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直销车』如何纳税
2018-04-02邢国平
邢国平
目前,汽车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汽贸公司)经营的汽车销售业务,依据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主体,可分为“自销车”和“直销车”两种。
“自销车”是指所销售的汽车由汽贸公司购进(指取得购进发票并通过本公司“库存商品”核算的汽车,下同),然后由汽贸公司向客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直销车”是指所销售的汽车由汽贸公司按照客户的要求与4S店(供车方,下同)联系,达成购车协议后,由汽贸公司向客户收取购车款并汇给4S店,然后由4S店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销售给客户。特点是:4S店不给汽贸公司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所销售的汽车不通过汽贸公司库存核算,汽贸公司从中收取手续费。
对“自销车”,汽贸公司按正常商品购销核算并纳税是确定无疑的,但对“直销车”,由于4S店不给汽贸公司开具发票,如果按正常商品购销核算,汽贸公司无扣除成本和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势必增加汽贸公司的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负担,不过也有人认为按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征税,但笔者认为,应当按收取的手续费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依据如下:
一、不能按正常商品购销核算的依据
据了解,“直销车”是由于厂家对4S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的汽车不算销售任务、4S店而不给汽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造成的,也就是说,对“直销车”是4S店不给汽贸公司开具发票,而不是汽贸公司不索取发票。因此,对汽贸公司来说,对“直销车”不按正常商品购销核算是客观因素造成的。
二、按手续费征税的政策依据
对“直销车”,按收取客户购车款的资金来源不同,又分全款“直销车”和贷款“直销车”:全款“直销车”是指客户在买车时一次性交足全部项款;贷款“直销车”是指客户在买车时先交一部分首付款,然后通过汽贸公司向银行借款再支付剩余款项,但一般在银行借款没有到账之前剩余款项是由汽贸公司暂时垫付或者税暂时借给的。
1.增值税。全款“直销车”。从全款“直销车”的销售过程看,近似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规定的代购货物行为,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对代购货物收取的手续费营改增前征收增值税,营改增后,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属于现代服务业“商务辅助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因此,收取的手续费应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
贷款“直销车”。从贷款“直销车”的销售过程看,汽贸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既有垫付款的利息、又有办理贷款过程中的服务费,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中的“财务担保服务”,亦应当按6%计算集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从前述“直销车”的特点看,由于4S店不给汽贸公司开具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又由4S店直接开给客户,汽贸公司无法准确确定所销汽车的收入和成本,不能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收入实现的四个条件,应当就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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