委员会,以支持各院(系)的学科专业建设工作,同时也能够更好监督和调整各院(系)的教学活动,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升。其次,要完善学术委员会。明确学术委员会的权利和责任,要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完善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并严格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规则,进一步突出教授治学和学术民主的理念。再次,要确保相关组织机构的透明性和反馈渠道,以促使教授、讲师、助教和学生等人员能够更深入的了解相关机构的职责,同时还能通过收集反馈意见对相关机构进行优化和调整以更适应本校的特点。
(三)完善法律法规,完善高职院校内部教授治学制度
首先,国家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从宏观上加强教授治学的立法工作,并通过依法治校来实现。在教授治学相关法律上,要更加具体和细分,可以教授治学来完善教育方面的法律。其次,高职院校要进一步确立民主内部管理体制,确保教师的学术自由,保障学术在高职院校里的地位,同时让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分离有法可依,由此还可以给高职院校内部的制度确立提供参考。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完善保障教授治学的制度是当前高职院校在推进教授治学中应加强的重要举措之一,因此除了顶层设计,高职院校内部也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制度以支撑教授治学的推进。以制度的形式保障教授的权利,建立健全教授的考核评价制度,对教授的评价应按照学术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完善考核的内容和形式,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成果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来体现,因此不能采用单一的评价方式来评价教授的成果,逐渐减少量化考核的比重。再次,高职院校要完善教授治学的监督体系,让全校师生参与到教授治学的监督中,让权利和责任在阳光下运行,保证整个体系的良性运转,同时也可以促使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更加的独立和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