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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现状与对策建议

2018-04-02陈昌华

新农村 2018年32期
关键词:粮食农户经营

陈昌华

近年来,在粮食适度规模生产发展上,巴州区结合部省粮食高产创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科技入户等粮食生产惠农工程,落实惠农补贴政策,通过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突出基地建设,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1.1 政府引导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措施,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在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新型经营主体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即《营业执照》,给新型经营业主吃上“定心丸”,增强经营权出让、转让、抵押、担保等权能。在原有出租、转包等流转方式即农民获得基本租金500-700元/亩年的基础上,探索“委托流转”、“入股分红”等土地流转模式,支持经营业主参与土地整理,对土地整理新增面积收益,按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4:3:3分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成立专业合作社后,土地通过集中整理,“三网”配套,基础设施得到改善,所有田块均能全机械化作业,提高了土地利用率,节约了成本。专合社购置多台大小型农业生产机械,在生产上实现产品统销的全程机械化、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增加了规模经营效益。同时实现租赁农户在自家土地中得到三份收益,一份流转的租金、一份土地整理后新增面积的收益,一份返聘回合作社的劳务收入。2017年吉公村年人均粮食生产收益达到2700元,比成立合作社之初提高520元。

1.2 建立“新型经营主体+农户+农技服务+企业”产业运作模式,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建设

通过建立“新型经营主体+农户+农技服务+企业”的产业运作模式,完善龙头购销企业负责收购,农技体系负责技术指导和发展,新型经营主体负责组织农户生产的产业化利益连结机制,并通过项目、信贷等措施支持业主购置机械设备,努力推动机械化耕、种、收。如:位于巴州区大茅坪鎮大茅村的巴中市巴州区百合农机植保专业合作社,不仅享受了农机补贴政策,还享受了一些农业项目给予的物资和技术上的扶持。现拥有大型旋耕机4台,小型旋耕机27台,大小收割机16台,插秧机2套,大型机动喷雾器2台,小型机动喷雾器20台,烘干机1套,其它各类农用机械20余台,能在耕、育、种、收实行全机械化,年机械化耕种收作业面积达3万余亩,防虫治病5万亩,机收粮食12000余吨,代烘干粮食30000余吨。同时,该专合组织与龙头企业巴中市绿颂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订单发展合同,实现产加销一体化。

2 规模经营面临的风险问题

2.1 从外部环境看

一是“土地集中连片流转难、农业基础设施配套难、矛盾纠纷协调难”;二是 “乡村引导、政策引导、流转服务”三个不到位;三是“配套服务不够完善、带动辐射能力不足、加工转化增值较差”三个不足;四是“土地租赁费、雇请劳力费、农资价格”三个较高。

2.2 从内部情况看

一是主体规模较小、实力不强,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程度不高。二是资金、技术缺乏,主体综合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主要存在:一是业主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社会担当。二是管理不够规范,市场竞争乏力。

3 加快推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对策与建议

3.1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交易市场

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这就必须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场所,健全土地交易程序,形成“要用地、找市场”的良好氛围,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逐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使土地交易从分散、隐蔽、无序逐步走向集中、公开、有序,充分发挥土地流转市场的调节作用,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2 创新土地流转和粮食规模经营方式

土地流转应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要求,创新土地流转模式。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通过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从而实现规模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农户可以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进行联户经营,通过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实现粮食生产资料规模供给、技术统一服务、统一销售等形式的规模经营。

3.3 加快培育新型粮食经营主体

一要积极创建有法人资格、有组织章程、有管理制度、有服务功能、有经营规模、有增收效果的合作社;二要重点扶持有一定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倍)的经营主体;三要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粮食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有生力量。从而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自然风险的能力。

3.4 强化政府职能参与主导权

一是加大财政支农力度。整合各类财政支农资金,优先扶持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二是调控承受的风险力。对于适度规模经营的风险控制,政府发挥“托底”功能,分阶段动态式补贴,补贴政策对象应由广大农户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伸。三是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农业新增资金重点向农业新型生产主体倾斜。落实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用地、用电及用水等优惠政策。四是鼓励发展粮食专业协会,将种粮大户、专业技术人员吸收为会员成立粮食专业协会,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五是加强农业信贷支持。大力发展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规模经营提供“一揽子服务”,银行和保险公司等为规模经营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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